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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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本文将介绍劳动基准的概念、内容以及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篇1引言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障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劳动基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

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

一、劳动基准的内容1.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2.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每年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法定节假日。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对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加班加点等工作。

二、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1.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定,并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半日 1日 1日 半日
恰逢休息日的, 不补休,单应 支付加班工资
三、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20年的,年 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假期。
工资总额的意义
工资总额是职工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依据, 由用人单 位代扣代缴
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
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为依据
二、工资的构成与形式 常见的的工资构成单元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薪
用人单位可得正当减法工资的情形
国家法律、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合法之厂规、 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经济效益下浮时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用人单位可得正当拖欠工资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按时发放工资时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基准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节 休息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五节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是劳动法的“静脉”,集中体 现了劳动法“国家干预”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是维护劳动 者权益的底线。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劳动基准法的基本原 理;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为核心的工时制度;以保障劳动报 酬权为核心的工资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核心的职 业安全健康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休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劳动基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十分重要。

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至少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假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雇主以低工资、长工时和违规操作等手段剥削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其次,劳动基准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基准制度促使企业提高工资水平,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报酬。

这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还提高了劳动者的购买力,拉动了消费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使劳动者能够有充分的休息和休闲时间,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平衡。

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最后,劳动基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劳动基准制度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工作时间,减少了劳动者的不满和抗议情绪,避免了因不公平待遇导致的劳资冲突。

同时,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范,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这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家都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基准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资支付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劳动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劳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劳动标准分为强制性劳动标准和推荐性劳动标准。

强制性劳动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劳动标准;推荐性劳动标准是指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自愿执行的劳动标准。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发布强制性劳动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劳动标准。

第三章劳动标准的实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标准的监督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劳动基准法

第四章  劳动基准法

四、最低工资制度 (一)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特点; 特点;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获得劳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 备案。 备案。
3、年薪 年薪是对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企业 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二)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2、奖金 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相关非基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是工资的重要补充形 式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二)工资的性质 1、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2、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工完成产品数量或工作量,乘以一定的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 问题: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如何计算加班 工资?
(2)不定时工作时间 )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针对因生产特点、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 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制度。 制度。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

勞動基準法全文共八十六條,分為十二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八章技術生;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一一章罰則;第一二章附則。

(一)適用對象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勞動基準法第1條)。

本法於下列各業適用之:(第3條)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而「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2條)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為從事前列各項行業之勞工。

因此,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依公司法「委任」(非雇用)之經理人皆不適用。

(二)勞動契約1.資遣(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1條)(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之期間長短,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

資遣費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解雇(雇主無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2條)(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标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劳动标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临时工、派遣工等各类工种。

第三条本公司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纪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公司的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第五条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工作日8小时,休息日为周末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36小时。

第八条节假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三倍,同时给予补偿性休息。

第九条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提交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本公司禁止强制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安排外出工作或加班,不得因此受到任何歧视或处罚。

第三章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员工享有带薪年假,按照工作满一年的规则进行计算,每年至少享有5天带薪年假。

第十二条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事假、病假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公司会依法支付相关津贴。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产生法定婚丧假,公司会按照规定进行安排,并给予合理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集体活动、团建等,提升员工团队协作意识,增强员工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进行薪酬调整,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市场行情等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福利。

第十八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福利,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提供培训机会、晋升空间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劳动关系 协调员三级课后简答汇总

劳动关系 协调员三级课后简答汇总

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管理简答题一、简述劳动标准的概念和分类答:概念: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务、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分类:A、按照内容分类:工作时间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职业培训标准、工资标准、职工福利待遇标准、职工休假标准、未成年工保护标准、女工特殊保护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B、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国家级劳动标准、行业级劳动标准、地方级、企业级。

C、按照形式划分:法规类劳动标准、技术类劳动标准、规范类劳动标准。

D、按照强制执行效力划分:强制性劳动标准、指导性劳动标准、约束性劳动标准。

二、简述用人单位收集、整理、汇编劳动标准方法。

答:收集劳动标准:国家劳动标准、行业劳动标准、地方劳动标准。

整理劳动标准:按劳动领域内的专业划分整理劳动标准,按照劳动标准适用的层次范围,按劳动标准表现形式,按劳动市场运行程序角度,按照劳动标准作用的角度。

汇编劳动标准:官方劳动标准分类,内部劳动标准分类。

三、简述劳动基准的概念。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站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立场上,对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应该享受或获取的利益确定一个最低标准并强行予以推行的劳动法律机制,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强制性等特点。

四、简述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五、简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的内容。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者一周内从事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小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标准的: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

六、简述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即劳动保护标准,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休息、休假~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
勞動基準法
學號:39147007 學生:楊文仁
勞動契約
目的: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 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內容: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 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 利、紀律、獎懲制度等項目。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 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
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劳动基准法(197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工人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2)鉴于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不应以此标准为借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于本标准。

第二条(劳动条件的决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决定之。

(2)工人和雇主应遵守劳动协约、雇佣规则及劳动合同,并诚实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平等待遇)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而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第四条(男女同酬的原则)雇主不得以受雇者是女工为理由而在工资方面规定与男工不同的待遇。

第五条(禁止强迫劳动)雇主不得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

第六条(禁止中间克扣)除法律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以帮助别人的就业为职业从中获利。

第七条(行使公民权的保障)工人为行使选举权、其它公民权利或者为执行公共职务而在工作时间中要求必需的时间时,雇主不得拒绝。

但对其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没有妨碍时,雇主可以改变所要求的时间。

第八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企业或事务所。

但仅雇佣共同生活的亲族的企业、事务所或家庭佣工则不适用本法。

1.从事商品的制造、改造、加工、修理、整洁、拣选、包装、装饰、精制以及以出售为目的而从事合成、拆装的企业或破坏、拆卸以及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电气、瓦斯或各种动力的生产、变换和传导业以及水道工程)。

2.矿业、采石业以及其它土石或矿物的开采。

3.从事土木、建筑及其它工作物的建筑、改造、保存、修理、改建、破坏、拆卸的企业及为之作准备工作的企业。

4.使用公路、铁路、轨道、索道、船舶或飞机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企业。

5.管理船坞、船舶、堤岸、码头、火车站或仓库货物的企业。

6.耕作农场、开垦荒地或从事植物的种植、栽培、收割、采伐的企业及其它农业企业。

7.饲养动物、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其它从事牧畜、养蚕、捕鱼的企业。

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 是劳动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一般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劳动基准的规定对保护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作用。

虽然在之前颁布的《劳动法》中的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劳动基准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基准的实施情况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难以保障,我国已经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无以保障等等,所以对劳动基准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进行对策研究,从根本上使这些问题得到比较好地解决,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人权。

一般认为,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保障法三个部分。

其中,劳动关系协调法又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基准法包括工时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监督法,而劳动保障法包括劳动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

以目前的立法来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相继出台,只有关于劳动基准没有单独制定一部法律,以目前的情况看来,劳动基准的单独立法很有可能进行,对于劳动基准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进行研究,对将来劳动基准可能进行的立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完善整个劳动法体系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除此之外,对劳动基准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之道,有利于减少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且对和平地解决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着很大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现在劳动基准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一、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概念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二、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工厂安全技术准则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准则《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舍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海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②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③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④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激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加班” 不是无偿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n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n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0年度刘某加班累计时长1167.5小时;2011年度刘某加班累计时长1106.5小时:2012年1至6月加班累 计459.5小时。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刘某上班天数共计306天,平均每周工作近6天。2012年9月3日, 刘某以公司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解除劳 动关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时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区“劳动基准法”。
综合立法模式
不单独制定,如我国,散见于 《劳动法》第四、五、六、七章。
劳动基准的特点
01
强制性
02
底线性 生存权
03
法定性
国家法律、法规或规 章直接规定。
劳动基准的外延
工作时间基准、休息时间基准、工资基准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基准。
现行劳动基准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当中。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征得职工被人同意后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 n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五章 劳动基准制度

第五章 劳动基准制度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 日国务院修订,2007年12月16日再次修订)对法定节日作了具体规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逢周六、周日,在工作日补回) 新年(1月1日)、春节(除夕到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天)、劳动节
(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 日)、国庆节(10月1、2、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上限?联合国45岁以下) 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D、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经审理,法院认定杨某在该公司工作时任职副总 经理,负责管理、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属于高 级管理人员,其工作的特点、性质或职责范围特 殊,工作时间难以用标准工时予以衡量,杨某要 求公司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
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 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 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 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 定的时间内休息。
4、法定节日(带薪) 考虑因素:政治(国庆节)、宗教(圣诞节)、民族传统习惯(春节)
问题: (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

第五章工资基准制度

第五章工资基准制度

第五章工资基准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工资,也称为“薪金”、“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员的劳动酬劳。

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职员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爱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打算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工资既是一个分配问题,也是一个生产问题;既关系到公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有关系到公民收入的生产和制造。

工资问题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劳动者最差不多的生活来源,是劳动消耗的补偿形式,关系到生活水平的改善和职业技能素养的提高,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对企业而言,工资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分配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工资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产品成本的高低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强弱,工资分配合理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固。

对社会而言,工资是反映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

(二)工资的特点1、对价性。

工资作为劳动酬劳的要紧表现形式,其全然属性应当是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产生劳动成果的对价。

因此,从法律上说,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工资。

2、合同确定性。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而劳动酬劳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因此,工资的形式和数额应当由合同明确规定。

3、周期性。

尽管工资的发放形式依照企业的生产特点有所不同,但工资的发放周期和具体时刻应当相对固定,一样为每月的某一天。

4、支付形式的法定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工资职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且一样情形只能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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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值班为名,员工“被加班”
2013年12月1日,职工小陈应聘至某商场做电工,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说,商场维修部人员少,除了维 修电路之外,他还要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商场从来没给过加班费。2014年7 月9日,商场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拿出工资条、考勤表、
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元。商场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劳动仲裁从裁
决。
案例分析
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2009年4月6日催化车 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 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 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 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 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某住处离工 厂只有20分钟路程,其子已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 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 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 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
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 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 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商场提供的工资表未 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小 陈也不认可商场的主张,所以对商场已足额支付 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裁委裁决商场向小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
二、类型 1、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
岗位上工作时的用膳(不得少于半小时,不算在工时内)和工 间休息时间(算在工作时间内)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正常的是晚 上,不计薪,完全意义上的休息,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 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日
二、工时的类型
1、标准工时 标准工作时间,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
况下,一般劳动者最高的从事工作的时间。
(1)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一个国家的 工时状况
(2)以每日8小时为基准,并确定工作时数 (3)是其它工时形式存在的基础 中国:日标准工时8小时,周标准工时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 日国务院修订,2007年12月16日再次修订)对法定节日作了具体规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逢周六、周日,在工作日补回) 新年(1月1日)、春节(除夕到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天)、劳动节
(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 日)、国庆节(10月1、2、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上限?联合国45岁以下) 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D、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 求,因为赵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紧急抢修 设备的情况下拒不加班,已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 律,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第二节 休息时间制度
一、休息时间概述 (一)概念:休息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的,它是指在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不必从事生产 或工作,而由自己自由支配和安排的时间。 (二)原则:劳动间歇原则;劳动者同时休息的原则;劳 动者自由利用的原则 (三)特征:(1)休息时间是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 (2)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支配的时间 (3)休息时间不得非法占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 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 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日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 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影响或限 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 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发150%的加班加点工资; 轮班:轮到普通的休息日不 给加班工资,但轮到法定节日,发300%的加班费
必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算延 长工作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短于标准工作时间的,也不 扣发劳动报酬。
杨某入职某电装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1000元/ 月。2016年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偿产生 争议,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其中杨某要求公司 支付其入职以来的加班费191488元。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 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 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 定的时间内休息。
4、法定节日(带薪) 考虑因素:政治(国庆节)、宗教(圣诞节)、民族传统习惯(春节)
2.不定时工作制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不确定的工时制
度,它通常是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 职工: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 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 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二)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 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工作日较长,则工作天数减少, 不能超过周总量)。
(2)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 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 准。
(3)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制度,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法 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 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如计件)
问题: (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
答案要点:
(1)车间主任有权作出加班决定。因是在生产设 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下作出 的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不受一般情况下 加班日点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征求工会和本人的意 见。
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 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意: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
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
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
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
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三、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 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劳动者在法 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称为加班; 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点。
5、年休假 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

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由1936年《带薪年休假公约》(52 号)所确定,1952年《农业带薪年休假公约》(10号); 1970年《带薪年休假公约(修订)》(132号);修订 了前2个公约,适用于除海员以外的一切受雇人员
《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 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国际劳工组织6个月),享受 带薪年休假。——原则性规定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 时间(银行柜台、公交车等)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
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间 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定期 体检占用的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时间的非实际工作 时间,如: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行 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 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 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模、先 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 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 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已满20年的,15天
(3)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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