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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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35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

包头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减少城市原煤散烧污染,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关于城市原煤散烧”问题的整改要求,严格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综合施策、下大力气解决主城区燃煤散烧问题”工作要求,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范围及任务

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具体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将现有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生活服务业、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的公用设施以及居民自用的高污染燃料取暖设施,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民用焦炭、兰炭等)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方式进行替代。2017年,全市拟完成12684户城中村、城边村居民约120万平方米清洁能源替代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工作,完成61030户居民约610万平方米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完成10914户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启动实施600万平方米弃风电供热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本辖区原煤散烧污染、推行清洁取暖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明确责任分工,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委会(居委会)。

(二)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充分结合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突出优势、经济可行、整村推进”的思

路,统筹安排清洁取暖工作,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补贴政策。同时,鼓励各相关地区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改造数量,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

(三)坚持“费用分担、财政补贴”的原则。清洁取暖工作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居民共同承担。市本级补贴资金按各相关地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相关地区统筹使用。同时,要强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吸引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整治工作。

(四)坚持“经济可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城中村、城边村公用设施和居民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取暖设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等方式改造的,需在不实施拆迁改造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改造工作的经济性。

四、工作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前期启动宣传,持续深入开展清洁取暖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截止至9月30日)。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有序、高效、深入开展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在7月1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相关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招标工作;在7月20日前完成洁净燃料替代等相关工程的价格数量招标采购、分销点建设等工作,具备配送入户的条件;9月30日前,完成清洁取暖所需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调试以及室内设备安装及相关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9月15日至10月31日)。由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验收工作组,在10月底完成对全市清洁取暖改造验收工作。

五、补贴政策

(一)城中村、城边村居民清洁取暖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列入年度拆迁改造计划且将长期保

留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城中村、城边村。具体补贴政策为:

1.改造范围内实施电采暖改造的(包括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蓄能式电暖器等电采暖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精神,对整村改造达到规定面积的,采暖电价执行0.26元/千瓦时。在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电取暖优惠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2.改造范围内实施整村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5000元对管网及设备进行补贴,并根据各相关地区工作实际统一拨付,由各相关地区统筹使用。

3.各相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与市本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补贴资金。鼓励各相关地区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可对天然气等运行费用进行补贴),减少居民负担。

(二)居民洁净燃料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洁净燃料及配套民用高效环保节能炉具进行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具体补贴政策为:

市本级财政对洁净燃料的补贴标准为267元/吨。各相关地区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133元/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煤炭市场价格调整补贴标准。补贴后,洁净燃料到户价应低于同期精煤到户零售价格,减少居民负担。各相关地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洁净燃料配送点建设、人员及日常维护等相关费用。

(三)生活服务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补贴政策。

此项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采用清洁能源改造的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具体补贴政策为:

1.采用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市本级财政按照每户275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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