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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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生产现场各类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针对公司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在综合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上做了通用性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片区(车间)和辅助生产单位。
2、基本管理要求
2.1各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对危险物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燃烧爆炸事故。
2.2对作业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要求
2.2.1化工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相关从事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2.2.2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熟知相关物质的危
险特性,熟悉设备设施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掌握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能熟练正确使用安全和消防设施,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
2.2.3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工、库房人员,应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和钉子鞋。
严禁在生产区吸烟、使用手机。
2.2.4生产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3项目建设管理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施工和投产,并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4生产管理安全要求
2.4.1易燃易爆品应按设计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生产。
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能满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2.4.2易燃易爆品生产期间应严格执行供水和双电源供电制度,不允许轻易停水、停电。
因特殊原因需停水、停电时,应事先通知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同时对意外停水、停电可能诱发的事故制订有效的预防措施。
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启动备用电源。
2.4.3定期清理设备、工艺装置及下水道、地沟,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2.4.4生产过程中应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设备漏油和搅拌装置碰撞、磨擦。
2.4.5在恶劣天气下,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生产项目应停产。
2.4.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工艺要求。
2.4.7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危险性工房的建筑构件禁止使用可燃材料。
2.4.8根据不同危险物质的安全特性,选用合适的传热介质。
2.4.9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
氧化、硝化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加料速度和升温速度,防止冲料和超温超压爆炸。
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工艺和设备。
变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安全审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对员工进行教育。
2.4.10在存在遇湿易燃物质(如金属钠)、易燃液体蒸汽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使用氮气保护和置换、负压操作等措施,严格控制系统中的氧含量,防止氧含量超标引起发生火灾爆炸。
2.4.11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类物质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和氧气输
送,并控制流速在安全流速以下。
一般情况下,可燃气体≤10m/s,易燃≤3m/s;烃类易燃液体的安全流速按D·V2≤0.64确定;
2.4.12生产现场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当班生产量(或使用量),最多不超过24小时的生产量(或使用量)。
2.4.13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化学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2.4.14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钠等),遇水剧烈分解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钢瓶和储罐等不得露天存放,应严格防湿。
2.4.15各类非防爆型机动车辆进入公司时必须加装防火罩,并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房、库房内。
2.4.16危险物品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
车辆应状况良好,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2.5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5.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工房、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有良好通风。
2.5.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设备实施应保持工况良好,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定期检修。
2.5.3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管道应光滑,不应有凹凸不平或
毛刺。
2.5.4设备、仪表、工具和计量仪器应严格实行预检预修及定期校验,不得超检定期使用,严禁带病运转。
2.5.5生产备用电源应保持良好有效状态,能够随时启动运行。
2.5.6各类设备应按规定要求安装,并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承受设备,使用前、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检测。
2.5.7电气设备、灯具、线路、插头、按钮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5.8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对冷冻保温管线,应特别注意保温层的火灾危险。
2.5.9凡因设备润滑油接触危险物料可能引发事故的,应采取严密的隔离封闭措施或者采用不燃的润滑油。
2.5.10与易燃易爆物品直接接触的工具或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在磨擦、撞击下不产生火花,并与危险品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
2.5.11加强对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维护,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准确。
2.5.12氧气、压缩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等不同物质管道之间应防止串通,必要时应设置逆止阀。
2.5.13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5.14危险性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5.15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涂色。
2.5.16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作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外观、内部检查或检测。
2.6作业过程防火防爆要求
2.6.1各项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必须严格按照SOP规定的要求执行。
2.6.2必须加强明火的控制与管理。
公司生产区以内,除维修场地为“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动火一律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6.3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物和其它可燃易燃物品。
2.6.4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
工具及衣服等。
2.6.5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2.6.6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严禁野蛮操作,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槽内进行取样。
2.6.7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2.6.8充装和使用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前,必须对钢瓶及其附属部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钢瓶禁止充装或使用;充装、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6.9设备、管道系统检修前,应进行彻底清洗,将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蒸汽置换干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2.6.10检修带压容器、管道、阀门等作业时,应先排料泄压后方可进行操作。
不准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法兰。
2.6.11检修完毕应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所检修的设备、管线应清理干净。
2.6.12焊接切割、受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
业必须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7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要求
2.7.1各危险性生产,宜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自动控制、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等安全装置。
2.7.2生产工房、仓库和罐区易发生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7.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安全阀或者爆破片(防爆膜),导引管出口应引向安全位置,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火灾爆炸的措施;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起跳后应重新校验。
2.7.4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2.7.5在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扩散的工房中,应设溶剂回收和尾气排放装置,通风良好。
2.7.6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采取安设逆止阀等安全措施,防止高低压系统串通。
2.7.7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汽的放空管,应引向室外,设置阻火器或安全水封并进行导静电连接。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7.8在易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内,如果工艺允许,应实行氮气保护。
2.7.9生产工房、仓库、高大设备和建筑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生产、储存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静电接地,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管道法兰之间跨界电阻不大于0.3欧姆。
2.7.10各类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防火堤。
2.7.11易燃易爆场所设备管线的静电接地,法兰、阀门静电跨接线应保持牢固完好,无松动,每年干燥季节必须检测一次。
输送各种危险物质的室外金属架空管道,应按所输送危险物质的防雷等级采取防雷措施。
2.7.12对应急照明、降温雨淋、消防雨淋及上述各类安全装置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保持其安全状况完好。
2.7.13各种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改装。
2.8消防设施安全要求
2.8.1各类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齐全,使用或
者损坏后应及时更换。
在非应急情况和事故情况下,厂区内的一切消防器材或设施未经许可不准动用。
2.8.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2.8.3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
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2.8.4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2.8.5各消防通道、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
2.9作业环境安全要求
2.9.1生产工库房、储罐区之间的间距及其与外部公路、输电线路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9.2工房内地沟、地坑内和散落的的各类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理,妥善管理,并经安全处理。
2.9.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2.9.4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2.9.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易燃易爆性工、库房和储罐去周围30m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周边的杂草、树枝应定期清理。
2.9.6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2.10改换生产品种的安全要求
2.10.1上一品种停工后,现场的各类设备、罐槽、管线、地沟等应进行彻底清洗。
2.10.2工房内原来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应送入库房保管(或放指定位置),标识牢固、清楚。
2.10.3现场清理干净,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妥善处理。
2.10.4各类设备设施故障及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向下一品种的主管人员交代清楚,重要的安全隐患应报告安全部门。
2.10.5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经生产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2.11科研试验安全管理要求
2.11.1新产品科研试验,应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
2.11.2中试和扩试项目必须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
2.11.3中(扩)试装置启用前,应组织技术、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
2.11.4对于安全性能不了解的产品,在进行试验之前应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出确保实验者人身安全及造成财产损失最小的试验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11.5试验活动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告知相关人员试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预防措施。
学习试验方案和规程,组织事故现场模拟演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1.6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隔离操作。
2.11.7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重大改变,应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11.8首次投料及投料试验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