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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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

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

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目录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二、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未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三、经营所得查账个税稽查重点四、利股红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五、偶然所得个税稽查重点六、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七、个税稽查典型案例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稽查重点(一)发放的一些非货币性福利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假日发放给员工的一些生活用品,俗称月饼税;比如由企业免费为职工提供外租的住房设施和设备,如租赁房屋给高管居住。

个税实施条例所说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仅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非上述的福利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集体福利是可以不缴个税的。

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41.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秋节公司买月饼5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中秋节公司买月饼5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中秋节公司买月饼5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公司订制月饼,发放职工,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做账:①发放福利的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②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涉税发月饼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2箱月饼,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1.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吃月饼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食堂品尝月饼,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送月饼公司订制一批月饼无偿赠送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购物卡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贷:银行存款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涉税问题

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涉税问题

关于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及涉税问题中秋佳节,企业关爱员工,一般会发放节日礼品或者超市购物卡,那么节日里可能涉及的业务有哪些呢?他们的账务及税务问题又有哪些呢?中秋的月饼,端午的粽子,春节的米面油等等节日里是各个企业不可避免的。

下面以中秋的月饼为例,整理出几种情形导读:1、外购月饼送员工指的是购买月饼给每位员工,人手一份。

(1)案例账务处理分录:大毛买了100箱月饼发放给员工,取得了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元,税额1950元。

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5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贷:银行存款 16950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贷:库存商品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50期末统一计提职工薪酬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1695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需要发票,发放时需要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2)增值税●若取得专票,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发票没有抵扣,可以按含税金额入账,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选择“不抵扣勾选”,选择原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种发票抵扣了,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若取得普票,正常入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所得税:企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照购入的价款),进行纳税调。

同时公司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1期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银行业营销推广活动涉税处理探析

银行业营销推广活动涉税处理探析

银行业营销推广活动涉税处理探析导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模式推陈出新,企业为扩大市场规模,各类营销推广活动层出不穷。

银行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分支机构较多,总分行开展营销推广活动频率较高,活动类型多种多样。

目前,企业对营销推广活动涉税处理存在难点。

本文对银行业营销推广活动进行涉税分析,梳理常见营销推广活动及其适用税收政策,讨论涉税难点,旨在为各类营销活动提供可参考的涉税处理思路。

一、常见营销推广活动及涉税难点(一)银行业的营销推广活动营销推广活动是指公司为达成特定推广目标而开展的各类营销活动。

银行业常见的营销活动一般有以下几种:1、外包推广银行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全程负责活动方案的策划、营销用品的采购、营销活动的开展,银行按照约定向第三方咨询公司支付推广费用。

2、银行向客户赠礼银行向客户赠送营销用品或对客户消费补贴的活动。

本类营销活动中,通常有银行、客户、合作商户三方参与,一般有两种合作模式:(1)购买营销用品赠礼。

银行从第三方商户购买营销用品后向客户赠送,营销用品一般是商品或代金券。

(2)对客户消费补贴。

客户在第三方商户消费,银行进行补贴并与第三方商户结算,如各类“消费满减”活动。

消费补贴模式下,客户消费的可能是商品等“货物”,也可能是餐饮、维修、美容等各类“服务”。

3、银行向业务推荐人赠礼业务推荐人参与营销,推荐他人办理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业务推荐人赠送营销用品或现金的活动。

营销用品一般是商品或代金券,由银行从第三方商户购买。

4、低价抢购活动银行在平台开展低价抢购活动,客户可在活动中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价值较高的营销用品。

营销用品一般是商品或代金券,由银行从第三方商户购买。

(二)活动涉税环节营销推广活动种类繁多,模式层出不穷。

总的来说,营销活动涉税环节如下:1、支付结算及取票环节。

无论是外包推广、银行向客户赠礼、银行向业务推荐人赠礼,还是低价抢购活动,银行在各类营销活动中都需要和第三方咨询公司或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取得发票并按费用报销流程支付费用。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上海徐汇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目录: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问题指向:(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解析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解析

实务与揲作《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 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解析孙江超摘要: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税 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 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解析“公告”可见“偶然所得”项目有所扩容、部分“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废止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并明确了网络红包的征税规定关键词:其他所得;偶然所得;网络红包;废止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经济分配的主要手段。

个税改革 是提高收入水平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惠 及中低收人层,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刺激消费,进而拉动经 济发展。

新个税法修正案经2018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而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演进、修正过程1980年9月丨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这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细则的个人所得税 法,仅对外籍个人征收。

而普遍征收是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的修正案。

以后又经历了六次修正,至今共经历了七 次修正。

最新的个税改革确立了新的税制体制,改变了以往的分 类计征方式,在混合计征的方式中纳人了“小综合”与“多扣 除”,如“将T.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 动性收人进行综合征税,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即向综合 所得税制迈进,在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同时更好地体现公平 原则,调节社会分配。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范围:(1)年终加薪;(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材例5-7】假定中国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3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奖金60000元。

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月)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答案】(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相关税率表,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年底快到了,参加公司年会中了奖,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年底快到了,参加公司年会中了奖,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年底快到了,参加公司年会中了奖,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很多公司到了年底都会搞个年会,期间还会设置各种各样的奖项以助兴。

那么,参加了公司的年会并且有幸中了奖,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需要交纳。

怎么交纳呢?不同的身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如果你是该公司的员工,以员工身份参与年会,那么就需要将中奖所得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原因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所得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的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如果你并不是公司的员工,受到该公司的邀请参加了年会,那么,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可见,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偶然所得”。

适用的税率为20%。

举办年会的公司,对于员工中奖的,比较好处理,计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即可。

对于公司请来的外面的嘉宾,在发放奖品,尤其是实物奖品的时候,让嘉宾把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给公司,并说明公司会代缴税款,实在是太尴尬了,没有几个公司会这么不上道的。

在我看来,偶然所得应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不扣,不能不缴,但也不能真让嘉宾掏出钱来,还是公司承担相应的税款为好,如此才不至于破坏气氛,才会你好我好大家好。

招待费用报销稽查及审核要点

招待费用报销稽查及审核要点

招待费用报销稽查及审核要点1.业务招待费报销稽查及审核要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本钱费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业务招待费包括了餐费及娱乐场所相关费用、赠送的礼品、承当对方单位的差旅费等。

稽查及审核要点:注意把属于招待费的开支列支到其他费用中,比方:差旅费、福利费。

2.业务招待费报销稽查及审核的主要内容1)招待费用支出,包括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娱乐场所费用、赠送礼品、承当客户的旅费、住宿费等。

2)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是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的,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3)赠送给客户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或印有本企业Logo雨伞帽子等,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因为此类产品的赠送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

3.业务招待费增值税稽查认定1)对于属于招待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已抵扣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所以招待费的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赠送礼品增值税的进项是否抵扣,是否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认定原那么总结:1)属于业务招待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取得的是专票,可以先进行抵扣,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免形成滞留西o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成文日期:2019-12-07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会计实务】双11来啦,快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双11来啦,快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双11来啦,快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双11来临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各种商家使出浑身招数来吸引消费者,最参见的就是各种网络红包、折扣券以及消费积分等。

今天,就重点说说这些促销手段的财税处理。

【案例】假设甲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连锁火锅店(一般纳税人),在双11期间推出一项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细则规定:1、网络红包:消费者进店即可享受扫描二维码抽取网络红包,网络红包在当日有效,消费结账时抵扣消费款(每桌限用一个红包);2、折扣券:消费满699元可领取折扣券一张,下次进店消费享受优惠40%的折扣(原高于平常的12%折扣),有效期截至2020年3月1日;3、消费积分:在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消费者每消费10元就积分1分,积分从获得的次日起消费时可以1个积分抵减1元,积分长期有效。

4、上述红包、折扣券、积分均不兑换现金,但是可以叠加使用(享受折上折)和甲公司旗下所有门店使用,发票开具金额不包含红包、折扣和积分对应的金额。

假设甲公司在11月份取得销售2120.00万元(含税)的业绩(抵减过网络红包、积分以及折扣券后的销售净额)。

甲公司在11月份共发出网络红包价值200万元,实际抵减使用150万元,未使用的已经过期失效。

甲公司11月发出折扣券2.5万张,11月实际使用5000张,经统计发现实际使用折扣券每张少付159.00元(含税金额)。

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发出的折扣券最终使用率有80%。

甲公司为消费者11月积分212.00万元,11月实际使用积分抵减消费106.00万元,估计积分的最终使用率有90%。

假定12月份消费者实际使用8000张,经统计发现实际使用折扣券每张少付159.00元(含税金额)。

消费者在12月份使用积分抵减消费共53.00万元。

甲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

问题:甲公司网络红包、折扣券和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解析:一、会计处理(一)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由于是在消费结账时直接抵扣消费款,其实质就是一种商业折扣。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

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的财税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的财税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的财税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楼盘价格确定后,一般不会随意变动,为了加快楼盘的销售速度,房地产企业通常会采用买房送装修等变相降价的营销模式。

其中送"硬装修"最为常见,如传统家装中的拆墙、刷涂料、吊顶、铺设管线和电线等。

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或者放在墙体或者建筑物上不可随意移动,移动之后即遭损害或者不可以重复使用的支出,即硬装修。

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属于两项履约义务,要对两项履约义务进行评估,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

先分别评估各单项履约义务,拆分出房产销售和房屋装修两个履约义务,再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个履约义务。

在税收上,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如果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如何缴纳契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卖房送装修的增值税处理。

硬装修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隶属于房屋的构成部分,赠送的装修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羊毛出在羊身上",装修费用是包含在房价内,因此,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申报增值税。

在实务中,另有一种认为,房地产企业卖房送装修应当作为"销售不动产"和"提供装修服务”两笔业务,分别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当然,如果属于房地产新项目,房地产企业为一般计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均为9%,对增值税最终的结果并不产生影响。

但如果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销售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的,而装修服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适用一般计税。

当然,装修购买材料、建筑服务等允许抵扣。

二、卖房送装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卖房送装修,收取的房款实质上是包含装修在内,因此,应当以实际收取的房款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同时,对发生的硬装修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享受加计扣除。

促销抽奖怎么“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时间:2022-02-15摘要: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不同的促销模式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正确申报纳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背景A企业是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最近决定推出一项“购家电享抽奖”的活动。

经过讨论,A企业将奖品一一确定:一等奖为A企业自家生产的王牌家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元,生产成本价格为8000元;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实际购置价格为5000元;三等奖为赞助商友情赠送的零食大礼包,市场销售价格为200元。

对于这项抽奖活动,企业及中奖的个人都涉及到哪些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礼品收入的确定应按照规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政策链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回到A企业的案例中,一等奖的家电作为其自产的商品,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由于赠送的为实物产品,在计算时应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原为:10000÷(1-20%)=12500元。

即可以理解为,企业赠送给个人价值为10000元的商品及2500元的现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0×20%=2500元,最后个人实际拿到的是价值10000元的商品。

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应按照购置价格确认:即5000÷(1-20%)=6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50×20%=1250元。

税法解读_个人所得税法详解

税法解读_个人所得税法详解

税法解读_个人所得税法详解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针对个人所得收取的一种税收,是每个居民都需遵守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法律,并正确合规地缴纳个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六大类。

具体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有所区别,需要个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1.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任职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所得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所得股份分红等收入。

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单位会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2. 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包括个人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稿酬、承揽业务所得等。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由个人承担,需根据所获得的收入金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3.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个人需要将所获得的租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纳税。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通过投资、股票、基金等渠道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收入。

个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所得金额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5.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将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在财产转让过程中,个人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在特定场合或者特定情况下突然获得的一笔收入,如中彩票所得、继承遗产等。

这类所得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主要根据个人所得金额和税率来进行。

新个税偶然所得总结

新个税偶然所得总结

新个税偶然所得总结财税阅读硬核!房地产企业税收实务⼯具书Mini Program⼀、基本概念(⼀)定义偶然所得是指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的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

(⼆)税率偶然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三)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每次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为⼀次)。

个⼈所得的形式,包括现⾦、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申报纳税⼈取得偶然所得,按⽉或者按次计算个⼈所得税。

1.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偶然所得分类(⼀)个⼈取得中奖、中彩收⼊1.对个⼈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次中奖收⼊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对⼀次中奖收⼊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收⼊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2.个⼈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的规定征收个⼈所得税。

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储蓄利息⼆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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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6.1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4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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