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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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的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燃气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18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我局组织力量对《XX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形成《XX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燃气行业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燃气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不断增加,燃气安全管理和维护任务越来越大,原有《条例》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处罚等多个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燃气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

二是燃气用户对燃气企业的服务需求越来越明确,需要燃气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日常管理水平,《条例》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求。

三是政府各部门职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管理权限和责任主体与原有《条例》不符,造成燃气行业相关主体的认
知混乱。

四是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我市《条例》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不一致。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我市《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依据及修订稿主要内容
(一)过程。

2017年11月,我局启动《条例》修改工作,2018年3月形成初稿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于3月、4月两次组织审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

(二)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另外还参考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分八章,五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第1-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第6-10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燃气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是城市燃气经营(第11-16条),主要规定了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和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规定、停气管理和燃气价格。

第四章是设施与器具(第17-19条),主要规定了燃气
设施与器具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要求和责任。

第五章是城市燃气使用(第20-29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燃气计量、燃气用户信息变更、安全用气规则等内容。

第六章是城市燃气安全(第30-43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燃气安全管理、单位和个人为确保安全使用燃气应遵守和禁止的行为以及燃气事故处理。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44-57条),主要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赔偿等内容。

第八章是附则(第58-59条)。

(四)修改内容。

对《条例》共4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细化、量化实际操作中的有关条款,提高可操作性;进一步明晰燃气市场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长远利益。

主要包括:
1.删除了3条,主要涉及与当前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不适应的条款,如燃气器具的许可制度、气源适配性检测和当事人不服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问题。

2.增加了14条,主要涉及燃气费违约金、管道燃气用户变更信息、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燃气事故处理、燃气事故责任险、盗窃燃气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等内容。

3.修改了29条,主要涉及与上位法、政府各部门职能和区域规划范围不一致的条款,特别是对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中处罚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强化了管道燃气企业的责任。

《条例》中新增第14条的第(五)(六)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2年至少对燃气用户提供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并书面告知用户检查结果;第15条,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停气时间和区域,并及时恢复供气;第18条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双方对燃气设施承担的管理责任等具体规定。

(二)增加了燃气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事故双方造成了严重损失,危害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明晰查处燃气安全事故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增加了燃气事故责任认定条款。

(三)增加了盗窃燃气行为的相关规定。

随着燃气使用的普及和农村“煤改气”的大力推进,盗窃燃气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到城市燃气供用气安全。

原《条例》中未对盗窃燃气行为进行规范,仅单纯依靠现行的民事协商方法解决盗窃燃气行为存在许多弊端。

为此,修订稿中增加了对盗窃燃气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条款。

(四)加大对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力度。

原《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一是对各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少,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加重了法律责任。

如第46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额度由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增至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二是对原条例中只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置法律责任的,增设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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