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污分流方案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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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清、雨、污”分流系统建设规范指导书
(征求意见稿)
一、名词解释:
1、清下水:污染物浓度未超出清下水排放标准的水体,如企业未被污染的冷却循环水、蒸汽冷凝水等可以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的净水。
2、初期雨水:顾名思义就是降雨初期时的雨水,一般初期降雨时间取小雨15min、大雨30min以前,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应当及时切换至事故应急池内收集。
3、污水:
(1)生产型废水:在反应装置中产生的废水。
(2)非生产型废水:地面冲洗水、真空泵废水、离心废水、抽滤废水、废气吸收液、生活废水、实验室废水、罐区泄漏废水以及事故应急产生的尾水等。
4、清、雨、污分流:是指将清下水、雨水、污水利用不同的方式收集、输送、排放。
5、事故应急池:是化工企业在发生事故、检修等特殊情况下,暂时贮存排除废液的水池,如应急消防水、初期雨水、超标清下水、罐区应急水等。
二、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规范建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2、原则上,企业清下水不得排入明渠水系,若确需排放的企业必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且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园区监控中心联网。
3、企业排放的雨水、清下水必须达标,对超标排放的实施严厉查处。
4、原则上,一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一个排污口(通向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一企一管”),即“一企两管”。若确需设置多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的,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后方可建设,严禁私设排放口。
5、雨水(清下水)、污水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施规范:
(一)收集
企业清下水、污水必须通过管道有效收集、输送至规定的收集系统内;原则上,企业雨水必须使用地面明沟进行收集、输送。
1、雨水收集:考虑到园区土壤及天气因素,企业雨水收集管沟须采样混凝土浇筑方式建设,且雨水收集系统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的距离;雨水管沟及其收集池(排放池)的深度、宽度要考虑企业的面积大小、事故应急尾水量、雨水量以及液位差等因素,确保雨水、事故应急尾水等能够自流至收集池内;雨水沟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有清下水进入雨水管网,严禁有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原则上,正常状态下,雨水沟应当保持干燥状态。采用地下管道收集雨水的,必须报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后备案,且须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
2、清下水:企业蒸汽冷凝水必须建设封闭系统进行收集,不得进入雨水收集系统;冷却循环水等清下水必须使用管道收集。
3、污水:
生产型废水:企业须按照车间项目废水的不同性质(如:高盐高浓、低盐高浓、低浓废水、高氨氮、强酸、强碱等),建设相应的收集池(储罐)并粘贴标识标牌,并采用固定管道,将废水输送至对应的收集池(储罐),实现对车间废水的分类收集。
非生产型废水:
地面冲洗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可通过车间内四周管沟收集自流至对应的收集池,且管沟内须做防腐处理。车间至车间外收集池之间,须设置明管输送废水,严禁通过明沟或暗管方式自流。但对于有无组织废气挥发的废水,车间内必须采用管道收集。
生产辅助设施废水:各车间相似功能设备需建设统一集中的固定区域(如:离心机区域、抽滤装置区域、真空泵区域、废气吸收装置区域等),每个功能区域必须设置围堰,围堰区域内做防腐处理。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采用管道收集至对应的车间收集池(储罐)内,不得自流至围堰区域内。
生活废水、实验室废水:必须建设相应的收集池,采用明化管道收集至相应的收集池内。
罐区泄漏废水、事故应急产生的尾水:原则上,能够利用雨水系统收集至事故应急池内。
(二)输送:
清、雨、污水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清晰的流向标志表示。
1、雨水:雨水采用自流方式进行输送,面积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厂区适当的位置建设“雨水井”,以解决长距离建设液位差的问题,确保所有雨水最终能够自流至雨水收集池内;雨水收集系统与应急池之间必须设置切换阀门,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应急尾水等能够收集、输送至应急池内。
2、清下水:清下水须采用固定管道、动力、架空方式输送至循环水池进行回用(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严禁直排至雨水管网。
3、污水:各类废水经有效收集后,采用固定管道、动力、架空方式输送至污水站,污水站需有专门对应的收集设施。污水收集池(储罐)需按照废水特性做相应的防腐处理,
池体容积建设偏小时,动力泵需设置“液位自动开停”装置,确保废水及时输送至污水站。
(三)排放:
鼓励企业在雨水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园区监控中心保持联网。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处安装的在线监控装置包括:自动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系统、自动采样器、流量计、pH以及COD在线检测仪等在线监控装置。
1、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水排放须经雨水收集池(排放池)收集后采用固定管道、动力、架空方式排放至指定明渠段面,逐步取缔通向园区雨水管网的排放口。企业必须封堵所有未经园区同意的、通向厂区外的排放口(自流口),包括原先北区企业设置通向监控井的自流口。雨水排放口须设置在地表以上,并架设探照灯,设置雨水排放口标志标牌,以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2、清下水排放口设置:确需排放清下水的企业,清下水须经循环水池或清下水池收集后,利用企业雨水排放口排放清下水,且设置清下水标志标牌。
3、污水排放口设置:厂区所有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一企一管”输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企业私设管道将废水排入外环境。
四、企业日常监管
1、企业必须设置“清、雨、污”分流系统巡查制度。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检并留有记录台帐。
2、企业必须实施雨水(清下水)排放的自检制度。每次排放雨水前须对排放池内的雨水进行采样监测(主要检测pH、COD、氨氮等因子),并建立记录台帐,严禁将超标雨水排入明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