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
第五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资质认定,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二)资格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现场评审,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五)认定结果公示,将认定结果公示在相关官方网站或媒体上;(六)资质证书签发,对通过认定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评定分数、暂停资质认定、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附件:1、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专家评审意见表格3、资质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价和核定的过程。
2、公正:指依法行事,公平对待各方,不偏不倚。
3、公示:将认定结果公开宣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申请机构材料不齐全或虚假解决办法:加强材料初审环节,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七)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需组织技术审查,由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首次申请(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模拟检测报告一份);(3)质量手册(一份);(4)程序文件(一套);(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一份);(6)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7)法律地位证明:①独立法人实验室: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复印件一份);②非独立法人实验室: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b、法人授权文件(一份);c、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8)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9)新建质检站(所)的受理,需提交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情况和示范文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2016年2月3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根据认监委发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配套的15个文件要求)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4.申请人质量手册(仅提交电子版);5.申请人程序文件;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7.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8. 从事特殊领域(例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动物试验、食品检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附件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街(须与营业执照住所一致)邮编:250000传真:0531-×××××E-mail负责人:李××职务:主任固定电话:××××××手机:130××××××联络人:李××职务:×××固定电话:××××××手机:130××××××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法人类别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资质认定首次√变更□复查□其他□已获资质情况: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工作场所检测,水和废水检测,公共场所检测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16 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 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检验 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 理水平,能够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检验检测 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 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3
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机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主要内容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3
意义
通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
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0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 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批与颁证
技术评审通过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审批,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的变更
变更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变更资质认定 证书的信息,需向国家认证监管 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关 证明文件。
变更审查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 行审查,核实变更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南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为 社 会 提 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 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 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二 章 规 定 的条
件 ,且 近2年 内 未 因 检 验 检 测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首 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 审批 依据 和法 定条件,申请机 构 应当根 据申请类 型 提 交相应材料:
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 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 月内,按
照《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技 术 评 审 管 理 的 相 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 于 申 请 机 构 作 出 虚 假 承 诺 或 者 承 诺 内 容 严 重 不 实 的 ,由 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 并予以公布。被 资 质认定部门 依法 撤 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编号】X--X【修订日期】年月日【修订内容】详细文档的修订内容,包括添加、修改或删除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原因和依据。
【有效性】自修订后立即生效。
【一、前言】【1.1】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要求,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执行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包括国内和国际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2.1】资质认定: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监督管理要求,评估机构的能力和信誉,并予以认可的过程。
【2.2】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产品、材料、环境、食品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2.3】资质认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决定是否给予资质认定的机构。
【三、资质认定管理】【3.1】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3.2】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的评估和审查流程。
【3.3】资质认定决定:评审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的审批决定。
【四、资质认定管理要求】【4.1】申请资料的准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前需准备的各类资料及相关要求。
【4.2】技术能力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包括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3】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4】诚信与保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诚信与保密方面的要求,包括纪律要求、信息保密、数据存储等方面的要求。
【五、附件】【5.1】附件1:资质认定申请表格【5.2】附件2:资质认定评审标准【5.3】附件3:资质认定评审流程图【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注释1】法律名词1:法律名词1的解释或定义。
【注释2】法律名词2:法律名词2的解释或定义。
【注释3】法律名词3:法律名词3的解释或定义。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6.1】困难1:并详细描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标准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在这个流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并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2.递交申请并缴纳费用申请机构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资质认定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3.初步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等。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机构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4.现场评审通过初步审核后,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专家将对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填写评审报告。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资质认定机构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机构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如果申请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资质认定机构将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6.资质认定在评审结果公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资质认定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机构还会将认定结果公示,并定期进行复核和监督。
7.资质证书有效期续签资质认定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在资质证书即将到期之前,申请机构需要进行续签申请。
续签申请流程和初次申请类似,需要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
上述是一个基本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各地法规和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通过资质认定,政府或相关机构能够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定稿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局?长????????????????????????????????????????????????? 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通过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考核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质认定基本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式样,并予以公布。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材料的注意事项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的注意事项一.申请阶段的注意事项(一)申报时间1.首次评审的实验室应提前3-6个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复查评审的实验室应距离证书到期日前3-6个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证书超期需要写出过期说明连同申请书一起上报国家认监委,并且从证书到期之日起不能出具盖有CMA章的检验报告和证书等,如有违规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经当地技术监督局查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如遇国家认监委飞行检查发现,全国通报,停证半年。
(二)申请书的申报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
--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封面:网上下载带有MA/A章的申请书封面扉页:盖章要盖在扉页上,不要盖在封面上机构名称: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定的实验室的名称。
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例:实验室名称(盖章):国土资源部XX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XX省XX研究院、所)。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属于厅的事业单位,写厅名称、盖章属于地勘局的,写地勘局名称、盖章行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注:山东、江苏、上海——省厅;其它:地勘局1.实验室概况1.1实验室(机构)名称:与封面相同的名称。
1.2所属法人单位的名称:针对非独立法人实验室而言,是指其母体或挂靠单位的名称。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此处填写其母体或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于独立法人实验室,此处填写该实验室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此处不填写。
例如:国土资源部沈阳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主管部门: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后面填写与其相对应的地址及其相关信息)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2.4 获取证书情况:对于首次评审的实验室,此项不填写(不能填写省级的证书编号);复评审(换证)的实验室应填写上次证书的编号及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1.评审形式和时限1.1评审形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形式,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地址搬迁确认、扩项评审、标准变更、人员变更等,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资质认定需求。
首次评审: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验证其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监督检查性评审。
地址搬迁确认: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地点发生变化,重新确认其资质的有效性。
扩项评审: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能力。
标准变更:已经资质认定的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
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不涉及能力变化的标准变更和人员变更可采取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检测机构先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对被审批单位的承诺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审批决定。
其他情况需安排现场评审。
1.2评审时限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完成,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情况除外。
2.技术评审准备工作2.1确定实施部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2)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3)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于首次评审);(4)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承诺书(适用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1. 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准备,申请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实验室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质量体系文件等。
2.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机构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基
本信息、实验室设施设备情况、人员资质情况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的
资质认定机构,通常是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者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
4. 资质认定机构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包括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检查、人员资质的核实等。
5. 现场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现场审核,对申请机构的实
验室设施设备、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6.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合格后,资质认定机构会颁发资质认定
证书给申请机构,标志着该机构取得了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机构在申请前最好详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企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鉴定;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
1、机构申请
机构应符合组织结构完整,拥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资质认定所必备
的技术资源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部提交一份认可申请书,申
请进入认定程序。
2、综合评审
经审查,确认机构符合申请资格后,将进入综合评审,其中包括对机
构的基本情况、设备配置、技术能力、技术资源以及检测认证活动的管理
制度、检测流程等进行评审。
3、认定审核
评审机构确认机构综合评审结果后,将把机构的综合评审结果和相关
资料报送公安部考核审核组,由审核组对机构进行认定审核,并向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反馈审核意见。
4、发证
审核通过后,公安部会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确定机构的资质及相关
事宜,并向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式成为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准备要点
1、具备资格
机构一定要具备申请认定的基本资格,其中包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组织机构、充足的技术团队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拥有满足检测标准的技术资源等。
2、提供有关认证资料
在提交申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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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企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鉴定;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06】141号)的要求;8.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须知第五项1至7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4.申请人质量手册(仅提交电子版);5.申请人程序文件;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7.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8. 从事特殊领域(例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动物试验、食品检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9.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许可程序1.申请。
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
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
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
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 “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