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官方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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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官方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
理服务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保障招标
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招标活动中获知的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合法、准确,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
进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前,应当对招标人的资质、信誉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4. 招标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合同的履行期限和终止条件;
6.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合同应当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活动中获知的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
范进行。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和
发放工作。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进行结算,清算招标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解释权归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监督平台所有。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监督平台进行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