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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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设备监造管理

办法

目录

壹.总则1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1

三.监造依据2

四.监造合同3

五.监造人员4

六.监造方式4

七.监造工作程序5

八.监造文件8

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8

十.制造厂责任9

十壹.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10

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1

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7

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20

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21 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7

见证情况汇总表32

设备监造实施细则

壹.总则

本着质量第壹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壹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壹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于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且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和制造人员共同于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且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于进行下壹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且签署书面意见),且对见证负责。采用监造方和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但质量监造且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为实现沁北电厂壹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壹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壹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2.3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牵头、沁北电厂和专家组成的联合监造组,实行专业验检制的验检程序,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监造和检验,对设备制造质量负责,最终厂家全权负责检查控制已检、未检到的设备制造质量。

沁北电厂组专家组

2.4

三.监造依据

3.1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办[1995]37号文“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件》的通知”。

3.2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3.3产品的标准按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之处,经供需双方协商壹致,按下列原则处理:

3.1于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仍必须满足最新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关联行业标准规范;

3.3.2于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仍必须满足中国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

3.3.3按国家标准;

3.3.4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3.3.5国家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按企业标准;

3.3.6于上述标准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为准。

四.监造合同

4.1监造合同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和监造组签订

4.2监造合同中监造组责任

4.2.1根据监造合同规定,监造组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签订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监造合同中“质量监造项目表”以三方确认的内容为准。

4.2.2对制造厂和合同产品有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4.2.3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履行文件见证,对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2.4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现场见证,且履行签证手续。

4.2.5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停工待检,且履行签证手续。

4.2.6于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如发现壹般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督促制造厂及时纠正解决,且做好记录。若遇到较大质量问题或对安装进度有影响的质量问题,应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沁北项目建设部。对重大质量问题应迅速方案沁北项目建设部,且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供沁北项目建设部决策。如于解决质量问题中和制造厂发生争议时,应协助沁北项目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仲裁。

4.2.7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工作情况,反映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如遇较大质量问题,应随时通报。

4.2.8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沁北项目建设部提交监造工作总结。

五.监造人员

5.1监造人员基本条件

5.1.1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经验,且熟悉有关标准。

5.1.2监造人员应从事监造工作5年之上或从事该产品制造工艺、质检方面工作5年之上者。

5.1.3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5.2监造人员应经沁北项目建设部同意方可担任监造工作。

六.监造方式

6.1监造组对制造厂生产的监造产品所需的壹系列管理上及技术上的程序文件、各种原始记录以及必要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

6.2参加或了解制造厂有关监造产品的各种计划会、协调会、座谈会等,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质量控制、了解生产进度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以便全面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监造工作的重点。

6.3巡检:监造人员应深入各车间,了解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情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情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发运情况。

6.4监检:监造人员随同制造厂检验人员参加对部件的质量检验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6.5抽检:对厂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及部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6.6见证工作:投料前应完成好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于试验、检验、总装现场见证及前后的文件见证。

七.监造工作程序

7.1根据用户的委托,监造组和沁北项目建设部签订设备质量监造合同。且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将该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合同附件俩套交给监造组。

7.2于监造合同生效后,沁北项目建设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发至有关制造厂,且抄送监造组。

7.3监造组接到“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和沁北项目建设部共同完成组建驻厂监造组。监造人员的组成应通知制造厂。

7.4根据设备合同和设备质量监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监造组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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