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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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受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无视国法,被告人王泽井提出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自己损失九千余万元怀疑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至。
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王泽井的认可。
尔后,由王泽井出资16万元让王泽井交给汪兴。
2004年2月1日晚9时许,受王泽井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汉,当刘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在西园宾馆贵宾楼餐厅楼上平台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2004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王泽井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王泽井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
2008年初,王泽井、王泽启在北京建昊公司王泽井办公室,王泽井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王泽启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
”王泽启表示说“行“,并提供30万资金,经王泽启找到王泽富,让他把汪兴做掉。
后王泽富向王泽申提出此事,王泽申主动提出去做,2008年11月15日,王泽申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四大连砍带刺汪兴数刀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
事后王泽启在其家中交给王泽富人民币9万元。
汪兴被扎后,不断威胁、恐吓王泽井、王泽井再次向王泽启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
之后,王泽启在辽阳顺鑫桑拿浴三楼一包房内对王泽富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王泽富人民币18万元。
王泽富与王泽申密谋后,并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
见汪兴出来以后,便携带立双猎枪先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王泽申持枪金距离对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二人逃离现场,王泽申将枪人道回回营附近拱桥的护城河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兴系左前胸部遭猎枪集中致左腋动、静脉断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名被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泽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目无法纪,为个人财产上的损失,在怀疑的基础上,实施雇凶杀人的行为以报复刘汉。
后经汪兴恐吓勒索后,没有能够运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和问题,再次实施了雇凶杀人灭口的行为,漠视生命,毫无悔改之意。
审判长,审判员,如果每个人都滥用私刑,对得罪过自己的人都采取赶尽杀绝的态度,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何以维持?和谐社会如何构建?公道自在人心又从何谈起?
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王泽井、王泽启、王泽富、王泽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于法有据,于情在理。
请法庭根据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考虑四被告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