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新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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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颁布时间】2012-3-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013年重要法规汇总评述2

2013年重要法规汇总评述2

2013年重要法规汇总评述2二、本期热点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的出入境管理法,共计43个城市中符合条件的外地居民如果想办理普通护照申请,不用再舟车劳动回到户籍所在地,只需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即可。

中国公民进出国门将设专门通道,此前,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共同排队办理,用时较长,设立专用通道后,中国旅客办理时间明显缩短。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从而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最新法律动向1、基本住房条例起草对于购置型保障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草案意见稿要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税费优惠等因素,规定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购房人所有权份额比例,也可以直接规定上市交易价款的分配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承购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相应价款后,获得完全所有权;购房人获得完全产权后的交易所得,须按上述比例上缴纳房价款;在同等情况下,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在此之前,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并未有统一规定。

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满五年之后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为经济适用房)获得上市交易资格。

对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前置查询权。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此之前,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对购买人资质审核的方式,一般采用个人申报制,由申请人提出各类证明,证实其符合属地住房保障标准,而后通过在社区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方政府并未得到授权主动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组织和单位查询个人财产、资产情况。

法律规定新修订内容(3篇)

法律规定新修订内容(3篇)

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修订,旨在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解读民法典的新修订内容,以期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民法典修订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原有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 意义民法典的修订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3)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三、民法典新修订的主要内容1. 总则(1)明确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2. 物权(1)完善物权制度,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加强物权保护,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3)完善共有制度,明确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和收益。

(1)完善合同制度,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2)强化合同履行保障,规定违约责任;(3)完善格式条款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4. 人格权(1)明确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2)加强人格权保护,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责任;(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5. 婚姻家庭(1)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明确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和财产分割;(2)加强家庭关系保护,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完善收养制度,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继承(1)完善继承制度,明确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2)加强遗产保护,规定遗产的处理方式;(3)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保障遗赠抚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2013年1月1日起,中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与便利。

驾照新规:闯红灯扣6分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随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内12分。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详细】小型车驾考将取消桩考2013年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考驾驶证C照的学时相比以往有所减少、小车场内驾驶取消桩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单独考试等。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

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2013年 新交通法新规定(修改部分)

2013年 新交通法新规定(修改部分)

2013年交通法新规定(摘录)公安部修订并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2013年1月1日施行。

一、交通违法行为扣分规定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二、公安部新规新增内容1.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2.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三、部分一次记12分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四、部分一次记6分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四、明年起驾龄1年内驾驶人不得独自上高速,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五、新规推出6项便民措施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1.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

2.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

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1.1 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1.1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 民事诉讼法·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1.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2013.1.1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11-26·201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3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2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8.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9.10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2013.1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1日财税政策法规重要变化提示

2013年1月1日财税政策法规重要变化提示

2013年1月1日财税政策法规重要变化提示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有多项重要财税政策法规开始实施,对我们的企业财税实务工作影响很大,现汇总如下:1、我国终于废止了一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2、《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2011年10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为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颁布《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

3、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

财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72号),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新准则共9章49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

4、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

财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71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在基本维持原结构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补充,要求行政单位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5、企业会计准则5号解释实施。

2012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就6个会计处理问题作了解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股息红利税明年起差别征收。

201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明确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002/11/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0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网全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2002/05/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0号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安全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公司办安全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公司办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中国安全网公司办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者采纳2013-01-09 15:09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作者:王广潮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

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

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2023年1月1日新规一览2023年1月1日,一批新规实施,关于新规,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1月1日的新规,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2023年1月1日新规新冠疫情防控政策重大调整:实行“乙类乙管”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3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

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

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与此同时,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也将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新客规明确儿童票购买规则:开启“双轨制”2023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购票问题,正式开启“双轨制”规定,即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切实优惠和便利。

新客规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新客规还进一步加大对部分群体公共服务方面的倾斜: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同时还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民诉法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方面1、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1—2013新施行的法律、条例、司法解释(3.24)

2011—2013新施行的法律、条例、司法解释(3.24)

新颁布的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拾得人不得向失主要求拾金报酬。但法律 也同时规定,失主悬赏寻找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酬金; 失主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因此,以后的拾金者可以合法向失 主要求一定费用。在上述案例中,失主并未进行悬赏,而姜某索要的千元报 酬显然已不止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了,因此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敲诈。
权?购得房屋的第三人是否能依法取 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 财产权利的权利。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主体:亲属和共有人、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定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 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优先购买权的顺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亲属关系人 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前不久,一名神色焦急的老汉报案称,他在山大集上不慎将 一只黑色皮包丢失,包里有极其重要的商业发票单据,还有 700余元现金及营业执照等。后来,一个自称捡到他丢失钱 物的陌生人打来电话,要他在下午4时以前支付1000元钱, 方能将钱物还给他。 民警立即前往交钱地点附近蹲点布控, 并将前来取钱的姜某抓获,追回了那些商业发票单据,并对 姜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摘自2005年3月2日《威海晚报》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吴某夫妇居住,租期为6年, 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2000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 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 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 屋约定由丙管理。丁需结婚遂向丙于2000年10月5以人民币 30万元购买了此房屋,情形一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产权 人为自己,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 过户手续;情形二丙告知丁自己为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在此 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之后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 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吴某夫妇不允,要求 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 遂起纠纷。 争议焦点:无权处置不动产的所有人 房屋的所有人是谁? 吴某和丁某分别是什么身份? 将房屋卖出,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

月日新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内容汇总

月日新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内容汇总

2013年1月1日新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内容汇总中新网1月1日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学生教师替人代写论文可被开除……2013年新年第一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多部法律打包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从今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法规

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法规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一、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二、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

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被取消,旅客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价也相应下调。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行业规定、部门规章在内的125篇法律文件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行业规定、部门规章在内的125篇法律文件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行业规定、部门规章在内的125篇法律文件法律(1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行政法规(5篇)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国务院令第644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司法解释(2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行业规定(6篇)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6.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部门规章(111篇)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2013.12.30发布/2014.01.01实施2.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13]311号/2013.12.26发布/2014.01.01实施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3]9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7.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8.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9.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财行[2013]516号/2013.12.20发布/2014.01.20实施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海船员[2013]827号/2013.12.19发布/2014.01.01实施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1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财库[2013]218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1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尚未生效/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15.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1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2013.12.16发布/2014.01.16实施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2013.12.13发布/2014.01.01实施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修改)(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2013.12.12发布/2014.01.01实施2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3]36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2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国务院令第644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2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1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24.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91号/2013.12.10发布/2014.01.01实施26.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财库[2013]209号/2013.12.10发布/2014.01.01实施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9号——关于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9号/2013.12.09发布/2014.01.01实施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2013.12.09发布/2014.01.01实施29.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2013.12.08发布/2014.01.01实施30.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2013.12.06发布/2014.01.01实施31.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等共计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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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内容汇总中新网1月1日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学生教师替人代写论文可被开除……2013年新年第一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多部法律打包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从今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此外,为衔接新刑诉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

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

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将自今日起实施。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标的民事诉讼一审终审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行政法规修改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此外,《决定》还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根据《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五部行政法规将废止。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实施。

解释分别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卖淫嫖娼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由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今日起实施,《规定》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还要求,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日前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将于今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关于向社会公开,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

此外,《规定》还要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学生、教师替人代写论文可被开除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指出,一旦发现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该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要求,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此外,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也将在今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根据新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指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新制度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食品标签中“高钙”、“低脂”不得随意标注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今日起正式实施,其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对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作了规范性规定。

根据《通则》,须在标签上强制标注的项目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能量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否则不得销售。

《通则》明确规定,“高钙”、“低脂”等信息不能再随意标注,相应营养素含量必须达到规定值。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今日起施行。

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今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当事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由卫生部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同时,《办法》要求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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