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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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 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 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 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 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 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 容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 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 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 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 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 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 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 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 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 (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有效证复印件),救护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 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 晋级: (一) 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 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 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 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 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 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一级、 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 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 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 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 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 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 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 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 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 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兖矿集团救护大队 宋先明
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
内容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 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 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 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 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 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 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
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矿山救护 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 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 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 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 容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 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 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 规定的附件。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 容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 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 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 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 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 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 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经 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3日以第2号局长令 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内 容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内容共 22条,包括附件3资质条件中的表1、表2和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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