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2024年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或者留有漏洞。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聘用合同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事业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确保聘用与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背景与意义、聘用程序与程序、待遇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劳动合同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制是一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
对于大学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与管理,不仅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使高校的管理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三、聘用程序与程序大学在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聘用程序与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招聘和选聘:大学应依法公开招聘,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2. 签订劳动合同:选定职工后,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3. 聘期与续聘:根据工作需要,聘期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待满聘期后,根据职工绩效与大学需求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四、待遇保障大学在聘用与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给予合理且公正的待遇保障。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待遇: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标准制定,并依照岗位的不同、个人绩效与资历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2. 社会保险与福利:大学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给予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职业发展与晋升:大学应为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机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与发展需求,进行晋升或提升。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大学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客观地评价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而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与工作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大学可以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生评教等。
同时,应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的奖励与激励,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30•【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9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当年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自然减员指标)之内进行。
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在不超过工资含量包干条件下,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
招用的人数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计委、劳动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自然减员补充,在当年以内,由用工单位直接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联系后安排招收,不需另行申报劳动计划指标。
第五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及《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然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用工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签证。
第八条签订、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式六份,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外,要送当地工会、劳动部门、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劳动者所在地劳动服务机构各一份备查。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按《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结合行业、工种的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印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庭困难,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接收单位有劳动指标,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办理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已经1995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118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劳动制度改革有了较大发展。
1983年开始在部分企业新招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1986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与这个规定相配套的几个暂行规定发布后,不仅在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而且实行了养老和待业保险制度,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始向法制化方面迈进了一步。
为消除两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弊端,1988年以来又积极地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确立后,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快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劳动制度改革已由单项突进转向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年全省进行区域性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已有长治、阳泉、朔州、晋城等地市所属的71个县(市区),占全省县区总数的60%。
还有半数以上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实际上已由试点转向整体推进的快车道。
特别是《劳动法》颁布以来,随着学习,宣传《劳动法》广泛深入的开展,太原等地又进一步涌现出成批大中型企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好形势。
据统计,截止九月底,全省参加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已有3200户,职工97万人,其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1933户,职工59.03万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1411户,职工57.9万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巩固完善国有企业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有100个县市实行了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县市统筹;失业保险在国有企业市、县统筹的基础上,正逐步扩大为城镇所有职工。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一、背景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在大学工作的非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他们与大学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大学劳动合同职工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范文。
二、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第一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受雇于本校的非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与本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与其工作职务相适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有保障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4、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参加本校职工培训和提高培训的权利。
5、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保护本校的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校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与同等条件下的行政管理人员相当。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员工福利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权利。
2、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利。
3、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五条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劳动保障1、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服务。
2、合同期满前,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续签合同。
4、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xx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办法适用于宇鑫货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由总部人事部组织签订并存档,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负责人或综合管理员组织签订,并于签订后第二日通过快递送至总部存档。
第二章劳动合同类型第五条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特殊人员(总裁、董事长、副总)以外,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
除特殊申请人员以外所有人员合同签约年限均为三年。
第七条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续签合同无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八条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须于新员工入职1周内按规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劳动合同及附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第九条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人事部通过邮件告知用人部门负责人所属员工合同到期情况,2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交流意见后,同意续签的通过邮件回复通知人事专员把《续签合同意向表》发给员工;员工应在收到意向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续签意向表,并交还给人事专员,人事专员于2个工作日内找相关领导签署完意见,公司确定不续签的提前15天通知员工;续签没有通过或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相关领导审批好的意向表交还到人事部的,视为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走辞职/辞退流程。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为公司统一范本,定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二)合同内容应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采取复写或复印;(三)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当由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四)多页合同必须盖骑缝章,以示唯一严密;(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川府发[199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川府发[1995]46号)近几年,我省的劳动制度改革进展较快,除新招工人一律实行了合同制外,还在企业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目前在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单位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进度安排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按“全面实行,分步到位”的原则进行。
今年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力争到今年年末,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全省企业基本达到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改革目标。
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原实行固定工制的工勤人员,原则上随着公务员制定的实施一并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稳步实施。
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首先是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遵府发[2015]19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5〕1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制管理及新增工勤人员的涵义本《意见》所称劳动合同制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新补充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的用工管理制度。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简称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勤人员,是指本《意见》开始实施后用工单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范围用工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增工勤人员,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用工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新补充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及报批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按照“严格总量控制、满足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
年度总计划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当年工勤人员空编总数,且年度总计划数、现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数与现有工勤人员总数之和不得超过工勤人员编制总数。
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急需补充人员的,可适当突破总额计划。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9•【字号】甘政发[1986]20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我省自1981年底以来招用的招聘制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我省改革劳动制度的尝试,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应继续使用,但须重新签订合同。
从1986年10月1日起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甘中央各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省上下达的招工计划,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条组织招工。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同期限可长可短。
五、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同时建立《劳动手册》和档案登记制度。
《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局按统一式样印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翻印。
《劳动手册》在合同期间由工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存,待业期间由企业转交个人保存,并由本人待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填写有关事宜。
六、《劳动合同书》的式样由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具体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八条填写。
七、按规定签订、续订和变更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二份,分别交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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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的权益,建立新型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全体固定职工及新招用,调入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办公守则、人事管理制度、职工岗位责任制,奖惩条例等制度,以及每年下达的经营管理任务和指标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其中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分为一、三、五、八年。
第七条试用期限新招聘职工试用期限为六个月,其中已有五年以上工龄的试用期限为三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实行适应期一年,大中专毕业生等,按规定实习见习期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八条签订不同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经公司领导同意,职工本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 2、因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年度完不成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3、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经常违反劳动纪律不听劝告的; 4、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差的; 5、临时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新录用的临时合同职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其人事档案企业一律不予管理。
二、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公司出资培训过的专业技术工种; 4、公司出资脱产学习过一年以上的人员; 5、新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三、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职工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一条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按公司关于富余人员安置的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有正当理由提前退休、退养时,应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上级批准,本企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患慢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方面疾病,累计休病假两个月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公司应充分考虑工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劳动部发1994年477号和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四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辞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住房、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待遇、各种补贴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医疗期按劳动部和本公司《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交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已经领取病假工资的职工,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四、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五、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职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由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企业缴纳违约金(研究生8000元,本科生5000元,专科生4000元,中专生2000元),每服务一年按违约金总额的20%递减。
第六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五条企业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若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书》文本及其附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