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建标[2002]25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258号2002年12月3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编制的《监狱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2年6月19日)《监狱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资料,总结了以往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最终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摘要:I.引言A.背景介绍B.目的和意义II.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概述A.定义和分类B.设计原则III.选址与规划布局A.选址要求B.规划布局要点IV.建筑标准A.建筑要求B.建筑类型及特点V.安全警戒设施A.安全设施要求B.警戒设施要求VI.场地及配套设施A.场地建设B.配套设施要求VII.结论A.总结B.展望正文: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是我国监狱建设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轻型监狱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方面对轻型监狱建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概述轻型监狱是指主要用于关押轻罪犯的监狱,其目的是通过相对宽松的管理方式,对罪犯进行改造。
根据功能和设施的不同,轻型监狱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开放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等。
在设计轻型监狱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满足关押、改造、教育、劳动等基本功能需求;2.注重人性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3.实现安全与舒适的平衡;4.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1.选址要求轻型监狱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地貌适宜,地势平坦,环境优美;(2)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易于管理;(3)基础设施齐全,供水、供电、通信等条件良好;(4)具有较好的社会协作条件。
2.规划布局要点轻型监狱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1)功能分区明确,满足罪犯改造需求;(2)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实现绿化与美化的有机结合;(3)建筑布局紧凑,充分利用空间;(4)道路系统完善,满足运输和管理需求。
三、建筑标准1.建筑要求轻型监狱的建筑应满足以下条件:(1)结构安全,满足防灾减灾要求;(2)建筑造型美观,符合监狱形象要求;(3)建筑功能完善,满足罪犯改造需求;(4)建筑节能环保,降低运行成本。
2.建筑类型及特点轻型监狱的建筑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监舍楼:主要用于罪犯居住,要求通风、采光良好;(2)教育楼:主要用于罪犯接受教育、培训,要求空间宽敞;(3)劳动楼:主要用于罪犯进行劳动,要求设施齐全、安全;(4)食堂、浴室等配套设施:要求卫生、舒适。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
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2002]258号)
编 制 说明
编制说明
监狱建设标准 是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
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司法部负责主
编 具体由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
究 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资料 总结了以
往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了各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并最终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
成 选址与规划布局 建筑标准 安全警戒设施 场
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
监狱建设标准
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地址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 罪 犯生活教育 劳动改造设施 道路系统 消防 给排 水 供暖 变配电 电信 煤气 有线电视 环保等 以及场地绿化 美化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 交
第六条 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 值 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
作为上限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 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 划分为大
中 小三种类型
测
算 从事农业劳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实际情况
确定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
区 罪犯劳动改 造区 干警 行政办公 区 干警生活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篇一: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1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2其配套设施构成。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达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
附录: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监狱是国家管理犯罪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犯人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安全。
因此,监狱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在制定监狱建设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以确保监狱的安全、有效运行。
首先,监狱建设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安全法、消防法、监狱管理法等。
建筑结构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设施设备应当齐全,满足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宿、医疗、教育等方面。
同时,监狱的管理制度也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犯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同时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监狱建设标准还应考虑到犯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融入问题。
监狱不仅是一个惩罚犯人的场所,更应该是一个改造犯人的场所。
因此,监狱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为犯人提供心理咨询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另外,监狱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环保和节能。
监狱作为一个封闭的场所,对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在监狱的建设和运行中,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推广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监狱建设标准的执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对监狱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狱的建设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监狱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保障监狱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同时也能够为犯人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监狱建设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监狱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1年版]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
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监狱建设和管理,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囚犯的生活和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因此,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要求监狱的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狱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安全需求。
其次,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要求监狱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完善。
监狱的管理制度包括囚犯的生活管理、安全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囚犯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
另外,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人员配备必须到位。
监狱的工作人员包括监狱警察、医生、教育改造人员等,他们的数量和素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监狱的正常运转和囚犯的正常生活。
此外,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设施和设备必须完备。
监狱的设施包括囚舍、食堂、医疗室等,这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监狱的设备包括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保证监狱的安全和管理。
最后,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惩罚囚犯的地方,更是一个教育改造囚犯的地方。
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得到重视,包括对囚犯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监狱建设和管理,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监狱建设标准的执行对于监狱的正常运转和囚犯的教育改造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囚犯的正常生活。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一、建筑结构安全1. 轻型监狱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结构安全的相关规定,能够承受各种可能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影响。
2. 轻型监狱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保证其坚固、稳定、耐久,并能够满足各种安全防范要求。
二、基础设施完善1. 轻型监狱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通讯、消防、安防、通风等设施,以满足日常运营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2. 轻型监狱的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三、环保及卫生1. 轻型监狱应遵守国家环保法规,采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轻型监狱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防止疾病的传播。
四、智能化管理1. 轻型监狱应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智能化管理系统应包括安全监控、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应急救援等功能,并与城市监控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
五、安全性与防护1. 轻型监狱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机制,对各类危险源进行及时排查和整改,确保监狱的安全运营。
2. 轻型监狱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手段,防范罪犯的逃脱和暴动等行为,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六、法律援助及教育1. 轻型监狱应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 轻型监狱应开展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文化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3. 轻型监狱应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为罪犯回归社会和就业创造条件。
4. 轻型监狱应积极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为罪犯改造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5. 轻型监狱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6. 轻型监狱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罪犯改造工作。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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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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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驰以关押职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轴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雏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
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若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用房类别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罪犯用房 (m2/罪犯)警察用房 (m2 鑛)其他附属用房 (m2/ 察)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用房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类别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监舍楼罪犯用房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续表2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罪犯用房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2-30 2-30 2-30劳动改造用房其他服务用房男监合计2L41注:1、女子监狱厕所增力卩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表3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警察用房警察办公用房公共用房县业务用房警察管理用房警察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合计表4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察}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其他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注: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第二+七条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八条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 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监舍楼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
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有关规范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 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第二+九条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狱围墙内,自成一区,离其他建筑物距离宜大于20m,并设禁闭监室、值班室、预审室、监控室及警察巡视专用通道,禁闭监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单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三+条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等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应设于监狱围墙内、监狱大门附近,并分别设置家属和罪犯专用通道。
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区域及设施;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三十二条监狱围墙内警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舍楼内应设警察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楼层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内设警察专用通道及专用卫生间。
警察值班室内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2、劳动改造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应设警察值班室、警察专用卫生间,警察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狱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
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监狱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 (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四条监狱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
各类用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严禁豪华装修。
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设局部空调。
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