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律师出席湖北省律师代表大会
张平、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平、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0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兵【审理法官】吴红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某某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当事人-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丹丹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余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何艳丽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马小英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丹丹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余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何艳丽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马小英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丹丹余倩何艳丽马小英【代理律所】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某某与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武汉焦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钱涛、武汉市青山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涛、武汉市青山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涛;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当事人】钱涛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钱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邓晨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晨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晨蕾【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钱涛【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8]8号)等文件的规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信息,是需经过层级上报,层级审核校验的信息。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现就湖北省《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收件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姚荣联系电话:************邮编:430071电子邮箱:1164278461 在本页面底部,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2020年1月12日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湖北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湖北省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湖北省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3.18
•【字号】鄂司职评办〔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湖北省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司法局:
根据鄂职改办[2020]35号文件,黄红等5人具备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起始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名单如下:(共计5人)
一级律师: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二级律师:
吴胜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文正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二级公证员:
王道富十堰市公证处
曾庆玉武汉市江天公证处
湖北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1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审理法官】李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冬;李力【当事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冬李力【当事人-个人】王冬李力【当事人-公司】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倪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倪竞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君倪竞【代理律所】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力【被告】王冬【本院观点】王冬作为公司员工,以大别山中心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监理保证金为由向公司出具借支单,该借支单核准处有相关负责人员以及当时东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签字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冬作为公司员工,以大别山中心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监理保证金为由向公司出具借支单,该借支单核准处有相关负责人员以及当时东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签字确认。
在转账过程中,案涉款项亦没有流入王冬的个人账户而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转入李力账户,东晟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对王冬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中也自认案涉款项是用于招标的监理保证金,由此可见,东晟公司在支付该笔款项的时候认可王冬借支该款项目的是履行职务,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个人利益。
胡昌启、武汉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昌启、武汉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1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审理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昌启;武汉市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当事人】胡昌启武汉市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胡昌启【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付选海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张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选海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张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选海张诚【代理律所】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昌启【被告】武汉市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司法局作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重新鉴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因与武汉亚心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胡昌启于2015年9月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江汉法院委托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了同济司法鉴定(2016)法医临床YL001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亚心医院对胡昌启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术后心律失常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20%-30%(供参考);胡昌启不构成伤残,后期医疗费建议给予5万元,误工时间90日,护理时间30日。
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韩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韩某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审理法官】胡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韩某;潘卉仪;李珍香【当事人】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韩某潘卉仪李珍香【当事人-个人】韩某潘卉仪李珍香【当事人-公司】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军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军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军超【代理律所】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潘卉仪;李珍香【本院观点】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08:51:14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韩某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8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木兰大街油岗村昇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__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执业律师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吗
执业律师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吗作者:滕修福,答贵龙,段莎,闫旭辉,尚娟,王鸿任,武春,沈彦科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5期有些地方人大特别是一些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时,往往把代表中的执业律师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据此,有人认为,执业律师同样也不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人则表示反对,法律并没有对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作出明确规定,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未尝不可。
执业律师任法制专委可以优化结构□文/滕修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人大专委”或“专委”)并不违法,担任法制类的专委更是量才适用、尽其所长。
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律师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禁止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立法用意在于防止律师利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特殊身份从事诉讼活动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毕竟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司法机关(公检法)有影响力。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只是专门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影响力不大。
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运用原则,执业律师担任人大专委后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不违法。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业律师担任人大专委的前提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那么,执业律师是否能够被选为人大代表呢?这一点是肯定的,只要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大代表,律师当然也不例外。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而各级人大设立的诸如法律、内务司法等法制专门委员会,其法定职责大多是研究、审议和拟订与立法、修法有关的法律案,提出司法建议等。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某某市律师协会新任会长在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上的表态发言
某某市律师协会新任会长在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上的表态发言首先感谢领导和同仁们的信任与支持!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均经产生。
我代表新一届律师协会做表态发言。
从今天起,我们新一届律协班子将恪尽职守、砥砺前行,精诚团结,服从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为律师同仁们做好服务,自觉接受大家的监督,在任期内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守初心、强素质我们要不忘初心,把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一项铸魂工程,积极引导律师事业始终沿着党指明的正确方向发展,推动建设政治可靠、业务过硬、操守可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今年正值全面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我们要值此契机,进一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能力作风建设,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促进全市律师队伍在业务能力、政治意识、纪律作风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加强党的建设,热心公益事业、树立行业形象是解决律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力打造律师行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努力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新形象,实现新作为。
二、聚人心、维权益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是深爱着律师职业的。
基于对这份职业的热爱,我们要努力把律师协会建成律师之家,让律师感受到温暖和支持,充分发挥公益委员会的作用,第六届律协将下基层,走访律师事务所,就执业律师的基本情况和如何解决律师遇到的困难进行调研、制定解决方案,让更多的律师融合在这个集体中,凝心聚力、同舟共济,创造辉煌。
我们要在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协会班子将会同维权委员会与各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致力于推进解决律师会见难等执业中遇到的问题,争取形成联动,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大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属性,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使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共创新、谋发展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将会有更多的新兴业务领域出现,法律服务的需求趋于多元化。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协会;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缩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兵【审理法官】吴红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何丙万【当事人】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何丙万【当事人-个人】何丙万【当事人-公司】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远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王康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远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王康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远王康【代理律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丙万【本院观点】何丙万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致伤残等级为九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丙万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致伤残等级为九级。
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支付何丙万的工伤待遇。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2个月。
因此,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应以何丙万的月平均工资3840元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给何丙万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上述费用应由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武汉格雅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何丙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工伤检查费和复查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协换届律师代表发言材料
律协换届律师代表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律师代表: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本次律协换届大会,我很荣幸能够作为律师代表发言,分享一些想法和建议。
首先,我想谈谈作为律师代表的责任。
我们作为律协的一员,代表着广大律师的利益和权益,我们的使命是为正义服务,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作为律师代表,我们要发挥积极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律协的换届对于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以推动律协的工作向更加高效和有影响力的方向发展。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核心力量,我们的职业道德是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基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确保律师的行为合乎规范和法律,增强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扩大,我们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律协可以组织开展更多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帮助律师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再次,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作为律师代表,我们应该鼓励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律协可以通过建立律师互助平台、组织律师合作项目等方式,促进律师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最后,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行业,我们的发展和进步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展现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律协可以组织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搭建律师与社会各界的桥梁,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律师代表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团结和进取的精神,为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律协的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律师行业的发展将会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旳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构成旳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旳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旳对旳实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进社会友好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旳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旳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旳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旳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旳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旳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旳纠纷,受理律师旳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旳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旳律师,为本会旳个人会员;依法同意设置旳律师事务所为本会旳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旳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与本会组织旳学习和培训;(四)参与本会组织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有本会举行旳福利;(六)使用本会旳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旳意见和提议;(八)对本会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意见。
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
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是武汉市律师协会的组织法规,是协会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准则。
章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设置、经费管理、会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律师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首先,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作为专业性组织,律师协会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加强律师之间的团结和交流。
章程会明确规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法律,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法律援助和职业保障等服务。
其次,章程会规定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条件和会员权利和义务。
律师协会是由合法注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性组织,章程会规定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条件,包括律师的执业资格、道德品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章程会明确规定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如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的各项服务等,也规定会员的义务,如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等。
第三,章程会规定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设置。
律师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章程会规定协会的机构设置,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协会的决策和管理的有效运作。
此外,章程会规定律师协会的经费管理和财务公开。
律师协会的运作需要经费的支持,章程会规定会员的会费缴纳方式和标准,规定协会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协会的财务公开透明,防止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确保会员的权益。
总的来说,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是律师协会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协会的宗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经费管理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内容,是协会的管理和运作的基本准则。
会员和协会的工作人员都应遵守章程的规定,共同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徐官庆、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官庆、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审理法官】张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官庆;夏伟【当事人】徐官庆夏伟【当事人-个人】徐官庆夏伟【代理律师/律所】祁海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祁海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祁海燕李家稳【代理律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官庆【被告】夏伟【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夏伟主张其与徐官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徐官庆两次确认的欠款明细表及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予以证实;徐官庆对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予以认可,可以确定夏伟与徐官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且双方结算的欠款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0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审理法官】马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庆【当事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庆【当事人-个人】李国庆【当事人-公司】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刘红勤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张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刘红勤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张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虎刘红勤张杰【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庆【本院观点】关于社保问题,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协议或者一方承诺而免除。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社保问题,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协议或者一方承诺而免除。
盛隆公司扣发李国庆工资21000元,认为是根据李国庆承诺社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而致。
盛隆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认为不应返还21000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均未主张,且一审也查明为李国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并非盛隆公司,一审法院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年休假,盛隆公司认为其在春节所放假期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7日的假期,同时盛隆公司仍然按照其工资标准发放了工资,足以证明李国庆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
但盛隆公司对其超出法定假期的时间抵扣年休假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亦未在相关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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