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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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4、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 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 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 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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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 做法是正确的?
如上例中,丙欠乙货款之债7万元。问:甲诉 丙的最高额请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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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例: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 ,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 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 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 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 元。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 债权数额大致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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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优先支付”。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 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特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其次,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 保全。
人。
本书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对此,债务 人应当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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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v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
v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含义包括如下两点:
第一,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 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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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 况下不应当受理?( )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
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2、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出的诉讼,下列关 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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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 元货款也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 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 可否对丙行主体
v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v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三种观点: 第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债务人为被告,而次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以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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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 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说法哪个是下正 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
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
本书认为,将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是必要
的,但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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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也未还,乙 未主张。现甲诉丙到法院,标的10万元,胜 诉。问:丙应当向谁清偿,该清偿行为的效 力如何?
如上例中,甲诉丙,请求标的额为15万元,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2020/12/9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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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念
一、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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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v 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如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届清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债务人主
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v 代位权的特点: 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v 总之,代位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 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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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三、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四、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五、 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v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张其享有的且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
全的必要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例:乙欠甲债务2000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 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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