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伤人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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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伤人案案例分析
案例中,若不依照法律规定逐级请示,即可争取救人时间,不至于造成本案两条人命的损失,但却罔顾了法律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置两条人命于不顾却与我们的道德标准、人性不相符。

因此,本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的矛盾以及如何权衡二者关系的难题。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指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

其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并要依法行使;(2)一切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3)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4)司法中法律与社会的道德、宗教信念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其它一切社会规则和观念;(5)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向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制约。

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我们一切依法办事,而当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会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时,我认为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断案的第一准则。

在这里要谈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1、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当法律的实施导致了公平正义的破坏,与我们人类的道德标准相违背时,那么法律实施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人们对于法律实施的结果已不再信服,对法律结果的公正性提出质疑,那么法律的权威性还从何谈起?因此在维护法律权威时,更应当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我们人类的道德。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种法治精神,应当贯穿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并且始终指导着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和适用。

当然这样的理论观点也存在其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

下面我谈谈我的观点是:1、正义、公平、自由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是属于人类天性中的一部分,不需要从逻辑上证明它的来源。

2、任何事物都是有历史范畴的,包括我们讲的道德、秩序、价值观等,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它们的一套道德标准和价值体系,并且大多数的公民认可并遵守着当时的价值标准,因此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样一来,就不用担心因为意见不统一而造成的社会混乱,因为大多数人的价值标准是一样的,并且这样的标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这里的大多数人,是指整个人类的大多数人,而不仅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多数人。

因此,以社会价值标准来帮助制定法的执行和适用是有益的。

3、在现实中,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并非属于某种政治权威的
道德,而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类的道德,因此以这样的标准去评价法律,会让法律更完善,更利于人类权利的保护。

我认为不仅从法理上来说,案中有关部门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从其行为的法律依据上来看也是不充分的。

首先,本案的依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这里,本案情形是否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范畴,能不能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去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那么整部法律里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应体现着这一立法目的,第十六条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进行非法研究或是非法谋取私利或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而规定禁止猎杀,即使是猎杀也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而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动物对人的伤害,是是否通过对野生动物的猎杀来保护另两个生命的继续的问题,根本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范畴。

这样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立法上是不完善的,未将发生诸如此类的人类受到野生动物侵袭并造成伤害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我认为应该作出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补充。

其次,本案中两夫妻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中有关部门置两条人命与不顾,显然是违背宪法的。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说,我认为这样执行法律也是不合理的。

固然法律具有权威性,其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绝对地位不可撼动,但是人的价值也不容忽略,人的权利也不容侵犯。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为人类的发展和人类权利的保护提供保障,但是当法律的遵守使得人连基本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时,我们不禁要提出疑问:这样的法律到底应不应该遵守,值不值得遵守?当人的价值和法相冲突时,应该说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
本案中出现这样的结果,除了法律的不完善,也与当地部门的执行有关。

中国还是缺乏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这类案件中,当地部门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懂得法治精神,懂得人的价值,懂得宪法高于一切,懂得保护人权,那么就不会怕因违反法律承担责任而逐级上报耽误时间使人命伤亡了!因此要避免这类悲剧的再次发生,我们要完善法律,完善上报机制,培养更多的专业法律人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建设法治国家发挥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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