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9〕3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0日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旗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旗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旗县区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包府办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8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包头市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冬季煤烟型污染严重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供热燃煤锅炉实施拆除并网。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任务和目标经过全面普查,截至2013年底,全市主城区范围内共有供热燃煤锅炉房541座,锅炉785台。
按供热面积分,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锅炉房29座,燃煤锅炉112台,供热面积1173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锅炉房512座,锅炉673台,供热面积443万平方米。
按责任地区分,昆区小锅炉108座167台,区域锅炉4座16台;青山区小锅炉128座148台,区域锅炉5座21台;东河区小锅炉149座194台,区域锅炉8座34台;九原区小锅炉87座116台,区域锅炉1座1台;稀土高新区小锅炉40座、48台;其余11座40台属于包钢区域燃煤锅炉,由市热力总公司总体统筹改造工作。
(各地区负责的具体改造项目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我市计划用2014、2015两年时间全部完成541座785台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或燃气化改造任务,具体涉及供热燃煤锅炉拆除,供热、天然气市政管网建设,居民小区二次网建设及分户改造等。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8日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动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
将“健康包头行动”与“健康城市建设”深度融合,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成果,增强服务实效,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让广大人们群众共享医改发展成果,在全市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病有所医、共享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健康包头行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有效途径。
各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健康包头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精心组织,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定进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包府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5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市环保局二○○八年四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8〕92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2008年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通知》(内环办〔2008〕459号),决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范围包头市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等级环境友好企业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由自治区负责向国家申报,按照国家的要求条件执行;自治区级环境友好企业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向自治区申报,每年申报3-5家企业,按照自治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自治区负责审批;包头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按照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包头市人民政府审批;包头市所辖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基本条件,开展创建旗县区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工作。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不同级别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材料送至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业务综合科,经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初审通过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6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9日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2013年“健康包头行动”,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议和全国、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开展医疗惠民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通过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内容2013年全市21个医疗卫生单位共承担实施34个板块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450.52万元。
(一)包头市中心医院(计划投入资金230万元)1.贫困人群脑卒中筛查、惠民扶贫“百万爱心行动”。
利用“流动医院车”深入街道社区和农村牧区,免费为贫困人群进行脑卒中筛查,同时开展免费体检、义诊和卫生知识宣教等工作,加大贫困和流浪无主患者救助力度。
计划投入资金100万元,预计受益群众6000人。
2.“贫困晚期癌症患者临终关怀行动”。
为贫困晚期癌症患者提供免费止痛治疗、心理辅导、到家随访、临终关怀等系统科学的治疗和服务,为每名患者提供平均3200元的免费药物。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全市拆迁工地裸露土堆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全市拆迁工地裸露土堆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包府办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全市拆迁工地裸露土堆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2020年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推进全市拆迁工地裸露土堆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7日包头市推进全市拆迁工地裸露土堆和道路扬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为指引,坚持以问题整改为导向,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20〕3号)的具体要求,确保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一)做好305处拆迁工地和裸露渣土堆的扬尘治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三)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三、主要任务(一)继续加大拆迁工地和裸露渣土堆的扬尘治理工作力度按照《包头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包整改办〔2020〕1号)相关要求,各地区要认真抓好305处整治部位的扬尘治理工作,新增拆迁工地和裸露渣土堆也要纳入整治范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包府办发[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7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7日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精神和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2013〕83号)要求,在总结2013年供煤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包头市2014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实施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一项重要举措。
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切实解决低收入农牧民生活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成立工作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确保自治区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二、供煤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要求,并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我市低收入农牧户供煤范围是:(一)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稀土高新区6个地区,按照本地区2013年底农牧区常住在籍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和残疾人户5类范围发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包府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三类区域,分类开展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一)I类区域(一般)范围及管理要求范围: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58号)一致,西至昆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不含燃煤电厂。
不含II类、III类区域。
禁止燃用的燃料: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煤炭制品,其中型煤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II类区域(较严)范围及管理要求范围:西至昆区昆河槽,北至110国道,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京包铁路线所围成的区域,不含燃煤电厂。
不含III类区域。
禁止燃用的燃料:煤炭(经统一招标的含硫量不高于0.5%、灰分不高于10%的煤炭除外),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制品,其中型煤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包府办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3日包头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保障我市“十二五”期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开发局等八部门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内环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污染严重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一是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各项综合治理任务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及完成情况;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情况;统筹部署行政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的情况;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情况;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的情况;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情况。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包府办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本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1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二、《包头市市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09〕9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奶农奶站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17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9日附件12附件附件3。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宣教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5]27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宣教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7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宣教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包头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宣教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深刻内涵,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以打造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宣教典范城市、培养全民节能减排意识为核心,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增强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为目的,以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宣传教育新机制为手段,牢固树立持续发展、转型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实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
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节能减排问题,切实做到深入宣传,充分体现民意。
(二)坚持正面宣传、示范引领的原则。
广泛宣传综合示范工作的进展及成果、树立节能减排典型,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宣传的原则。
区分不同区域和类型的问题,科学制定宣传计划,抓住重点,集中宣传,确保成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216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单位:为科学安排城市供热工作,有效提高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城市供热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供热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民生工程。
全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提早动手,全面排查和解决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市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城市供热工作负总责,要提前安排本地区城市供热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推进。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相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供热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等现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暖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地区、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城市供热工作顺利启动(一)做好热源的保障工作。
各热电厂及有关部门要早谋划早协调,加强与内蒙古电网调度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提前确定发电负荷,保障供热需求;河西电厂、希铝电厂以及青东热源厂、。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包府办发[2014]229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25日包府办发〔2014〕2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单位:为科学安排城市供热工作,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提高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温暖的冬天,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2014-2015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责任感保障供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市委、市政府全力保障的民生工程。
全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各供热单位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提早动手,全面排查和解决影响2014-2015年度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服务能力,确保全市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前安排和周密部署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督查协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季城市供热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各项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供热工作,坚决杜绝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等行为地发生。
各供暖企业要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收费率和供暖质量。
对在供热过程中出现大面积停暖事故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包府办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9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包头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彻底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美丽包头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排查、清理全市范围内环境卫生死角,强化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全面清理城中村、城边村、城乡结合部各类积存垃圾;全面清理整治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卫生;全面清理铁路公路沿线、城市出入口两侧各类垃圾;强化拆迁工地扬尘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严格监管渣土运输车辆规范运营;强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有效管控餐饮油烟污染。
通过集中清理、规范实施,彻底扭转“脏、乱、差”状况,推动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实现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努力构筑和谐文明、靓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为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武文清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廉冬昆区副区长李培文青山区副区长徐刚东河区副区长李少强九原区副区长侯志学石拐区副区长王树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满都拉市公安局副局长岳志成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杨春梅市城建委副调研员张清市环保局副局长赵树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田季林市水务局副局长刘忠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戈明市旅发委副主任翟巨英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武文清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建城〔201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2010年全国供热计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筑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供热体制。
(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对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计量配套建设,对既有建筑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改造,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要率先实施,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综合改造,同步配套。
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规划,明确不同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建筑主体积极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包府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1日包头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专家评审、确保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因地制宜、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为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并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
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库由我市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组成。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必须是库内项目,主要包括产业低碳化典型示范项目、污染物减量化典型示范项目、新能源汽车推广典型示范项目和管理机制创新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条已获得节能减排现有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综合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比例第六条综合奖励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促治、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内污普办〔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我市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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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35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
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减少城市原煤散烧污染,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关于城市原煤散烧”问题的整改要求,严格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综合施策、下大力气解决主城区燃煤散烧问题”工作要求,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范围及任务
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具体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将现有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生活服务业、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的公用设施以及居民自用的高污染燃料取暖设施,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民用焦炭、兰炭等)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方式进行替代。
2017年,全市拟完成12684户城中村、城边村居民约120万平方米清洁能源替代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工作,完成61030户居民约610万平方米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完成10914户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启动实施600万平方米弃风电供热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本辖区原煤散烧污染、推行清洁取暖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明确责任分工,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委会(居委会)。
(二)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充分结合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突出优势、经济可行、整村推进”的思
路,统筹安排清洁取暖工作,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补贴政策。
同时,鼓励各相关地区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改造数量,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
(三)坚持“费用分担、财政补贴”的原则。
清洁取暖工作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居民共同承担。
市本级补贴资金按各相关地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相关地区统筹使用。
同时,要强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吸引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整治工作。
(四)坚持“经济可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对城中村、城边村公用设施和居民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取暖设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等方式改造的,需在不实施拆迁改造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改造工作的经济性。
四、工作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前期启动宣传,持续深入开展清洁取暖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截止至9月30日)。
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有序、高效、深入开展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在7月1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相关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招标工作;在7月20日前完成洁净燃料替代等相关工程的价格数量招标采购、分销点建设等工作,具备配送入户的条件;9月30日前,完成清洁取暖所需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调试以及室内设备安装及相关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9月15日至10月31日)。
由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验收工作组,在10月底完成对全市清洁取暖改造验收工作。
五、补贴政策
(一)城中村、城边村居民清洁取暖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列入年度拆迁改造计划且将长期保
留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城中村、城边村。
具体补贴政策为:
1.改造范围内实施电采暖改造的(包括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蓄能式电暖器等电采暖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精神,对整村改造达到规定面积的,采暖电价执行0.26元/千瓦时。
在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电取暖优惠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2.改造范围内实施整村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5000元对管网及设备进行补贴,并根据各相关地区工作实际统一拨付,由各相关地区统筹使用。
3.各相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与市本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补贴资金。
鼓励各相关地区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可对天然气等运行费用进行补贴),减少居民负担。
(二)居民洁净燃料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洁净燃料及配套民用高效环保节能炉具进行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
具体补贴政策为:
市本级财政对洁净燃料的补贴标准为267元/吨。
各相关地区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133元/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煤炭市场价格调整补贴标准。
补贴后,洁净燃料到户价应低于同期精煤到户零售价格,减少居民负担。
各相关地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洁净燃料配送点建设、人员及日常维护等相关费用。
(三)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清洁能源改造的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具体补贴政策为:
1.采用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2750元的标准
给予资金补贴,各相关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用于生活服务业各种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各相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按1:1比例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
市本级财政按补贴政策共计补贴资金17490.855万元。
各相关地区在具体工作中可统筹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清洁取暖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包头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秀莲副市长、市发改委主任
副组长:刘素梅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孙向阳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邵文祥昆区区长
胡荣青山区区长
雷殿军东河区区长
高勇九原区区长
康世存市经信委主任
满都拉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
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
刘文军市环保局局长
张健市卫计委主任
刘丽萍市工商局局长
袁宏志市质监局局长
赵峰云市食药监局局长
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梁景坤包头供电局局长
刘彬市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建立各部门联合督察、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及时调度、协调、通报全市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度。
各相关地区应参照建立本地区组织机构,协调、推动清洁取暖工作的开展。
(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