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全文:2021年最新官方版劳动合同法
全文:2021年最新官方版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劳动者,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组织工会。
第六条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需要确实有特殊情况,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劳动关系,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三)不提供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伤害;(四)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年班: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北京;年月日广州年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讲师:钟律师学费:参加其中任意一个班:元人,元人元人;参加其中任意两个班:元人;参加全部班: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税费)注明:该课程天为一个班,各班的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加【;博传咨询热线(微信号);企业:】【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综上,我们特邀请我国著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
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
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2011
2011年7月1日调整后相关政策学习研讨
目录
《社会保险法》相关调整内容
外来从业人员以及郊区从业人员参 加社保的相关调整内容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
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 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 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有效 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 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 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 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 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X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Y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伤残等级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应相关政策。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
该法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法的原则。
合同应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说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条件等内容。
2. 劳动报酬和工时管理:用人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禁止拖欠工资现象。
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超时工作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应有正当的解除事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解除赔偿或经济补偿。
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以下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养老保险,为劳动者提供老年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了对医疗保险的推广力度,要求各地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3.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三、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与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和法规。
这些特殊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问题,使其能够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替代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需要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征缴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以下是对需要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程序和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需要补缴社保的情形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数额和范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退休等情况出现时,未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行为。
三、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限期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责令支付滞纳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发展史
劳动法发展史
列宁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 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劳动法发展史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 家劳工关系法》(《华格 纳法》),规定工人有组 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 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 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 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 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 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 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劳动法发展史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劳动法发展史
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一、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和特点 1、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 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 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
劳动法发展史
劳动法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 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 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 结果得以通过 。 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法发展史
4、2007年以来的劳动立法的黄金阶段 2007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 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 动合同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 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
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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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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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医生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教师、医生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 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又不是《劳动法》规定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些人员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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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 单位、学校。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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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内容不同 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 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 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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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性质的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 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 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 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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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点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 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 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
”1、《》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4、如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产⽣,可向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民共和国》规定,⽤⼈单位应该履⾏缴纳社保的义务。
⽤⼈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例。
(1)职⼯缴纳按上年本⼈⽉平均⼯资确定,上年不满⼗⼆个⽉的按实际⽉平均,新参加⼯作的按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300%。
(2)缴费⽐例28%(企业20、个⼈8%),10%(企业8%、个⼈2%),3%(企业2Z%、个⼈1%),和按⼯资总额的⼀定⽐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联及影响分析
关键 词 : 劳动合 同法 ; 社会 保 险法 ; 关联影 响 ; 问 题 对 策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5 2 :D 9 2 2 . 1 8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6 9 2 1 ( 2 0 1 3) 0 8 —0 o 1 4 —0 2
我国 《 劳 动 合同 法 》 与 《 社 会 保 险 法 》 的 关 联 及 影 响 分 析
蒙 天成
( 内蒙古师范大学 经济学 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1 0 0 2 2 ) 摘 要 : 我 国 劳动 合 同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是 两 部 调 整 对 象 最 为 邻 近 的 法 律 , 研 究 其 相 互 关联 及 影 响 , 分 析 在 实施 中遇 到 的 问题 、 障碍 , 探 讨 解 决的 办法 、 对策 , 这 对保证 这 两部 法律 的顺 利 实施 , 推 进 建 立和 谐 稳 定的 劳动 关 系, 建立健 全社 会保 障体 制 , 促 进和 谐社 会 健 康发 展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文 章 就 上
2 0 0 7年 6月 2 9日, 我 国颁布 了 《 劳 动 合 同 法 》, 2 0 1 0年 1 0月 2 3日, 颁 布 了《 社 会 保 险 法 》, 这 是 两 部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体 系 中起 支 架 作 用 的 重 要法 律 , 被 誉 为 我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又 一 个 里 程 碑 。《劳 动 合 同法 》的 实 施 , 规 范 了 我 国 市场 经济 形势 下呈 多 元 化 并存 的复 杂 劳 动关 系 , 明 确 了用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双 方 的权 利 义 务 , 强 化 了 对 劳 动者合 法权 益 的保护 , 同时 , 也 有利 于稳定 劳动 关 系 , 促进 和谐 社会 发展 。但 在实施 过程 中 , 出 现 了 一 些 用人 单位 签约 率不 够 、 存 在 规 避 劳 动合 同法 的行 为 、 对 劳 动 合 同重 视 不 够 、 监 督 部 门力 度 不 够 、 劳 动 合 同 形 同虚 设 等 问 题 , 影 响 了这 部 法 律 的 切 实 执 行 。 而 随之 颁布 实施 的与 之联 系紧 密 的社 会 保 险 法 , 因 劳 动 合 同法 实 施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阻碍 并 影 响 了其 顺 利 实 施 。所 以 , 十分 有 必 要 研究 这 两 部 法 律 的相 互 关 联 及影 响 , 分 析 出现 的问题 、 障碍 , 探讨 对策 。 1 我 国 劳动合 同法与社 会保 险法 的关联 、 影 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双方未约定工作终止日期,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合同 一直有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任务完成合同即终 止。
集体合同
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等事项的协议。
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签订的,用于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 求的短期合同。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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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合 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Part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资法
工资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相互补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进行处理。在仲裁过程中,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通过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
THANKS
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营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不 同地区和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缴费越高,待遇越好。
医疗保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 营,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概 述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 复的权利。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工作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律法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现行工作适用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以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参考。
一、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等。
3. 工资:规定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最低工资保障等。
4. 劳动保护: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
5. 社会保险: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主要内容包括:1. 劳动合同订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订立程序、合同条款等。
2. 劳动合同履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义务。
3. 劳动合同变更: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4. 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赔偿。
5. 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三、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
主要内容包括:1. 社会保险种类: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规定各类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
3. 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时间地点】04月10-11广州04月17-18上海【参加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授课方式】讲师讲授+ 视频演绎+ 案例研讨+角色扮演+ 讲师点评【学习费用】2800元/1人,5000元/2人(含课程讲义、午餐、税费、茶点等) 课程背景: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
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培训收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课程特色: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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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味道篇一:11-01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时间地点:201X年11月26-27日广州课程费用:2500元/2天/人(含培训、指定培训教材、午餐、茶点费等)报名咨询电话:020-841432281892503294315914481831黄老师赵老师李老师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201X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法规。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否则将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更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必然进一步提高,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是广大用人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应对,双方进行私了,是否被法律认可,当中存在哪些风险?为了规避上述用工风险,不少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用工管理状况却越来越混乱,随之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劳务派遣”成为了201X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现阶段,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下,“劳务派遣”将何去何从,能否“异地参保”,能否规避一些敏感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应该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为帮助广大企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掌握协调员工关系的技巧以及防范劳动争议,有效调整用工结构,完善管理手段,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和成本等问题,特邀我国深谙管理之道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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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有效调岗调薪
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
三、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
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
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
为帮助广大企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掌握协调员工关系的技巧以及防范劳动争议,有效调整用工结构,完善管理手段,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和成本等问题,特邀我国深谙管理之道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高级研讨会。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以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解决实际劳动用工问题!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
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时间地点:2011年11月26-27日广州
课程费用:2500元/2天/人(含培训、指定培训教材、午餐、茶点费等)
报名咨询电话:020-8414322818925032943 15914481831 黄老师 赵老师 李老师
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
二、如何有效解雇辞退
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必然进一步提高,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是广大用人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应对,双方进行私了,是否被法律认可,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为了规避上述用工风险,不少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用工管理状况却越来越混乱,随之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劳务派遣”成为了2011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现阶段,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下,“劳务派遣”将何去何从,能否“异地参保”,能否规避一些敏感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应该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 “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
5、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法规。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否则将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更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