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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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首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半决赛、决赛赛题
他,但是一直没给我回复。我觉得事情不对,就到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他了。
签名:夏敏 询问人:民警 李凯
叶阳 2011 年 4 月 28 日
- 10 -
(六)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2010 年 12 月 9 日, 事主刘卫红来局报案称: 2009 年 7 月 2 日事主与张希文
在金鼎饭店签订协议, 4 号楼 2 单元 402 室房做抵押让事主用自己的产权房屋在 崂山区法院做担保。2010 年 8 月 16 日事主被崂山法院执行 139219 元后事主发 现张希文抵押给自己的房产已于 2006 年 8 月卖给别人。
-1-
三、证据清单
序号


件 数 页数 备 注
1
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2
2
2
被害人刘卫红的陈述
3
2
3
证人张军的证人证言
1
1
4
证人范春梅的证人证言
1
1
5
证人夏敏的证人证言
1
1
6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
3
8
由刘卫超提供的协议书
1
1
9
承诺书
1
1
10
担保书
1
1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
1
1
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1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3-
四、证据
(一)被告人张希文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希文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15 时 30 分、2011 年 5 月 7 日 10 时 39 分的供述: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角色介绍:检察官:正义使者,负责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说话,争取权益。

法官:法庭的主宰,决定案件走向。

被告人:被指控在校园里偷东西的学生,小明。

场景一:法庭开庭。

(大家各就各位,法庭气氛严肃又有点紧张)法官(敲了敲法槌):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明盗窃一案。

请检察官陈述案情。

检察官(清了清嗓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在咱们这个平静的校园里啊,发生了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儿。

就在上个礼拜三,学校图书馆里,有个同学正认真看书呢,把自己新买的平板电脑放在桌子上就去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平板就没了!这可急坏了那个同学,赶紧报告给了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的老师那也是相当负责啊,立刻查看图书馆的监控录像。

您猜怎么着?发现这个被告人小明啊,偷偷摸摸地走到那张桌子前,左顾右盼之后,就把平板拿走了,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图书馆。

这行为,明明白白就是盗窃啊,必须严惩,给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场景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不慌不忙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承认,从监控上看,小明同学是拿了那个平板,但这里面啊,是有隐情的。

小明他呀,其实是个迷糊蛋。

那天呢,他自己也有个一模一样的平板,他去图书馆也是去学习的。

结果他看书看得太入迷了,以为那张桌子上的平板是自己的,所以就顺手拿走了。

这真的是一个误会啊,他可不是故意要偷别人东西的。

而且啊,小明同学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呢,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帮助同学。

就这么一次糊涂事,不能就这么把他定义成一个小偷啊。

场景三:法庭辩论。

检察官(有点激动):辩护人这说法太牵强了吧。

如果是拿错了,那他出了图书馆发现包里有两个平板的时候,为啥不立刻送回图书馆呢?这明显就是盗窃后的心虚表现。

辩护人(马上反驳):检察官大人,您这就是主观臆断了。

小明当时啊,被他的舍友紧急叫走了,说是有个同学生病了要他帮忙送去医务室。

这一忙起来,他就把平板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了。

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纠纷。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某承担修复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认定?4. 双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某某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提供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产权清晰,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张某某表示,房屋在交付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提供了房屋的质量保证书。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张某某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要求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李某某陈述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部分墙面已经脱落。

李某某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居住,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某提供了房屋的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李某某的邻居,证实李某某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向张某某反映过情况。

(四)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对房屋进行了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问题已严重影响居住。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张某某代理人辩论张某某代理人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李某某装修不当造成的,而非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角色:法官:王宇被告:张三原告:李四证人:王五案情概述:李四起诉张三借款不还,在法庭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法官王宇:宣布开庭。

请原告李四出庭陈述。

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李四。

我在去年十月份借给被告张三一万块钱,并且签订了借条。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

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官王宇:请被告张三陈述您的观点。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并不否认曾向李四借过钱。

但是,我已经是一名下岗失业的工人,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

希望法庭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我会尽力找到工作并偿还借款。

法官王宇: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借款。

如果有其他账目说明或借款的欠条,也请您提供。

原告李四:请法庭查看这是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

上面明确写明了我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

此外,我还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收据和对账单。

这些都是证明我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官王宇:好的。

请缺席的证人王五进入庭审并作证。

证人王五:尊敬的法官,我是王五。

我是当时在场的,可以证明李四确实借给了被告一万块钱。

我见证了借款的过程,并且看到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感谢证人王五的证词。

被告有什么问题想提问证人吗?被告张三:证人王五,请问您是否确定我亲自签订了借条?证人王五:是的,我可以确信地说,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好的。

任何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吗?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我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法官王宇:好的。

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已经陈述完毕。

法庭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词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择日宣判。

案情的简要回顾后,法官王宇作出了裁决:法官王宇: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其他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定被告张三的确借款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张三归还原告李四的借款一万块钱,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模拟法庭比赛案例情况(修正)

模拟法庭比赛案例情况(修正)

山东省首届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河北圣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尼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注:证据中所出现当事人均以案情中给出的当事人化名为准)目录(一)相关主体、人员基本情况................................................. .. (3)(二)案情简介................................................. .......... ...... . (4)(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6)(四)注意事项............................................... ............ ...... . (8)诉讼涉及的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原告(买方):河北圣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以下简称圣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义,董事长。

被告(卖方):青岛尼克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以下简称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单,总经理。

其他主体情况:工程承包单位:河北蓝山送变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以下简称蓝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工程建设单位:山东洪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以下简称洪兴电力公司)补件生产厂商:临沂蓝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以下简称临沂蓝泉公司)相关人员:圣罗公司方人员:谭飞翔、诸葛全胜、付定南、姜波、王晓春。

邮箱号码:********************************** **********尼克公司方人员:彭雷、孙先超。

邮箱号码: *************************************** **********************************案情简介:洪兴电力公司将山东沂河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一标段发包给蓝山公司承担,总工程价款3557.39万元。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大学生(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0岁,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被告:李四,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案由:网络侵权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张三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名为《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的文章,作者署名为李四。

张三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张三在2018年12月曾撰写一篇名为《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研究》的论文,并在某学术期刊上发表。

李四在2019年5月完成《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一文,并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 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2. 李四在撰写文章时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3.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三陈述1. 张三提交了其论文的发表证明,证明其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2. 张三认为,其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3. 张三表示,其在2019年6月发现李四的文章时,并未知晓其与自己的论文存在相似之处。

(二)被告李四陈述1. 李四承认其文章与张三的论文存在部分内容相似,但认为这属于学术领域内的正常借鉴;2. 李四否认知晓张三的论文,并表示其文章的撰写灵感来源于多篇相关学术论文;3. 李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文章对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度解析,并非直接抄袭张三的论文。

(三)证人证言1. 证人甲(某大学教师):证实张三的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并认可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存在实质性相似;2. 证人乙(某大学教师):证实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并未向其咨询相关内容,但无法证明李四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辩论1.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2.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可能知晓张三的论文,因为其文章的发表时间与张三论文的发表时间相近;3. 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东省⼤学⽣模拟法庭⽐赛案例⼭东省⼤学⽣模拟法庭⽐赛案例2011年2⽉15⽇早6时刚过,⼭东东部黄海市东升⾁店⼥⽼板吴某像往常⼀样,来到居民楼下车库中,驾驶宝来轿车缓缓驶出,此时,⼀辆摩托车突然驶⾄车前挡住去路。

只见后座的男⼦迅速跳下车,⽤⼩榔头⼀下便敲碎驾驶位⼀侧的车窗,伸⼿去抓放在⽅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包。

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该男⼦猛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向盘上猛撞,迫其放⼿后,跳上摩托车逃跑。

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

劫匪冲出⼩区院⼦后沿东西向⼤街逃跑,直⾏约150⽶后被吴某赶上,摩托车后座上的男⼦突然跳下车,摔倒后爬起向北侧⼩巷沿⽯阶路逃窜。

摩托车继续沿⼤街加速前⾏,吴某则紧追不放,及⾄与摩托车并⾏时向右打⽅向盘,逐步迫使劫匪靠近⼈⾏道路边⽯⾏驶。

在并⾏⾄距A5-N278号路灯杆(距吴某所住⼩区约500⽶,案发时该路未开路灯)约18⽶处时,摩托车突然摔上⼈⾏道,驾车劫匪被抛出,撞上⼈⾏道上的梧桐树,摩托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10⽶,并撞倒⼀位⾏⼈。

吴某见状⽴即紧急停车并报警。

黄海市交警队接警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发现现场⼀年轻男⼦颈椎折断,已死亡,吴某当场指认其为骑乘摩托车抢劫她的男⼦;⼀男性⽼者仰卧于地,⾝着运动⾐装,头下有⾎溢出,呈昏迷状,警⽅迅速将该⽼者送医院抢救。

经调查,该⽼者为本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62岁,当⽇出来晨练。

经法医鉴定,何某系因头部着地摔击,引发脑溢⾎。

进⼀步调查表明,何某曾有脑溢⾎发作史,此案中出⾎部位与前次出⾎部位相同。

虽经抢救,何某⼀直未苏醒,⾄今仍呈植物⼈状态。

现场勘验表明:该案中的摩托车系铃⽊豪爵EN125-3A型,该车后轮右侧⾯有强烈磨擦痕迹,系与⼈⾏道路沿⽯磨擦时形成,该车前轮右侧⾯则没有与⼈⾏道路沿⽯磨擦的痕迹。

吴某驾驶的宝来轿车位于摩托车前⽅10⽶路边,车型为2011款1.6L⼿动时尚型,车⾝没有与摩托车擦刮的痕迹。

由于夜⾥下过⼩雪,路⾯上有清晰车轮印。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氛围,我校决定开展一场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过程,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优异,受到同学嫉妒。

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某在校园内被同年级的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围攻,遭到殴打、辱骂。

事后,李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经调查,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曾多次在校园内欺负同学,此次事件系蓄意报复。

(二)争议焦点1. 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2.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一)法庭调查1. 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李某遭受王某、赵某、张某三人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王某、赵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2. 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的同学作证,证实李某遭受殴打、辱骂的事实。

(二)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2. 被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合议庭评议1. 法庭认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法庭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并非直接责任人。

(四)宣判1. 法庭判决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分别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法庭建议学校加强校园管理,提高法治教育水平。

四、案例分析(一)校园霸凌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精彩]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精彩]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模拟法庭案例2

模拟法庭案例2

模拟法庭比赛案例简介原告:王顺,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路148号被告: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乐成职务:总经理被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冯益民职务: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为此,原告于2003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了解得知,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第一被告的投资人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原告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第二被告应在其抽逃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二被告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法院给予批准。

庭审中,第一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但因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原告当庭要求按年息13%计算由被告支付两年的利息计63700元。

第二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

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高校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高校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高校模拟法庭比赛案例一、案件背景。

在阳光大学的校园里,最近发生了一系列离奇的盗窃案件。

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学校的图书馆内,被盗的东西千奇百怪,有同学放在桌上充电的手机、塞在书包里的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同学珍藏的限量版手办(就是那种动漫周边的小玩偶,对于动漫迷来说超级珍贵)。

这可把同学们搞得人心惶惶,每次去图书馆都得把自己的东西死死地盯紧,哪还有心思学习啊。

二、人物介绍。

1. 原告:李同学。

李同学是个超级动漫迷,那天他好不容易在网上抢到了一个限量版的火影忍者手办,爱不释手,带到图书馆就想在学习累了的时候看一眼,给自己打打气。

他把手办放在自己的书包里,就去旁边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手办就不翼而飞了。

他那个心疼啊,就像丢了自己的宝贝一样。

他觉得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财产安全,所以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2. 被告:阳光大学。

学校觉得很委屈啊。

学校方面表示,图书馆里是有一些安全措施的,比如说有摄像头(虽然有些角落可能拍不到),还有管理员定时巡逻呢。

学校认为这是个别同学的不良行为,不应该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

三、庭审过程。

1. 原告陈述。

李同学站在法庭上,满脸气愤地说:“法官大人啊,您得给我做主啊。

我那手办可是我的命根子啊,我在图书馆里学习,就这么一会儿的工夫,它就没了。

学校不是应该保证我们的安全吗?图书馆里到处都有人进进出出的,要是没有安全保障,我们还怎么安心学习啊?我觉得学校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必须得赔偿我的损失。

”2. 被告陈述。

学校的代理律师也不示弱,说道:“尊敬的法官,我们学校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了。

图书馆里安装了摄像头,也安排了管理员巡逻。

这盗窃事件发生得太突然,而且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流量那么大,总不能每个同学都派一个保镖看着吧。

再说了,那个偷东西的人要是铁了心要偷,我们也很难完全防范啊。

”3. 证据展示与质证。

原告方拿出了图书馆的布局图,指出图书馆存在很多监控盲区,并且提供了当天他在图书馆的借书记录,证明他离开书包的时间很短。

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在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中,我们将以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探讨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和相关法律知识。

本案例涉及到学生之间的冲突和解决方式,也将对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进行考验和提升。

首先,我们将介绍案件的背景和案情。

在某大学校园里,学生小明在校园内遭到了同学小红的欺凌行为。

小红在课堂上对小明进行了侮辱和恶作剧,导致小明受到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小明的家长和老师对此事感到非常愤怒,他们要求对小红进行严惩,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

首先,法庭将组成合适的法官、陪审团和律师团,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案情进行审理。

小明和小红将分别由律师代表,他们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

法庭将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最终,法庭将做出裁决,对小红的行为进行评判,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将引入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我们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校园欺凌防治法》,并对其进行解读和适用。

通过模拟法庭的案例,我们将帮助学生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最后,我们将总结本案例的意义和启示。

通过模拟法庭的案例,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践,也可以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我们将强调校园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呼吁学生们要尊重他人,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我们也将强调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和惩处,营造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

在大学生模拟法庭案例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帮助学生们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促进学生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希望通过模拟法庭的案例,能够为学生们的法律教育和人格培养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车圭宪,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介绍: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46898号“CROCODILE”文字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3月29日。

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25类,包括衬衫;裤子;汗衫及其它衣服等商品。

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也注册了相关商标。

其中,2005年10月5日注册的0633791号“CROCODILE”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0月5日,指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罩衫、女式衬衫、T 恤衫等。

韩国亨籍公司是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的女装被授权商。

2009年11月8日,依据其与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授权合约,亨籍公司与韩国三镇株式会社(以下简8称三镇公司)签订订单订购了只限于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之产品。

三镇公司又将上述订单委托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

2009年11月19日,被告与三镇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三镇公司加工涤纶针织女衬衫6200件,交付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

亨籍公司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鳄鱼牌(Crocodile)女性服装,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1月26日,威海海关作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告知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被告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衬衫6162件扣留。

2010年9月29日,威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对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士衬衫6162件,不能认定侵犯了原告的“CROCODILE”商标,通知原告有权就上述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模拟法庭教育案例(2篇)

模拟法庭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件名称:小王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男,15岁,初中生。

2023年3月,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3月10日,小王伙同他人进入一家超市,趁店主不注意,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

得手后,小王将手机卖给了他人,得款2000元。

3月15日,小王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庭调查:1.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法庭传唤了被害人,被害人陈述了被盗窃的经过。

3. 法庭传唤了被告人小王,小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法庭传唤了小王的父母,父母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1.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被告人小王辩解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一时冲动才犯下盗窃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小王从重处罚。

4. 小王的父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1.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考虑到被告人小王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庭决定从轻处罚。

3. 法庭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 法庭同时判决被告人小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教育意义:1. 本案提醒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违法犯罪。

2.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保护,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进行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第2篇一、背景小明是一名初中生,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

然而,最近他遇到了一次诚信的考验。

二、案情简介一天,小明的数学考试即将开始。

他提前准备好了考试所需的所有文具,但考试前一天晚上,他发现钢笔不见了。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辛桐诉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生命权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案例:P2-P5;证据:P6-P17)(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目录(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二)案情简介................................................. .......... ...... ............ .......... (3)(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情况: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

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

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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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辛桐诉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生命权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案例:P2-P5;证据:P6-P17)(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目录(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二)案情简介................................................. .......... ...... ............ .......... (3)(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情况: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

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

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

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

辛汉将此款连同自己所有的6万元,共计16万元,一并汇给了国内著名的新疆乌鲁木齐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探险公司,负责人春风于2013年6月23日在在攀登巴基斯坦境内的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过程中不幸遇难)。

2010年3月30日,鲁中晚报社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共同举办了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冲击世界第七峰发布暨冠名仪式。

仪式后不久,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队员辛汉、向锋(鲁中晚报社记者,主要负责相关活动的报导及宣传、后勤等工作)即与春风探险公司等一起组成十人联合登山队,联合攀登世界第七高峰道拉吉里峰(位于尼泊尔境内,海拔8172米)。

2010年5月13日,登山队全体队员成功登顶,但在返回途中,因过度疲劳、体力透支以及天气等原因,登山队队员辛汉等三人不幸遇难身亡。

事发后,相关善后工作已由鲁中晚报社及辛汉之妻王慧等人进行了处理。

原告辛桐诉称由我儿子辛汉在参加由鲁中晚报社发起,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赞助冠名的“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的活动过程中不幸遇难。

被告鲁中晚报社以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1287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208775元(各方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无异议,仅对应否赔偿及赔偿比例存有争议)。

被告鲁中晚报社辩称,辛汉之死系由意外事故引起,并且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并非我方。

收取辛汉相关费用并与其签订登山服务合同的是春风探险公司,而非我方。

并且登山活动的组织路线、服务等相关活动也均由春风探险公司负责,报社只在其中起了一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辩称,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为春风探险公司,辛汉之死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证据:一、原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2010年3月31日鲁中晚报相关报道一份;2、市登山协会淄登字(2010)1号“关于国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的通知”一份;3、国信银行有限公司鲁中分行的广告发布合同一份;4、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攀登世界第七峰合作方案一份;5、鲁中晚报社出具的发票两张。

二、被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辛汉汇给春风公司的16万元汇款凭证。

注:(证据中所出现当事人均以案情中给出的当事人化名为准)证据1.迎省运,淄博人冲击世界第七峰中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发布暨冠名仪式昨举行作者:郑向锋四次组织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懈提升城市形象淄博晚报努力传递登山精神为什么登山?“因为山在那里”!这句英国人马洛里的名言早已称为所有登山者的座右铭。

为什么要登山?淄博晚报之所以组织攀登活动,不仅仅是因为登山这一新闻题材能够吸引眼球、吸引读者。

而是登山这项运动所独特具备的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精神正是现在社会需要提倡而且应该提倡的。

作为淄博市的主流媒体,我们淄博晚报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将这种精神传递到每一个淄博人心中,能够让这种“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淄博精神常驻人心。

因此,从2004年开始,淄博晚报开始组织攀登雪山的大型活动。

2004年5月,淄博晚报登山队在参加西藏登山协会举办的“攀登珠峰北坳”活动中取得了6500米的高度,虽然这一高度与7028米的珠峰北坳还有着很大的差距,但淄博晚报登山队不畏艰难、勇攀高峰的精神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好评。

攀登珠峰北坳活动也为淄博晚报登山队向更高目标攀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年后,淄博晚报登山队再度出击,向青海昆仑山玉珠峰发起挑战。

在经过了天气、队员高原反应等诸多考验之后,幸运女神终于降临淄博晚报登山队:8月22日,淄博晚报远方登山队队员边治满、韩日斤与郭炜成功登顶玉珠峰。

淄博晚报远方登山队也成为淄博第一支成功登顶6000米以上雪山的队伍。

2009年7月2日,北京时间13:39分,随着淄博晚报登山队队长韩昕成功登顶7546米的新疆慕士塔格峰。

淄博登山界一个个纪录被刷新——韩昕创造了淄博登山史上最新攀登高度纪录;淄博晚报登山队成为淄博市第一支登顶7000米级高峰的队伍;淄博晚报成为我市乃至全省唯一一家连续成功策划攀登雪山活动的主流媒体。

连续成功策划和报道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但彰显了淄博晚报的媒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广受社会赞誉和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晚报记者郑向锋)晚报讯 (记者郑向锋)迎省运,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

昨日上午,中信银行淄博晚报登山队冲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发布暨冠名仪式在淄博日报社举行。

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淄博晚报社相关领导以及省、市各大媒体记者到会参加。

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将于2010年9月19日在淄博举办,全省人民都以极其期待的目光注视着淄博。

为了迎接这一全省瞩目的体育盛会,淄博市体育局、淄博晚报、中信银行淄博分行、淄博市登山协会共同打造了“迎省运,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活动。

2004年,淄博晚报登山队与珠峰相伴,到达6500米高度。

2007年,淄博晚报登山队成功登顶6178米的青海玉珠峰。

2009年,淄博晚报登山队登顶海拔7546米、素有“冰川之父”之称的慕士塔格峰,创造淄博人攀登雪山纪录。

连续成功策划和报道攀登高海拔雪山活动,不但彰显了淄博晚报的媒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广受社会赞誉和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为淄博全民健身、建设文化大市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时间的指针指向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时候,淄博晚报登山队将再次出发,经过了三次成功策划攀登雪山活动之后,他们首次将攀登高度提升到海拔8000米以上。

淄博晚报登山队将目标定在了攀登位于尼泊尔境内世界第七峰的道拉吉里峰身上。

本次“淄博人,挑战世界第七峰”活动旨在宣传省运、诠释登山精神。

如果条件允许,登山队员力争将省运会旗插上海拔8000米高度,本次登山活动可谓意义重大。

道拉吉里峰,英文名Dhaula giri,海拔8167米,座落在尼泊尔境内中西部,位于喜玛拉雅山脉中段,东距珠穆朗玛峰约300公里,排在世界8000米高峰中的第7位。

本次登山活动由淄博体育局、淄博晚报主办,中信银行淄博分行独家冠名,淄博市登山协会承办。

登山队由韩昕、郑向锋组成,4月9日两人将飞赴加德满都开始长达一个月的攀登历程。

世界第七峰道拉吉里(8167米)道拉吉里峰,英文名Dhaula giri,海拔8167米,座落在尼泊尔境内中西部,位于喜马拉雅山脉中段,东距珠穆朗玛峰约300公里,排在世界8000米高峰中的第7位,是在尼泊尔的数座8000米级山峰中位置最西的一座。

“Dhavali giri”在梵语中的意思是“白色山峰”,但道拉吉里峰却因山势极其险恶,令人望而生畏,而得到了“魔鬼峰”的称谓。

在突击营地与顶峰之间的路线充满了明暗交替的冰裂缝和悬垂的刃脊,攀登尤其困难。

道拉吉里峰与珠穆朗玛峰的气候大体相似,大体来说,每年6月初至9月中旬为雨季,强烈的东南季风带来的暴雨引起了频繁的冰崩、雪崩,造成山上云雾弥漫,冰雪肆虐的恶劣气候。

11月中旬至翌年的2月中旬,因受强烈的西北寒流控制,气温可达-60℃,平均气温在-40℃至-50℃之间。

最大风速可达90米/秒。

只有在4月底至5月末,或9到10月这段时间,是风季与雨季相互过渡的时节,也就常有3—4次持续2—5天的好天气,这时便是进行登山活动的绝好时机,包括道拉吉里峰在内的喜马拉雅地区最好的攀登季节是春季,好天气周期持续较长,一般两周左右。

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被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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