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反倾销案例
案例二欧盟黄磷反倾销案
案例二:欧盟黄磷反倾销案
1999年1月欧盟对中国黄磷进行反倾销调查,云南马龙化建公司提出了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这是一家股份制企业,70%股份由云南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控股,其余
30%股份大多数由社团或法人股组成。
欧盟官员以该企业是国有企业为由,拒绝来华考察。
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下,
欧盟官员才来华进行实地考察。
经过考察,欧盟方面认为:
第一,云南马龙化建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受国家的干
预;
第二,该公司是公开上市公司,30%的股份属于私人股东;
第三,该公司财务管理非常正规,在核查中能够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和审计报告;
第四,该公司在资本折旧等财务运作上,不存在明显的非市场经济做法;
第五,该公司在原材料购买过程中自由买卖,不存在政府干预。
据此,欧委会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决定,给予云南马龙化建公司以市
场经济地位。
这对该公司在反倾销裁决中获得胜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欧盟对中国陶瓷与管件予反倾销案
通过欧盟对中国陶瓷与管件予反倾销的启示------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摘要中国加入WTO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了,但外贸却屡屡陷入国际贸易纠纷的困境。
以贸易保护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贸易抵制为实质的中欧贸易摩擦使得中欧经贸关系乃至政治关系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本文通过分析中欧贸易摩擦,来认识国际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机制。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欧盟2012年2月16日对中国涉嫌商品倾销行为展开新的调查,这可能导致对中国增加进口关税。
欧盟贸易执委卡瑞德古特也发出警告,称中国的做法有可能导致欧洲人反对自由贸易。
卡瑞德古特在访问香港时表示,有观点认为中国庞大的经济对欧洲构成威胁,中国需要对此具有一定的敏感性。
欧盟执委会表示,新的调查将确定陶瓷和管件产品在欧洲是否属於倾销,以及是否损害了欧盟工业。
欧盟有九个月时间决定是否会收临时性关税,但必须在15个月内结束调查。
第二章、由问题衍生对贸易争端机制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经济体间相互依存度非常高,为了各自利益而出现竞争与摩擦也在所难免。
而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卖体经济的破坏日趋严重,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进一步发展和强化反倾销手段,使得反倾销反补贴手段正逐步由传统单一、被动的对倾销造成损失所采取的弥补性贸易措施,向主动保护本国脆弱产业不受侵害的保护性贸易措施发展。
近些年我国摩擦产品种类一直在不断增加,我认为欧盟发起这些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并不是一个很有利的方式。
欧盟再次发起对中国陶瓷厨房餐具的反倾销调查,会帮助欧洲相关企业得到一个短暂的喘息机会。
但是这个时间是很短的,更重要它们自己国内面临的问题,包括成本过高,实际上还是要从自身去找问题来解决面临的困难。
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实际上对他们的帮助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很短的一个效果。
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
wto案例分析—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邓成艳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例分析11国贸3班邓成艳2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中国被欧美提起“双反”贸易救济调查早已司空见惯,但中国诉欧盟某些鞋类制品案则是中方运用WTO规则试图解决贸易争端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
围绕“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税率从低原则”,专家组相关意见及其推理过程为今后我国企业更从容应对反倾销贸易争端积累了实践经验。
从该案来龙去脉入手,介绍了涉案主要实体性/程序性问题,然后进一步评析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相关问题在欧盟反倾销规则语境下的情况。
案件事实经过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保护后,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
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
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
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案例不仅反映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以下列举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案例,旨在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政府诉讼1. 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指控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华为随后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跨国公司的合规问题以及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华为作为跨国公司,在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合规方面的风险。
本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中美贸易战1. 案例简介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
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法、反倾销法以及关税问题。
3. 案例分析中美贸易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反倾销调查、关税争议等。
企业应关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贸易战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IBM合作纠纷1. 案例简介2012年,阿里巴巴与IBM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作失败。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跨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3. 案例分析本案中,阿里巴巴与IBM的合作纠纷揭示了跨国合作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案例四: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并购案1. 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达成并购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
反倾销案例分析-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对欧盟国家的影响
第一,反倾销税并不是向中国征收的,而是向从中国引进的人征税。但这 样做,势必会使他们减少从中国购买光伏产品。中国的光伏产品的生产商 会减少生产,而与此有关的所有环节都会受到影响,比如提供原料的公司、 物流和劳动力。 第二,这样会对欧盟的光伏产品生产商有利吗?当然会产生一定的效果, 他们的需求量在短时间内会增加。可是,他们的产品比中国的成本高,价 格高,所以购买的人数会减少,市场萎缩,从而导致这些生产商再次面临 损失。所以,欧盟采取这个措施,只能导致本国光伏生产商的昙花一现。 第三,市场萎缩,导致就业减少,经济损失严重。会导致光伏产业和与之 有关的产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减少,就业率减少,导致国家经济和就业受 到严重损害。在一个国家中,就业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能很好的解 决就业问题,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引发政府信任危机。这些连锁 反应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我认为,欧盟应该认真考虑 这些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是欧洲销售商会犹豫购买中国的光伏产品,使得本在就外销 不畅的情况更加恶劣,目前光伏企业的通病是库存太多而需求 太少,这会加剧各光伏企业的资金流。 二是在心理上对已经饱经沧桑的光伏企业以沉重的打击,应对 美国双反调查和维持企业发展已经使各家光伏企业焦头烂额, 捉襟见肘,欧盟这个主要市场再传噩耗,加大了各家企业的应 对成本,牵扯企业的许多精力,也动摇了许多企业坚持度过难 关的信心。 三是各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不好的示范作用,之前印度曾传来消 息可能会对我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经过多方努力,一直没有 立案,但欧盟的立案给其他国家的光伏企业以不好的信号,可 能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针对光伏产品的贸易摩擦争端中。
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午间新闻-广东]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_20130605.mp4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案例分析案件名称: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反倾销案2012年7⽉,⼀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调查的申请。
根据规定,欧盟须在9⽉6⽇前决定是否⽴案。
2018年8⽉31⽇,欧盟委员会决定,在对华太阳能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于2018年9⽉3⽇到期后,不再延长对华太阳能板双反措施。
案件档案:⽴案⽇期:2000年11⽉9⽇《官⽅公报》号:C320,09.11.2000,p.3涉案产品范围: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合⾦。
该产品是铁合⾦的⼀种,其中钼的含量在45%到80%之间,余下的部分是铁和少量的杂质。
调查期间:1999年10⽉1⽇⾄2000年9⽉30⽇中国应诉企业:—共11家,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2001年8⽉8⽇《官⽅公报号》:L214,08.08.2001,p.3终裁⽇期:2002年2⽉6⽇终裁结果:全中国范围内企业征22.50%反倾销税;《官⽅公报号》:L35,06.02.2002,p.1;案件⽬前状况:正在征税⽇落复审⽇期:2007年2⽉7⽇案件分析:【导读】2001年8⽉8⽇,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家-NanjingMetalinkInternationalCo.Ltd,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
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本案分析】1.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1)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给予在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欧委会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只有⼀家企业,因为该公司的⽣产、经营和运作等各个⽅⾯都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7)(A)条中设置的五个⽅⾯的要求。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Fasteners from China【WTO收到磋商请求日期】2009年7月31日【起诉方】中国【被诉方】欧盟【状态】专家组裁决公布:2010年12月3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2011年7月15日【案情介绍】紧固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零件(或构件)紧固连接成为一件整体时所采用的一类机械零件的总称,包括螺栓、螺柱、螺钉、螺母、垫圈、销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市场。
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业感觉到了压力,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求,立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
2009年10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
2011年3月25日,欧方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
中国胜诉。
【争议焦点】一是中方认为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中方认为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中国企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案例
中国企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案例10月中旬,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xx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
这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法院打赢反倾销官司。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能否取得较好结果的重要因素。
这家普通民营企业应诉成功告诉我们: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公正待遇时,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拿会计制度卡中国企业”这场官司最初起源于2006年2月,在一些当地同业企业的怂恿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至欧洲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xx公司位列其中。
据了解,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代理该案的律师傅x 辉告诉记者,欧盟在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求同时满足5条标准——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而xx公司就卡在了会计制度上。
当年8月11日,欧盟通知xx 公司,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拒绝赋予其市场经济待遇。
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直接决定了其产品是否要被征收反倾销税。
xx公司的熨衣板因此被征收18.1%反倾销税。
“事实上,拿会计制度来卡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合理的。
”傅x辉介绍,WTO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应使用所在国内通行的会计规则。
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企业也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不是所谓的“国际会计标准”。
把这一条纳入审查标准,是欧盟滥用规则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如果你真的就是想找碴,几乎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司的账目中找到类似的问题。
wto案例分析—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邓成艳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例分析11国贸3班邓成艳201101040125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中国被欧美提起“双反”贸易救济调查早已司空见惯,但中国诉欧盟某些鞋类制品案则是中方运用WTO规则试图解决贸易争端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
围绕“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税率从低原则”,专家组相关意见及其推理过程为今后我国企业更从容应对反倾销贸易争端积累了实践经验。
从该案来龙去脉入手,介绍了涉案主要实体性/程序性问题,然后进一步评析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相关问题在欧盟反倾销规则语境下的情况。
案件事实经过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保护后,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
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
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
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反倾销案例
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华网2日午间的消息:我们刚刚收到欧洲fastener and Fixing的主编发给我们的关于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邮件。
称欧盟官方杂志于2009年1月31日,发布了反倾销第91/2009条例。
针对欧盟对进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碳钢紧固件产品进行最终的反倾销裁定。
反倾销税于条例发布当日生效。
普遍税率为85%;应诉企业当中有8家企业获得个别待遇税率,其中两家欧洲企业西螺(苏州)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和烟台安国特紧固件有限公司获得零关税,东莞虎门金马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是26.5%,是中国企业中最低的,其余5家的税率范围由63.1%到79.5%。
其他100多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为77.5%。
产品包括:木螺钉,干壁钉,自攻钉,机械螺丝,各种小螺丝,低碳钢和高强度六角螺栓,螺丝,内六角螺钉,其他头型的螺栓(例如方形杯头螺栓),弹簧和平垫圈。
2009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290、73181491、73181499、73181559、73181569、73181581、73181589、73181590、73182100、73182200。
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在本案中,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但其中没有1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备受中欧业界关注的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一案,在历时18个月的调查后,2月1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最终裁决,向中国紧固件出口企业征收77%~85%高税,为期五年。
业内专家表示,欧盟是中国紧固件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这将对中国紧固件企业带来巨大损害。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会长冯金尧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协会的力量已难与欧盟的不公抗衡,希望中国政府能出面,在WTO框架下纠正欧盟的错误做法。
而此前,中国商务部已代表中国政府和业界对欧盟的裁决表示强烈不满,称保留诉诸WTO的权利。
中国反倾销案例
中国反倾销案例
中国反倾销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
销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介绍中国反倾销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2018年,中国对进口自美国和欧盟的特定不锈钢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对中国国内不锈钢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中国政府决定对这些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中国国内不锈钢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国内不锈钢产
品的竞争力得到了提升,市场份额得以保持。
其次,国内不锈钢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保护,有利于保持产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反倾销税的征收还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了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反倾销政策的积极作用。
中国政府通过反倾
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有效地保护了国内产业,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
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也有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中国反倾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国内产业保驾
护航,为市场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相信随着中国反倾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将会为国内产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反倾销案例
一、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情介绍2001年10月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
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 法规的“克隆”。
其核心内容,即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
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
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由此,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打火机行业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
2003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自动终结。
中国打火机企业获得了最终胜诉。
这次胜诉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获得的首次胜利。
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将不再受到反倾销困扰,但是欧盟已经公布的CR法规问题依然存在,中国企业在如何保住欧盟这个市场仍需努力。
2003年6月27日,应代表欧共体一次性可充气打火机行业的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由于海关税对可充气打火机中塑料外壳与金属外壳未予区别,使得温州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也被牵涉进来。
因为该案影响的企业众多,牵涉金额较大,中国高层对此案非常重视。
为此,全国打火机行业召开会议,商量反倾销案应诉事宜。
最终宁波四家企业决定以反倾销抗辩;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以反倾销应诉,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而温州另外15家打火机企业决定从“金属外壳打火机与一次性打火机不同,对欧盟相关产业未造成损害”进行无损害抗辨。
来自布鲁塞尔欧盟总部的通知称,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经于2003年7月14日撤回其有关上述反倾销诉讼的申诉。
并称,反倾销诉讼可通过撤回申诉而终止,除非该终止违背欧共体的利益。
对于调查没有发现该种终止将违反欧共体的利益,故决定本次调查应当予以终止。
二、案例背景:温州出口打火机概况温州打火机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等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盟等一些国家或组织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
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年产打火机8.5亿只,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80%。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共9篇)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共9篇)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一): 近日,号称“史上最大”的欧盟对华陶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千五百家中国陶瓷企业,被征收高达百分之七十三的临时惩罚性关税,半年后将公布终裁结果。
这一西方政客拥护的决定,受到中国方面的强烈反对。
这表明[ ] ①矛盾具有普遍性、客观性②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意识不可能有共同之处③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社会意识A.①②B.②③C.①③D.②④C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二):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所提出的问题:注: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一般都超过40%材料:自去年下半年起,欧盟再次掀起对华反倾销热浪,连续对中国发起了9起反倾销调查,涉及诸多敏感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亿美元,对中国数千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2023年2月16日,欧盟宣布同时对中国产蜡烛和预应力钢绞线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案涉及上千家企业,涉案金额分别为3.6亿美元和2.4亿美元。
根据WTO统计,中国已成为WTO成员中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1995年至2023年上半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位于世界第一,共有551起,占世界总数的17.8%。
运用经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1)图、表分别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2)根据图、表和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谈谈如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地发展。
(1)图:外贸进出口额快速增长,出口大于进口,但增长势头有所回落。
表:反映我国外贸出口中高科技产品占出口总额不断上升,但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
(2)①优化进出口结构,努力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矛盾,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②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自主品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优势。
③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规范我国企业的竞争行为;积极主动地运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保护我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④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
中欧反倾销案例
分析
•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 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 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 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 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 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 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 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 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 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 出口只有1.3亿美元。
• 当年5月,其他4家鞋企感觉二审胜诉无望,宣布放弃上诉, 而唯独奥康不惜承受巨额的诉讼费,决定继续上诉至欧盟 高等法院,从此走上艰难而漫长的反倾销抗辩之路。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8日收到欧盟高 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 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 公正,终审判定中国奥康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公司不 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 双重胜利。
案例4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 在中国皮革协会的协调下,154家中国鞋企积极抗辩和应 诉,但随后被欧委会驳回。2006年10月,奥康、温州泰 马、广东南海金履和广东万邦等5家企业决定聘请蒲凌尘 作为中方代理律师,携其欧洲律师团队向欧盟普通法院提 起诉讼,状告欧委会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违法。 • 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 调查中不享受市场经济待遇(MET),这使得中国企业的 产品成本和内销价格不能用来比较计算“倾销幅度”(是 否构成倾销的标准)。因此,欧盟会取第三方参照国价格 作为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在技 术上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 • 2010年3月,普通法院支持了欧委会的主张,驳回奥康等 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最新】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 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0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町0)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 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乂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 49%-15. 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 36%-15. 78%裁决结果上进行了修正。
我国商品倾销与反倾销案例
欧共体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案情介绍: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某商品(其商品代号是PS850)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数量逐年增加,1977年占该市场销售量的0.8%,1981年上升到4.1%。
1982年2月,欧共体对澳大利亚同类商品公布“反倾销”调查,同年10月,又公布调查范围扩大到中国和南非,并限中方在30天内答复调查内容。
欧共体反倾销处审定“反倾销”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确定被告产品的出口价低于正常的国内公平价值即构成倾销,其差额定为倾销幅度,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产品给进口国生产者造成实质性损害。
二是进口值是否有大幅度增长。
又据进一步了解:由于欧共体反倾销处不了解中国生产该商品的国内价值,于是选一近似国——澳大利亚PS8850产品的正常值作为参照,澳大利亚该产品国内价格为每单位0.75澳元,加市场流通费15%,每箱24单位折13.35美元,加外贸经营费35美分,中国至欧共体边境运费88美分,确定中国PS850报价CFR汉堡应为每箱14.58美元,而中国出口价为每箱10.85美元CFR汉堡,差额3.73美元,倾销幅度34.25%。
由于时间紧迫,中方以电传答复表态:1、中国PS850商品主要供出口,国内销售数量甚微。
这种商品中国有自己的正常国内价值,何况中国与澳大利亚是两种经济制度、生产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完全不同的国家。
欧共体反倾销处把该货在澳大利亚国内的正常值作为中国同类商品的正常值是不合理的。
2、中国PS850出口价格的制定是依据国际市场价格,尤其参考主要进口国西德市场的价格水平。
中国的出口价一般高于成本价,不存在倾销问题。
3、中国PS850向欧共体国家的出口数量仅占西欧市场每年消费量的1%~4%,其销售价与欧共体国家生产的同类商品基本相同,有时甚至略高,因而不构成对欧共体国家同类工业实质性损害。
针对中方的抗辩,欧共体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政策司同意对中国PS850撤案,农业司坚持立案,并以南非国内市场正常值作为中国货正常值与中国出口价对比,还是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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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 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 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 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 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 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 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 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 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 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 响。 •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 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 国市场采用。
案例2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 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 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 42厘米以上大彩电; • 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 • 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 反倾销税率; • 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 久; • 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 销税率
案例4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分析
•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 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 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 与国内持平。 •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 购改变产品的品牌。 • 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 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 考。
中欧反倾销案例
案例1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 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 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 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 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 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 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 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 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 幅度竟达50%。
案例3 奥康皮鞋反倾销案:鸡蛋碰赢石头
• 2005年5月,应欧洲鞋业联合会(CEC)的投诉,欧委会 启动了对原产中国和越南的进口皮鞋的反倾销调查。调查 结果出来后,2006年,欧委会通过法规对原产中国和越南 的进口皮鞋征收为期2年的16.5%反倾销税。 • 显然,几乎没有哪家中国鞋企的出口利润率会高达16.5%, 王振滔估计当时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在7%左右。这之后, 奥康北欧的两家合作伙伴终止了合作,其他合作伙伴也缩 减进口量。 • 当时欧盟的反倾销税涉及中国鞋企1200多家,200多万就 业人口,直接导致了东南沿海一批出口导向鞋企的关门。 欧委会的数据显示,反倾销之后,欧盟当年从中国进口的 鞋子下降了15%,从20.8亿双降到17.8亿双。
意义
• 它产生的积极意义,不仅使中国企业“打”回了信心, “打”回了尊严,而且由于澄清了一些反倾销官司的法律 条款,从而为中国企业今后应诉反倾销官司提供了程序了中国民营企业的自信与担当,更为 重要的是它为日渐走向国际的广大中国民企应对国际贸易 摩擦与经济纠纷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与借鉴。
•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 (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 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 • 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 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 •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 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 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
分析
•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 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 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 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 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 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 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 在中国皮革协会的协调下,154家中国鞋企积极抗辩和应 诉,但随后被欧委会驳回。2006年10月,奥康、温州泰 马、广东南海金履和广东万邦等5家企业决定聘请蒲凌尘 作为中方代理律师,携其欧洲律师团队向欧盟普通法院提 起诉讼,状告欧委会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违法。 • 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 调查中不享受市场经济待遇(MET),这使得中国企业的 产品成本和内销价格不能用来比较计算“倾销幅度”(是 否构成倾销的标准)。因此,欧盟会取第三方参照国价格 作为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在技 术上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 • 2010年3月,普通法院支持了欧委会的主张,驳回奥康等 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
• 当年5月,其他4家鞋企感觉二审胜诉无望,宣布放弃上诉, 而唯独奥康不惜承受巨额的诉讼费,决定继续上诉至欧盟 高等法院,从此走上艰难而漫长的反倾销抗辩之路。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8日收到欧盟高 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 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 公正,终审判定中国奥康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公司不 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 双重胜利。
•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 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 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 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 出口只有1.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