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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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制定《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防治水工作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

煤矿企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审核,报市煤炭局备案。

带压开采矿井,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进行带压开采

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在带压开采前,编制矿井带压开采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五条煤矿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查清掘进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六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

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9、考核奖励制度。

四种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主要填绘内容: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等。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填绘内容:地表水体分布位置、陷落柱范围,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等。

3、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

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主要填绘内容:矿井主水仓、采区水仓、临时水仓等的位置,主水泵型号、安装台数,排水管路的敷设位置、规格等。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主要填绘内容: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三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

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时间一般为3—5年,分析矿井存在的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治理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在每年年初必须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明确本年度防治水的工程项目和资金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矿井在组织生产(建设)前,根据矿井实际,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组织井巷掘进前,必须编制矿井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组织工人学习。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一条探放水工按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探放水工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市煤炭工业局发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防治水领导组,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其安全指挥中心内增设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探放水队受防治水科领导,接受防治水科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和水患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等。

第十五条煤矿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

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

1、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一台探水钻,矿井至少备用一套探放水设备。

2、煤矿应使用速度快、体积小、重量轻、易操作、能多角度旋转、定位钻进的矿山专用探水钻机。

3、严禁用煤电钻、岩石电钻等代替探水钻。

4、煤矿在探放水时,配置反压及防喷设备、泥浆泵等,保证探放水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套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矿井至少备用一套。

第十八条市县煤矿安全检查组、五人包矿组、驻矿安检站和煤炭主体企业必须配备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每次下井必须对探水孔的超前距离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煤矿每次探水后,防治水科必须对每个探水孔深度用测量仪进行测量,并详细填写“探放水钻孔验收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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