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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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

协议书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号:,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和《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果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

第三条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开户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账户管理协议)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丙方免费批量开户完毕后,通知乙方财务人员携带乙方单位授权领卡(折)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领卡(折)手续,并在丙方打印出此批卡(折)的花名册上做好签收确认手续,注明领卡(折)具体时间。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折)免收年费。

第五条乙方应加强对批量办理的卡(折)发放工作的管理:

1、乙方在其财务人员领回卡(折)后,应及时将卡(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乙方及其财务人员应当对农民工提交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对乙方财务人员代领卡(折)后发生的卡(折)内现金被冒领等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关于批量办理的卡(折)使用或启用方式,按照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甲方在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发放前,应将工资签认单的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每月日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该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甲方的签认文件,同时上报电子版,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应具有以下内容:

(1)农民工序号

(2)农民工姓名

(3)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号

(4)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折)号

(5)农民工日工资额

(6)农民工出勤天数

(7)工资额合计

(8)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手印)、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简历单位、甲方的签章。

第八条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丙方从预储金

账户按规定比例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目预储金账户的监督。

第十条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简历企业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监管部门核实无误,丙方有权不经甲、乙方同意,强制扣划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到监管部门指定账户,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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