论刑事侦查程序中讯问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一
、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一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 国《 事诉讼 法》 公 安机 关 办理 刑 事 刑 和《
《 刑事 诉讼 法 》 9 第 3条 和《 公安 机 关 办 理 刑事 案件 程序 规定 》 19条 分别 规 定侦 查 人 员讯 问犯 第 7 罪 嫌疑人 时 , 当首 先讯 问其 是否 有 犯罪 行 为 。此 应
侦查讯 问是刑 事案 件 侦查 中常用 的侦查 措施 ,
在和侦查 机关的直 接对 抗 中 ,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 常 犯
讯 问中 的程序 纠纷 , 对 侦查 机关 羁 押犯 罪 嫌疑 人 并 和讯 问 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 , 这样 , 人员在讯 问犯 侦查
罪 嫌疑人 时不 再享有 绝 对 的支 配权 , 权力 运 行 的任 意性 受到 限制 , 非法讯 问亦能有所控 制 。
手段 。
( ) 大 对 刑 讯 逼 供 的 查 处 力度 三 加
束 , 完善侦查讯 问的外部监 督机制 , 侦查讯 问 还需 使
主体 的权 力得到必要 、 合理 、 效的限制 。 有 ( 建立 司法审查制度 一)
对 刑讯逼供 等违 法行 为 进行 惩 罚 , 保 障侦 查 是
讯 问监 督机制运行 不可缺少 的环节 。 目前对刑讯 逼
( ) 二 强化检 察监督
有被非法侵 犯之 虞 , 实践 中亦 时 有 出现 。建立 充 分
保障犯罪 嫌疑人权利 的侦查讯 问制度 已经成为 当前 刑事诉讼 改革 的重 要 内容 。侦 查讯 问制 度 的改 革与
完善,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 ,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兼 顾保 障人权与控 制犯罪 , 既加强 “ 利保 障” 权 又合 理 “ 制约权 力 ” 应成 为 我 国侦 查讯 问制 度改 革 与 完 善
善讯 问对 象的权利保 障机制 ; 明确和规 范讯 问的基 本程序 ; 建立侦 查讯 问的规 则体 系; 完善好 若干 配套 制度 。 关键 词 : 查讯 问 ; 侦 制度 ; 改革 ;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8 5 D 1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7 6 5 2 o )3一 0 1 0 l 1— 8 X( 0 9 0 o 7 — 4 6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以及后续行为 我 国的 民诉法对 于在 何阶段提 出增加 、变换 当事人 没有具 体的时 间规定 ,在实践 中一般是在 第一次开庭 的辩论 结束前 。 由于 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 明确规定
了举证 期限 ,伴 随增加 、更换 当事 人而来 的是 新的答 辩 、举 证期 限的确定 以及审理期 限的推延 。在 这里笔 者觉得 要从证据 的角度来 分析该 问题 具有较 强的直观 性 如果 当事人 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人的证 据是属 于在举 证期限 内 已经提 出的证据 ,只不过在开 庭的时 候再 明确 提 出增加 、更换 当事人 的请求那么应该 允许
其在第一次 开庭辩 论结束 前提 出这些 请求 。如果 当事 人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 人的证据是 不属于在举证 期 限内 已经提 出的证 据而且 不符合 “ 的证 据”规定 的 新 话 ,应该 予以驳 回不予审 查。在本案 中 ,被告 乙是 在 开庭的 当场 才提供 与丙之 间的销售合 同的 ,而该销 售 合同在 乙接 到应诉 通知书前 已经签订并 由乙 占有 。因
文章编号 :10— 16(01 2() 04— 2 09 96 21 )09 一 29 0 C
19 年修 改的 ( 96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下 2 、对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称 ( ( 刑事诉 讼法 )在很大程 度上完 善 了我 国的侦查 我 国法律 和司 法解释 对犯 罪嫌 疑人如 实陈 述义 务 讯 问制度 。然而 ,随 着公 民权 利观念 日益增 强、刑事 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 的禁止强 迫 自证其 罪原则存在 明显 司法改革 的深入以及制 度本 身的缺 陷 ,问题逐 渐 凸显 的冲突 。而 且 ,如 实回答义 务也有悖干 我国刑事诉 讼 出来 。在 刑事诉讼 法 的再 次修改 中 ,应该对 这项 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分 配的规 定。侦查机 关行使追诉职 制 度进行完善 。 能 ,应 当承担证 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的 举证 责任 ,那 么 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存在 的问题 规 定犯 罪嫌 疑人如 实 回答讯 问人 员问题 的义务 ,实际 ( )法律规 定不 完善 一 上是将 举证 责任 转加 给了犯罪嫌疑 人。 1 、对侦查讯 问的时 间规定存在不足 3 、犯罪嫌疑人缺 乏有效的 申诉 、控告方式及途径 首 先 , 刑 事诉 讼法 缺 少对 处于 羁押状 态 的犯 尽管 法律 明确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的诉讼 权利 受到 侵 罪嫌 疑人讯 问可持续 的时 间规 定 。其次 ,没有 明确讯 犯 、人 身受 到侮辱 时 ,有对 其造成侵 害的司法人 员进 问开始的时 间点 。因此 ,实践 中夜 间讯 问成为普 遍现 行 申诉 、控 告的权利 ,也有聘 请律师 代为 申诉 、控 告 象 ,这也为违法逼 取 口供提供 了条件 。“ 再次 ,法律没 的 权利 ,但 权利 的实现没有相 应的保障措 施 ,而且 在 有对 两次讯 问之间的时 间间隔进 行规范 。对于处 在羁 人 身 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的情况下 ,也难于取证 。 押状 态的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被连 续讯 问、疲劳讯 问的 ( 二)实践 中侦查讯 问存 在的问题 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 1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人权保障维度下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司法公正 , 这是我国现 阶段法制文 明进步 的要求 , 也是对 我
国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提 出的新的挑战 。
一
、
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 障的内容
1 必须达到我国政府 已经签署的或者 已经对我 国产生 . 约束力的 国际公约所规定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公 正标准 , 充
人权保 障维 度下我国侦查讯 问制度的完善
刘 莹
( 中师 范大学 华 政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摘 要: 侦查讯 问历 来是刑事诉讼 中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 的重要手段 与方 法。如何 实现 保障人权 与惩罚犯 罪
的平衡 。 完善我 国侦查讯 问制度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 者在 对侦查讯 问 中人权保 障的含义进行 剖析的基础 上。 结合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就如何完善我 国侦 查讯 问制度提 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 侦查讯 问; 人权保 障; 原则 ; 完善
3 必须立足于我 国现有 的社会 条件 , . 积极妥 地解决
我国侦讯 程序 的现实问题。
( 深化人权保 障理念 , 二) 提高侦讯人员素质
一
方 面要通过把好人关 口和让在职人员参加培训的途
径来提高侦 查人 员的 业务 素质 ;另一 方面 要 通过 政治 学
我国历来 比较注重讯 问的结果 价值 , 而忽视 了人权保 障问题 , 其表现主要有 : ( 讯问规则 不完 善 , 一) 权利保障不力
第3 0卷 第 5期
20 1O年 5 月
咸
宁
学
院
学
报
V 13 N . o . 0, o 5
Ma . 01 v2 0
刑事侦查学询问、讯问、辨认、侦查实验
2021/6/19
2
• 2、按照询问地点的选择,可以分为走访询问
和传唤询问。
•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宾馆、茶楼
等地点询问证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 关法规的要求,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 3、按照侦查人员的身份是否公开,可以分
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 二、询问应当遵循的原则 • 1、询问应当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 • 2、实事求是的原则 • 3、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 (4)运用证据,打破僵局
• (5)利用矛盾,瓦解抵抗
• (6)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 2、讯问中的语言
• (1)应对回避的语言
• (2)攻心语言
• (3)模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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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讯问的法治化
• 1、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确定律师帮助规则
•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
是否吻合一致;
•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
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第八章 询问、讯问、辨认、 侦查实验
2021/6/19
1
第一节 询问
• 一、询问的概念、种类 • 侦查中的询问,是指侦查人员用谈话或者问
话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活 动。
• 1、按照询问的程序是否完备,可以分为正式
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 正式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出市证件,并告
论中国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明确 的规 定 。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规 定 三
每个 国家对 于因非 法手 段获 得 的证据 的具 体 规定 和适 应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 利 法 案 》 中 明 权 确规 定 了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不 管是 实物证 据 还 是言 词证 据 只要是 通过形 式 不合法 或 者手段 不合 法 而获得 都 要 一 律 排 除 ;从 英 国 《 官 规 则 》 法 的规 定来 看 ,英 国也基本 确 定 了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然而 日本 的法 律仅对 非 法 的 自白证 据予 以排 除 ,而对 非法 的实 物证据 并 不完全 排 除 。
案 无关 问题 的权 利 ? ,但是 否 是 “ 无关 问题 ” 往
往 由讯 问人员 界定 。沉 默权 的缺失 、 自我辩 护权 被 剥夺 ,犯 罪 嫌 疑 人 失 去 了 自我 保 护 的有 力 武
器。
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 ,因其集侦查权和监督权一 身 ,所 以 自己监 督 自己的侦查行 为其 有效性 不 能
嫌疑人 的现象屡禁不止 ,破坏了刑事诉讼 自身的价值要求 ,阻碍 了我 国民主法治化 的进程。笔者就我 国犯罪嫌疑 人在讯
问 中享有的权利进行 了归纳 ;分析 了我国讯问 阶段存在 的问题并 国外犯罪 嫌疑人在 讯问 阶段 享有 的权 利做 了一 定总结 ;
最后提 出完善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侦查讯 问;犯罪嫌疑人 ;人权保障
的上述权 利 ,我 国法律也 没有 像其 他 国家那样 规 定 了在讯 问过 程 中侵害 了犯罪 嫌疑 人知情 权将 会
承 担不利 后果 。
利,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却是极其有限。 ( )侦查 机关 缺乏 有效 的监 督 和制约 机制 三 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权力强大 及 自由裁 量权广 泛 。即使 刑事 诉讼 法规定 公检 法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得失
论侦查讯 问录音录像 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兼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得失
金 善 达
( 浙江工商大学 摘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 1 0 0 1 8 )
要: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 但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资料提交法庭 , 供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诸项制度的总称。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虽 然正式 确立 了这 一制 度 , 但 该制 度无 论 在立法 上 还
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隐陇和遗憾 , 有待进一步加 以完善 。
时间作 出具体规定 , 也没有 明确的诉讼行为作为录 音录像开始和结束的标志 , 更没有相关保障犯罪嫌 疑人知情权和 申 诉权的措施 , 现有法律规定依然不 能解决旧有的问题。 如果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和结束 的时间完全取决于讯问人员 ,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现象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 , 法律并未 对录制讯问过程的技术人员的业务质素作 出要求 ,
存在着事前程序监督不到位、 事中实际操作不规范和事后证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在借鉴英美法 系国家和
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经验和做 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际, 应当完善制度 自身的程序设计 , 加强侦查权 力的
有效控 制 , 确保辩 护权 利的 充分行 使 。
关键词 :侦查讯 问录音 录像 ;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侦查权 力; 辩护权利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1 0 — 0 1 3 4 — 0 4
( 一) 事前程 序监 督 不到位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侦查讯问之制度性问题研究
人、 被告 人 的供 述和辩 解作 为法 定 的证据 种 类之 一 。 在 侦查 一章 列专 节 ( 9 第 1—9 6节 )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对
讯 问工作 进行 规 定 。 可见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将 侦 查 我 讯 问作 为诉讼 证 明活 动不 可缺 少 的一个 部分 。 从应 然 性 的角度 出发 , 侦查 讯 问 人 员并 不 是 为 了获 取 口供而 对嫌 疑人 采 取 “ 法 手段 ” 从 而 使 其 非 , 作 出虚假 的陈 述 , 而是 通 过 对 案 件 事 实 进行 全 面彻 底 的、 详尽 无遗 的调 查 来 获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和
中图分 类号 : D 7 3 7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 9 ( 0 6 0 0 5 — 5 F9. 0 9— 12 2 0 ) 2— 0 1 0
侦查 讯 问一 直都被 视 为最容 易 侵犯犯 罪 嫌疑 人
一
合法 权益 的一 个诉 讼环 节 , 学者 们从 各个 角度 、 深层 次地 探讨 了侦 查讯 问 中 的沉 默 权 、 音 录 像 以及 律 录 师介 入等犯 罪 嫌疑 人 的权益保 障 问题 。学 界立 论 的 基础 似乎 在于 : 侦查 讯 问人 员 天 生 具 有 侵犯 犯 罪 嫌 疑人合 法权 益 的倾 向 , 因此 , 须 加强外 部 约束来 限 必
顾 及道 德 和法律 问 题 , 在 社 会 的 各 行 各业 都 有 不 但 讲 道德 、 无忌惮 的人 。但 是 , 肆 当这 类侦 查讯 问人 员 在 法庭 上对 他获 得 的 罪犯 口供 的真 实 性 作 证 时 , 他 们 可能不 敢 面对 面 地 接 受 挑 战 。 由此 可 见 , 查 讯 侦 问实 践 中出现 的某 些 问题也 与 法治不 完 善 的整个 大
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王艳平 :侦查实践 中讯 问笔 录存在 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问 :你和 孙某 某有 无确 定 恋爱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 和孙某 某有 无发 生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有 无 和 孙 某 某 介 绍 说 自己是 办 服 装 厂 、做 服装 生 意 的? 答 :没有 。 问 :你仔 细 回忆 清楚 ?
问 :你是 何 时到婚 姻介 绍所 登记 的 ? 答 :是 2 0 0 8年 春天 。 问 :你 登记 的姓名 、职 业 ? 答 :登记 的名 字是 方某 某 ,我说 我是 在服 装 厂 打工 的 。
问:婚介所有无帮你介绍对象? 答 :帮 我介 绍几个 ,一 般都 是 电话联 系 。
王 艳 平
( 安徽公 安 职业学 院 ,安徽 ・ 合肥 2 3 0 0 8 8 )
内容摘要 :侦查讯 问笔录是证据性法律文书 ,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的依 据之~。 当前 ,讯 问笔 录存在制作 者思想 上 不够重视 ,讯问缺乏针对性 ;问话形式单一 ,讯问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完善途径是加强制 作者的思想认识 ,提 高讯问
侦查讯 问笔 录是 公安 机关 侦查 人员在 办理 刑 事案件 的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记载 讯 问情 况 的文字 记 录 。讯 问笔 录记 载 了犯 罪嫌 疑 人 的有罪供 述 和无罪 辩解 ,反 映 了讯 问活动 的全 过程 ,是 侦查人 员分 析案 情 ,制定 策略 ,开展 取 证 的重要 依据 。经 核实 的笔 录是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 证据 之一 ,因此 做好 侦查 讯 问笔 录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随着 科技 的进 步 ,便 捷 的 电子 笔 录在讯 问过 程 中的使 用 越 来越 普 遍 ,然 而 ,正是 这 种 便 捷 , 使 当前公 安机 关在 办理刑 事 案件 的过程 中 ,制作 完全 符合 写作 规范 和法 律要 求 、具 有较 高质 量 的 讯 问笔 录却相 对薄 弱 ,看似 合乎要 求 的笔 录 中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着 问题 ,因此 ,本 文就 侦查 实践 中 讯 问笔 录存在 的几 个 问题加 以分 析 ,并提 出相 应 的完善措 施 ,希望 对公 安侦 查人 员制 作讯 问笔 录 有 所帮 助 。
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及完善途径
2023年1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Nov. 2023 第6期 (总第142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6 (Ser. No. 142)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及完善途径董晓文1,郝慧利2,潘俊任3(1.辽宁警察学院 法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36; 2.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本溪 117000; 3.辽宁警察学院 治安管理系, 辽宁 大连 116036)摘 要:侦查人员在办案侦查活动中,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笔录是诉讼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讯问情况的如实记录,更起到证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合执法实践工作,以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为例,通过调研侦查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笔录制作的实务,查找出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笔录制作中存在讯问重点模糊、讯问细节模糊等问题,依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文书制作的新要求,厘清执法工作人员侦查讯问笔录的首部、正文、尾部的制作重点和难点,提升讯问笔录制作内容的规范性,以期对一线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借鉴和参考的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侦查;讯问;笔录制作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6-0036-06一、引 言收稿日期:2023-07-05作者简介:董晓文(1978—),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法学硕士、工程学硕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民法学。
郝慧莉(1967—),女,辽宁本溪人,三级高级检察官,硕士。
研究方向:检察学,刑法。
潘俊任(2004—),男,辽宁大连人,本科生。
研究方向:治安学。
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离不开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
侦查讯问笔录是刑事执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侦查活动有关情况的记录,是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侦查人员讯问合法性的证明。
论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技巧
论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技巧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刑事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的特征,手段日益隐蔽和狡猾,使得警察的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利用巧妙的询问技巧,不仅有助于侦查人员获取罪犯的直接证据,以及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而且对于侦查人员改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讯问技巧,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技巧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和论述,希望为刑事侦查工作的改善,以及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措施和建议。
标签:刑事侦查;讯问;技巧当前,讯问技巧作为侦查人员了解案情与侦破案件的手段和方式,对于刑侦人员进行犯罪线索的掌握,以及促进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但是当前在侦查人员进行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由于犯罪手段和方式的隐蔽,给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侦查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采用合理有效的讯问技巧,促进案件的侦破,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讯问技巧的概述(一)讯问技巧的定义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活动,是刑侦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和惩处,试图通过隐瞒犯罪过程,以抗审的方式与刑侦人员进行博弈,而刑侦人员则会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进行改变,使其可以交代犯罪事实的目的。
而讯问技巧作为一种刑事案件侦查措施,是指刑侦人员为达到了解案情、破获案件而采用的策略。
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侦查部门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率,对于促进案件的侦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讯问技巧的特征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了解到讯问技巧作为一种刑事案件侦查措施,对于促进刑侦人员进行案件的侦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而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讯问技巧的特征进行了解,对于方便刑侦人员进行案情和犯罪线索的分析,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訊问技巧的特征具体来说具有三点:一是,讯问技巧具有实践性的特征。
由于形式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强烈的实践性,需要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进行案情和线索的甄别和分析,同样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去粗取精,再进行方法的总结形成讯问技巧。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2 侦查 讯 问的持续 时间 、 间 间隔和讯 问地 点 . 时
( ) 问 的持 续 时间 、 间间隔 1讯 时
根据修正前的《 刑事诉讼法》 9 第 2条规定 : 传 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 2小时, 不得以连续 传唤 、 拘传 的形 式 变 相拘 禁 犯 罪 嫌 疑人 。 由此 可 以 推论 出 , 被采 取传 唤 、 传措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讯 问 对 拘
使 用、 问行 为监督 等 内容 的 完整体 系。 总结归 纳修 正案 中对侦 查讯 问制度 完善 的具体 内容 , 于侦 查讯 问 讯 对 人 员更 明确 地理 解并 更严格 地执行 修 正案 的有 关规定 , 非常有 必要 的。 是 关 键词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查讯 问 刑 侦 中图分 类号 : D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9 (02 0 03 0 98 09— 12 2 1 )3— 05— 7 侦 查讯 问制 度一 词 由两 个词 构 成 : 查 讯 问 和 侦 制 度 。侦查 讯 问是指 侦 查 人 员依 照法 定 程 序 , 以言 词 方式 , 对犯罪 嫌 疑 人是 否 涉 案 以及 如 何 涉 案 进 针 行 调查 的一 种 强 制 侦 查 行 为 。制 度 , 据 《 代 汉 根 现 语 词 典 》 解 释 , 包 括 两 层 含 义 , 一 层 含 义 指 的 它 第 “ 要求 大家共 同遵 守 的办 事规 程 或 行动 准则 ” 第 二 , 层含 义指 “ 在一 定历 史 条 件下 形成 的政 治 、 济 、 经 文 化等 方面 的体 系 ” 。显 然 , … 侦查 讯 问 中的制 度 , 应 用 。正是 因为讯 问犯罪嫌 疑人 在侦 查程序 乃 至整个 刑事 诉讼 中所起 的重 要 作用 , 国 的刑 事 诉讼 法 律 各 均对 讯 问犯罪 嫌疑人 的制 度安 排做 出 了明确 而具体
论我国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具体 问题 是否与案件 有关 ,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是否 “ 如实 ” , 完全 由侦查人员 自行 判断。实践 中,侦讯程序 的强制性不仅 容 易导致侦 讯权 力的滥用 ,可能侵犯 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尊严 , 而 H直 接 造 成 了 不少 错 案 。 . ( )缺少权利 告知 程序 三 诉 讼 权 利 告 知 是 指 公 安 司 法 人 员 在 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 动 过 程 中 , 明确 告 诉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并 让 其 了解 在 诉讼 活 动 过程 中依法 享有哪些诉讼权 利的一项程序性法律 规定。许多 国家 的法律 对诉讼权利告 知作了非常严格 的规 定,典型的如 美 国的 米 兰 达 规 则 。 在我 国由于犯罪嫌疑人文 化素养和法律知 识比较缺 乏, 侦讯前 的权 利告知尤 为重要 。如果在首次侦查讯 问前,侦查 人员没有详 细地告知犯罪嫌疑 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以及 如何 行 使 ,那么 这些权利 即使得 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仍然是 无法 得 到保障 的。我国 《 刑事诉讼 法》第9 条仅仅规定 ,犯罪嫌 6 疑 人在被侦 查机 关第一次侦 查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 起 ,可 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包括提 供法律咨询 、代理 申诉 、 控 告、 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等内容的法律帮助 。我 国 立法 并没有规 定确保 犯罪嫌疑人知 悉权 的权利告知规则 ,诉 讼法对 诉讼权利 告知的时间 、方式 等并没有做具体 、明确 的 规 定,这就造成 在实际司法活动 中缺少操作性 ,得不到规范 的统 一 。 ( 四)救济 措施 不足 所 谓 “ 救济 即无 权利 ” 无 ,救济性权利作为维护犯罪嫌疑 人 的最 后一道屏 障,具有 极为重要的意义 。 在侦 查阶段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的法律赋予犯罪 嫌疑人 主要的救济权利 即 申诉 、控 告权 ,要 求解除超期羁押 权和获得 刑事赔偿权 。然 而法律对于犯罪嫌 疑人如何行使这 些权利 的程序并未有具体 的规 定。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林哲【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于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护被追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大原则为基础,逐步细化、改进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实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侦查阶段中的良性运作.【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7)002【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真实【作者】林哲【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理论1.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近年来,各种刑讯逼供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犯罪嫌疑人被殴打的照片,一次次声泪俱下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控诉,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在当前的中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毒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而健全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最有效的良方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价值:1.1.1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单纯采取讯问笔录来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可谓弊端丛生。
第一,讯问效率会受到影响。
因为人工记录的速度一般慢于人说话的速度,所以往往会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后,等待记录人员记录的情况。
第二,完整性难以保证。
讯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作为控诉方,其更倾向于记录下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忽略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从而造成讯问信息的缺失,间接导致法官无法清晰、准确地了解讯问的全过程。
与讯问笔录相比,录音录像在固定证据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首先,录音录像可以同步记录下整个讯问过程的情况而不遗漏一点内容,能够保证讯问信息的完整性。
侦查讯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侦查讯问制度篇一:论我国的侦(侦查讯问制度)查讯问制度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
期侦查确定了赌博的时间、地点、 l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扰的。 人员等,经过周密布置进行抓现 《 不使用 《 传唤通知书》的情况是 l ( 讯f 五) = - I 起止时间可事后填 行, 行动成功,一举抓获犯罪嫌 《普遍的现象。没有 《 传唤通知书》 《 写, 为违法讯f , 条件 =1 - 造了 I  ̄ 疑人 多名 ,将 其带到就 近公安机 l 就说 明讯 问是在没有制约 下进行 l 目前 , 讯问笔录》有的是手 《
等法律文书的,遗憾的是, 卷宗 l 少看守所的制约,再有就是对此 里只有刑事拘留的法律文书—— 》 类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欠缺相关 《 拘留证) ) o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打 l法律手续,导致随时讯问犯罪嫌 击现行犯罪的执法行动中,比如,l疑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 在办理聚众赌博案件时, 根据前 l 生。例如,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和
犯 罪嫌疑 人采 取刑事 拘留措 施 , l 出看守所为违法讯问创造了机会 i 式的 wo 文档制作。但 不管采用 r d
送看守所羁押。也许有人会说,l 根据 《 细则》 “ , 对被拘留的 l哪种方式, 讯问起止时间栏是可 这种情况下 的讯 问是根据 《 人民 l 犯 罪嫌疑人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 l 以事后添加上去的,这就造成实
检查笔录 》 而不是 《 , 讯问笔录》 。
( )滥用其他措施 ,导致看 六 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根据 《 细
查 人 员 依 照法 定程 序 以 言词 方 式 向犯 罪 嫌 疑 人 查 问案 件 事 实 和 其
面 关 于讯 问的规 定 ,就 以 《 细则 》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
作者: 樊崇义[1];白俊华[2]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61-6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侦查程序;权利保障;权力制约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侦查程序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侦查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强化权利保障的同时加强权力制约,具体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取消“如实回答”义务,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录音、录像或律师在场制度;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作用;完善嫌疑人的权利体系;明确律师介入的诉讼地位;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法治化;排除非法口供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坚持“人本精神”完善强制措施;完善财产强制手段维护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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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我国,侦查人员在办案程序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口供被作为破解案件最主要的证据,许多的案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就能将其作为证据而草草结案,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良风气的产生。为了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完成规定的任务,办案人员还会采用违法的手段去获取嫌疑人的口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明问供等违法方式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办案效绩,仍然会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使用这些手段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这些年里,也不乏这些案件发生,虽然有的被时间给掩埋,但还是有一些案件被人们所发现,找到案件的事实真相,使被冤枉的人沉冤得雪。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也是让中国人民为之震动的,就是聂树斌案,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为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同年的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看似是毫无问题可言,但就是这个聂树斌死后二十二年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审判,最后被撤销原判,宣告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令中国人民都很重视的一桩案件,这不仅关乎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名誉和生命,而且还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那么为什么在受害者死后二十二年后又被宣判无罪呢?为什么当时的判决会是有罪并且执行了死刑呢?当时聂树斌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又经历了什么呢。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虽然大家都众说纷纷,但是我们能知道的是一个生命就这样没了,那么这又该怪谁呢?在我国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那么回答的规范,怎么样才算如实答复呢?这一切都可能由侦查人员来衡量,在讯问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案件事实不符合,或者说侦查人员不相信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心中所希望的那样,这就导致了虚假供述和许多的冤假错案。在我国的许多刑事案件中,出现过许多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方法而断定犯罪嫌疑零二年五月三十号,河南省鹤壁浚县梨阳镇东马庄村一家三口被杀,案件现场惨不忍睹,在这庄灭门惨案中,村民陈连荣及其儿子和女儿在家中被杀,凶手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这起命案的发生也给当地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一个新建的城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顿时人心惶惶。这起“5·30”案件惊动了省厅和公安部,当地的党政领导也有巨大的压力。在侦察的过程中,参与案件的警力人员高达一百余人。马延新做梦也没有想到,在案发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自己竟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凶手。同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马延新被批准逮捕。但在当时,根本没有确切的证据去证明马延新就是杀人凶手,但当时的时间十分紧急,三个月过去了,转眼间案件侦破马上就要到了军令状的最后期限,但案件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伴随着一个一个的线索被否决,公安部的专家和当地的公安局领导都如坐针毡,在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专案组动用了一个特殊的手段,就是“测谎”。为了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专案组聘请了当时最权威的测谎专家,中国某知名大学心理测试中心主任,某著名测试专家,根据当事人的回忆,测谎专家仅仅问了几句话,就断定了他是凶手,随即马延新就被收押,巧合的是刚好那一天是公安局长立下三个月破案的“军令状”的最后一天,似乎有如神助一般,靠着这神秘的测谎,马延新成了这桩“灭门血案”的凶手。仅仅因为一个虚无缥缈的测谎结论,就断定了一个人是不是凶手,更奇怪的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当时协助侦破这个案子的专家,正是本案中的著名知名测谎专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九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在处理案件中��
三、我国刑事讯问制度的缺陷
(一)目前,我国的刑事讯问制度程序不规范,在程序中存在着许多的缺陷。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如实答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审讯过程中,对于办案人员所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都必须得回答,这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话语权,这就会导致侦查人员滥用权力,采取违反法律的方法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负责,当嫌疑人被推测为无罪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应该是控诉方,在这种情形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就相当于要求犯罪嫌疑人来协助侦查机关来证明自己有罪,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互相矛盾。并且在审问过程中,在那种环境状态下,嫌疑人的精神状态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就会导致讯问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真实的,我国是以讯问时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证据,口供的真实性都不确定,那又怎么能拿它去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呢?
(四)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追查到同案的嫌疑人,查获共同犯罪的证据。并且还能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其他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线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侦查人员还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普法和守法教育。
(五)完善讯问制度,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审问过程中,还能去探讨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去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一、我国的刑事讯问制度
什么是刑事讯问制度?顾名思义,刑事讯问制度就是刑事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用言语的方式,对案件的事实和其他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侦查活动。目前,我国的刑事讯问制度主要是重证据的,口供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在现实的办案程序中,往往以口供为主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有罪,以口供为依据,这就招致了办案的人员去采取违法的方法,如刑讯逼供、诱供、逼供、指明问供等办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作假的口供,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就是这些只为追求效率,导致了许多的冤假错案,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力产生了负面的印象。我国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就导致了主体单调,没有具体的规定去监督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合法正确的进行讯问程序。侦查程序规范不规范,这也对国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健全讯问制度的价值
(一)讯问制度是彰显法律正义,惩罚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健全讯问制度是强化法律威信力的必要步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更加信服,促进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快更好的建设。
(二)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使侦查讯问的价值更好的体现出来。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公平与效率,这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只有刑事诉讼制度做到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完善刑事侦查讯问制度,将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精确的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供法院在断罪量刑时去参照。当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辩解无罪或者罪轻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和具体的理由,更有助于迅速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犯罪嫌疑人及早的脱离诉讼程序的劳累,并且有助于查获真正地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