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分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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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有些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解读:1.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第五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灵活,适用于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如兼职、临时工等。

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该条款,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这意味着,与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形式上更为灵活,可以不通过书面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

3. 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一点对于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社会保险:该条款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一点体现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特殊工作性质的考虑,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部分社会保险,减轻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负担。

5. 终止用工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这种规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适应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双方对灵活性的需求。

6. 经济补偿: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第五十八条指出,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点反映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临时性和灵活性特点,减少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7. 其他规定: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除了上述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方面,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都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特殊性。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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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ft o u aey F r m
《动 同 重 条 解 劳 合 法》 点 款 读
口 文 / 钊 萍 郑
解 读 一 :用 人 单 位 不 签
劳动 合 同将 面 临更 为严
厉 的 罚则

关联条款 :
第 十 条 建立 劳动 关 系 ,应 当订 立 书 面 劳动 ; i
位工作的年 限 ,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 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斜保护 ,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 出现过 分悬殊 ,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 了适 当平 。
为是构 建和谐 劳资 关系 的重要基 础 。因 此 ,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 引导用人单 位 与 员工签订 长期或 无 固定 期限 劳动 合
合 同。

第十 四条 用 人 单位 自用工 之 日起 满 一年 不 与 劳动 者订 立 书面 劳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已订 立无 固定 期限劳动 合同。 第八 十 二条 用人 单
位 自用工 之 日起 超过 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 同的 , 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 限劳动合 同的 ,自应当订 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 合 同之 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解读 :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 , 法律上称之为 “ 实劳动 关系 ”。这些条款对签 事 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 实劳动关 系的法律责任 进行 了严格的规定 。应 当说 ,其 中制定的处 罚规 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将来考虑的重点应 转向 如何在管理 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 ,建立单位 内部 严格的劳动合 同签订纪律 ,禁止或防范出现 员工 不与单位签订 劳动合 同的现象 ,避 免与员工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劳动合同法四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四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篇1一、引言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其中,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条款,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后的处理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患病住院治疗。

医疗期满后,张某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尽可能为张某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处理李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因其业绩不佳,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经过公司培训并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额外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确保解雇程序合法,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某市。

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将王某调至其他城市工作。

王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确保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总结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读及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条文解读1. 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归属明确。

2. 劳动者信息:劳动者需要提供姓名、住址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和合同的约束对象。

3.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工作内容与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确保劳动者对工作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5.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6.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7.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8.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9. 其他法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的其他必要条款。

三、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0〕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

其中重点法规均作专门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职员公示即为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解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解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解读一、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用于规范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公司/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劳动者需提供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工作内容与岗位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所属岗位。

工作内容可以细化为具体任务、职责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劳动者清楚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

岗位指明了劳动者在组织结构中所属的职位,可以体现工作级别、职称和职位等级等信息。

三、工作地点与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的地点和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正常从事工作的场所,可以是公司办公室、工厂车间或其他指定工作地。

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长、午休时间和工作日数等。

四、工资与福利合同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工资部分可以规定月薪、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部分可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年假、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

此外,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日期和薪资调整机制等相关规定。

五、劳动保障与权益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合同应明确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如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劳动法定节假日等。

同时,合同也需规定双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件,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密义务有些职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合同中通常应包括保密条款。

劳动者在合同中应承诺对于获得的商业、技术或公司机密信息予以保守,并在合同解除后不得泄露该信息。

七、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预防和解决可能的劳动纠纷,劳动合同需要规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可以选择诉讼解决、仲裁解决或协商解决等方式,明确双方对于纠纷解决的意见和选择。

总结: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清晰、明确的条款有助于双方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信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全解释

劳动合同法全解释

劳动合同法全解释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方案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方案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18年1月1日,以下是对其逐条解读: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活动。

第二条: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基于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存在强迫、欺骗、恐吓等行为。

第三条: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者确定行为方式。

但是,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第五条:试用期试用期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条件具有重要影响。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重复试用。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一方按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

第七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同时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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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分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

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

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

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

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

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

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08年04月16日03:11 海峡都市报本报讯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续约,职工也可以得到一笔“遣散费”,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进一步维护了离职员工的权益。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规定可使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合同,有利于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

还有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它的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个案解读】劳动合同到期也可获经济补偿读者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反映说,2006年5月30日,他与一家国有玩具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今年5月30日期满。

现在,因为厂里的业务量很不稳定,听说老板要减员,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不和他续签合同,他能不能获得赔偿?解读:王先生的问题很普遍,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无意和他续签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闽劳社文[2003]342号的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5月30日的经济补偿,但不是王先生所说的“赔偿”,赔偿的概念,只有当单位过失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方才适用。

根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别是:由于单位原因,比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情况,用工双方要解除合同的;因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要终止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以王先生为例,如果单位希望续签合同,且同意增加工资,但王先生却对增幅不满意,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政策解读】补偿金这样算那么,这份补偿金究竟可以拿多少?《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

而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则另有一套算法。

根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算法相对比较复杂。

”专家举例说,假设一个福州私营企业的中层干部,在该企业干了20年后,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他续签。

假设他的月工资是7000元,而福州市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3元,由于该中层干部的月薪高于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000>1723×3=5169元),因此,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月标准应为5169元,虽然他干了20年,但根据规定,这类人群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他最终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是5169×12=62028元。

另外,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2008年1月1日。

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来源: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点击数:2473 更新时间:2007-9-28 ]【字体:】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案情介绍:2004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某大型工业企业职工举报,反映该厂近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发生矛盾,矛盾焦点是单位不肯将他参军的三年军龄算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立即介入调查,经了解,举报人退伍后即被安置到该厂工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已工作了六年。

由于近期该厂经营方向发生变化,对部分岗位人员进行裁减,举报人就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之一。

由于单位认为举报人参军的三年并没有对该厂有所贡献,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计算他在本厂工作的年限,即支付六个月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单位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教育和批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在十五天内支付举报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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