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贸流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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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贸流通统计

报表制度

(2017-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制定

二〇一七年一月

1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目录

一、总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1.商贸流通综合经济指标月报表(商流1表) (8)

2.连锁经营情况月报表(商流2表) (9)

3.重点中心镇月报表(商流3表) (10)

4.示范社区商业月报表(商流4表) (11)

5.重点边贸边界市场月报表(商流5表) (12)

6.居民服务业经营月报表(商流6表) (13)

7.主要商圈销售情况季报表(商流7表) (14)

8.重庆市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季报表(商流8表) (15)

9.重庆市会展业统计月报表(商流9表) (16)

四、主要指标解释 (17)

3

一、总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市政府赋予市商务委“负责全市商贸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运行分析,负责商贸领域商品统计,编制有关商品运行和经济运行重要资料”等职能,特制定《重庆商贸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调查范围和对象为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

(三)本制度调查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市场、商圈、会展业的销售(营业)和商业网点、营业面积、从业人员等情况。

(四)本制度为综合定期报表制度,数据来源和搜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重点中心镇、社区商业数据根据现有统计调查中限额以上数据加工整理取得;

2.连锁经营企业(单位)、重点边贸市场、成交额亿元及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会展业数据根据现有统计调查中限额以上数据和商务部业务系统数据加工整理取得;

3.商圈数据根据现有统计调查中限额以上数据和限额以下数据加工整理取得;

4.居民服务业数据根据商务部统计调查制度中有关数据加工整理取得。

(五)报送时间:商流1-6表次月12日以前、商流7-8表季后12日以前、商流9表次月8日以前。

(六)报送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

(七)报送方式:现阶段仍采用电子邮件报送,邮箱地址为:。

(八)本制度报表数据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九)本制度是重庆市商务委报经重庆市统计局批准,对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十)本报表制度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商贸流通综合经济指标月报表

表号:商流1表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文号:渝商务办发〔2017〕8号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7〕14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1. 统计范围: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和个体经营户;

2. 非季度的月份只填写限额以上数据;

3. 报送日期:次月12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场运行处。

6

连锁经营情况月报表

表号:商流2表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文号:渝商务办发〔2017〕8号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7〕14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连锁经营企业(单位);

2.“门点总数”、“营业面积”、“从业人员”只填报告期期末数;

3.指标增减幅度上下波动30%用文字说明;

4.报送日期:次月12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场运行处。

7

重点中心镇月报表

表号:商流3表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文号:渝商务办发〔2017〕8号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7〕14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重点中心镇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2.“网点个数”、“营业面积”、“从业人员”只填报告期期末数;

3.指标增减幅度上下波动30%用文字说明;

4.报送日期:次月12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场运行处。

8

示范社区商业月报表

表号:商流4表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文号:渝商务办发〔2017〕8号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7〕14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示范社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2.“经营网点”、“营业面积”、“从业人员”不累加计算,只填报告期期末数;

3.指标增减幅度上下波动30%用文字说明;

4.报送日期:次月12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场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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