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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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 ; 保险金 , 主要是基于人 寿保险 而产生 ; 其他不得扣押 的权利 等。 2 .扩大后 客体的范围 ( )除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债权以外的债权 1 对这 个问题 , 学理上基本没有什么争议 , 但是我 国合 同法 及其 司法 解释却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的客体 , 仅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要 件 的 反 思
体应该包括 : 债权 、 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 成权 、 讼上 的 形 诉
权利和公 法 上 的权 利 … 、 务 人 的代 位 权 和 撤销 权 债
对债权人代位权 的构成要件 , 我国立法和学理上的观 点颇不一致 。立法上的明确要 求是 在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关
等 。本 文认 为 , 以上观点都值得商榷 , 权人代位权 的客 债
体应当适当扩大。 1 .扩 大 的 原则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 一) (
称《 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中体现 出来的, ) 1 主要包括: 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 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 的债权已经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等内容。而现行的学理上 , 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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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5期
总 第 11期 4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Junl f aj gU i r t o i neadE oo c ora o N ni nv sy f n c n cnmi n e i F a s
No 5, 0 6 . 20 S ra No 1 1 eil . 4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 主要体 现在《 同法》 7 合 第 3条 ,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和诉讼 权专 属 于债 务 人 的 , 不在 此 限 。” 西班 牙 民 《
的名 义而 不能 以债 务人 的名 义行 使代 位权 , 且 不 并 能随 意处 分债 务人 的权 利 , 则 应对 由此 给 债务人 否 造成 的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 代 位 权不 同 于代 理权 。一 是 名 义不 同, 理人 代
权 , 不 能再行使 代 位权 。 但
( ) 务人 须 迟延履行 到期 债务 三 债
务 人 现有 之 权 利 。依 照我 国《 同法 》 规定 , ” 合 之 可行 使 代 位 权 的债 权 , 必须 是 债 务 人 现 有 的债 权 。 务 债
人 的期待 权 或 取得 权 利 的权 能如对 要 约 的承 诺 . 均 不 能 代位行 使 。
为 了确保 债权 的实现 , 护交 易安全 , 国民法 保 各
使债权 人 的权 利。
第三 , 债权人 在 行使代 位权 的过程 中应 以 自己
大都设 立有 债的 担保 制度 。代 位权 作为一 种法律 制
度正式 确立 于法 国 。《 国民法典 》 1 6 法 第 16条规定 : “ 债权 人 得行 使债 务 人 的一 切权 利 及诉 讼 。但 权 利
收稿 日期 :0 6 0 — 0 20 . 8 3 -
作者简介: 任春野 (9 4 ) 男 , 阳市人 , 17 一 , 沈 沈阳广播 电视大学高职 院, 讲师 。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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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 0 年 第 4期 06
权 的 立法 目的要 求 。代 为 主 张 的对 于第 三 人 的权
是 以被 代理 人 的名 义实 施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 位权 代 人是 以 自己的名 义 实施 民事法 律 行 为 的; 是 权 限 二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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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5卷 第 5期
20 0 2年 1 O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a x o o e & Tr d n t u e o r a fS a n i Ec n mis a e Is i t t
Vo . 5 NO 5 11 . Oc . 0 2 t2 0
能成 为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 因 此 , 代 民法 上 又 规 定 现 了代 位 权 制 度 , 以达 到 全 方 位 、 角 度 的 保 障 债 权 人 多
实 现 自己 的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的产 生
我 国《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 代位权是 指当债务
生效 力 。 这 一 草拟 的 条 文 , 于权 利 的 内 容 与 日本 民 ” 对
人 怠 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时 , 权 人 为 保 全 自己 的债 权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债 可 代 位 使 行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最 早 见 于
但保存行 为 , 在此 限。可见 , 不 ” 日本 民法 除 采 用 与法
活 中 ; 所 有 权 相 比较 ,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对权 ; 与 债 相

但 债 务 人 不 积 极 履 行 自己 的债 务 , 权 人 的权 利 债
就无 法 实 现 。 因 此 , 代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自 己 的 民法 近 中对 债 权 予 以特 殊 的 保 护 , 规 定债 的 担保 制度 , 即 以 便更 好 的保 护 债权 人 的债 权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 且 仅 能针 对 债 务 人 的 现有 财 产 , 债 务 人 而 对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探究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打算,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法律的变迁,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与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进行深度探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定义与性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简称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方式,即债权人以被追偿债权的主张为基础,向法院告状并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利的一种诉讼形式。

代位权诉讼的性质是代理性诉讼,即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

其目标在于保卫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追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诉讼程序。

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在告状前已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且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详尽内容和实施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主张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主张权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转让权则意味着代位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未履行正当期限内的债务义务,且债权人已于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

2.债权人申请代位权:债权人已明确表示请求法院代为行使追偿权利,并提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负有债务返还义务:存在与债务人之间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干系,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返还义务。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运用与问题1.代位权诉讼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特殊在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破产等状况下,代位权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人 的财产不 当减少 . 以致威胁到债权人利 褴. 说代位权 的 人埘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或者 这是代位权存在 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 ,
第二 ,代位权足代位债权人 以 『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 代位权 的 础 , - 1 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 , 则无代化 人 的债权 , 代化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而不足 向债务人提f请求 。 权 的 可 能 。 f |
【 关键词 】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中图分类号 1 4 1 1 DF 1 ̄ 9
次债务人
【 文章编号 10 9 83  ̄ o)1 0 3— 2 10 — 54 o 80 - 0 8 0
第二 , 三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可 以是向人 民法 院提 请求 , 即
【 文献标识码 】 A
代位权制度可 埘合同保 全制度 ・ 的币要鲥成部分 .它足 } i
(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 但该债权 n经到期 ; 叫)债 务人 的债 权不是 属于债务 人 自身的债 々 属. 权 。” 这就从法律上 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种权利足债权人所 固有的 ,只要债权人所卒有的债权符合法
冗 ,¨ 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 , f : 致使其 无力 清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 卜简称《 同法 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一 》以 合 ) 1
债权人依照合用法筇 7 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 当 应 偿对 乙的债务 , 乙就可以代位行使 的权利 , 求丙碰 行』 规 定“ 则
力 ,』; l 所对抗 的是债权 与侦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 述为“ 可以”并未用“ , 必须” 二字 。“ 法不禁止则 人 的财产。

’ 就是 . 也
说代位权 的行使办式并不仪 限于i讼 。 乐 第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 种权利而不是 义务 。也就是 一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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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进一步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加以分析,更加明确代位权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指明了便利的途径。

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了解代位权制度价值存在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进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价值之利弊进行分析,扬优补缺,从而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建议。

归纳总结,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代位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在其不当得利的基础上,依法以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第三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并对其进行详细讲解:1.保险公司代位权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可以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相应债权,代位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例如,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保险金,并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银行债权人代位权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借款人的权益,向抵押人追偿。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时,银行可以以债务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权,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3.厂商债权人代位权在供货合同中,如果经销商违约或无力支付货款,厂商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经销商的权益,向最终消费者主张权利。

例如,当经销商无力支付货款时,厂商可以直接与消费者结算,并要求消费者支付相应款项,保护了厂商的权益。

4.劳务债权人代位权在劳务合同中,劳务者违约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时,雇主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劳务者的权益,向劳务者进行主张。

例如,当劳务者未按时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时,雇主可以向劳务者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保护了雇主的权益。

5.债权人代位权在股权转让中的应用在股权转让中,投资方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股东的权益,向其他股东主张权利。

例如,当某企业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时,投资方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其他股东追偿或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保护了投资方的权益。

这些例子展示了不同领域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的应用。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让债权人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6.债权人代位权在担保物权中的应用在担保物权中,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益,以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例如,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可以行使借款人的代位权,将担保物进行变现或转让,以偿还借款。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

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
陈 衍
[ 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摘 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 中的金钱债权, 这一过分
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 债权代位权人应 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
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Biblioteka 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 。
[ 关键词 ]债权代位权; 客体 ; 形成权 [ 作者简介]陈衙 , 就职于达竹煤电集团, 四川 达州 650 300 [ 中图分类号]D 2 . [ 9 36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7 — 78 2 1 )0— 16— 3 62 22 (0 I 1 00 0
限定?这有必要对债权代位权客体范围进行探讨。 依现行法律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1 须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 ()
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
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宗 旨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 , 因而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是债权代位 权制度的 目的所在。但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一旦触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不是金钱债权甚 或到期债权 , 而是形成权等 , 如某 甲享有对某 乙 1
客体。


我国债权代位权 客体范 围的局 限性
权利范围是: 非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务人对次债 及其成 因 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 。为 了更加显明《 合同法》 7 条的可适用性 , 3 最高人 民法院专 门针对此进行 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 债权代位权客
了司法解 释。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干问题 的解释( ) 第 l 若 一 》 3 条的规定 , 合同法 7 3条规定 的到期债权被限缩到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 的到期债权 。本来《 同法》 合 7 条的规定 已经够狭 窄的 了, 3 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 释更进一步对客体范围进行了限制 , 这些规定和限 制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合理 , 关键在于合理 的标 体的范围被缩小到了非专属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 为什么司法解释要对债权代 位权 的客体进行如此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是 传 统 民 法 债 的保 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所 谓 债 权 人 的代 位 权 , 指 因债 务 人 是 怠 于行使其 到期 债权 , 债 权人造 成 损害 的 , 权 对 债 人 可 以 向法 院 请 求 以 自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债 权 。设 立 债 权 人 代位 权 的 目 的 , 为 了 防 止 债 是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 不 当 减 少 危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此 “ 任 财 产 ”是 指 在 合 法 有 效 的债 权 债 务关 责 系 中 ,债 务 人 除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以 外 的 对 全 部 债 权 人 承 担 清 偿 债 务 和 承 担 责 任 的 全 部 财 产 。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 有 无 或 增 减 直 接 关 系 着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当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 债 权 人 造 对 成 损 害 ,债 权 人 就 可 以 自 己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债 权 ,从 而 保 证 责 任 财 产 — — 债 权 人 债 权 实 现 的标 的 不 会 不 当 减 少 , 以 此 保 障 包 括 代 位 债 权 人 在 内 的全 体 债 权 人 债 权 实 现 成 为 可 能 。
日本 、 班 牙 、 大 利 等 国 民 法 设 有 该 制 , 最 先 西 意 而 完 整 确 立 的是 法 国 民法 典 。 第 1 6 其 6条 规 定 :“ 1 债 权 人 得 行 使 债 务 人 的一 切 权 利 和 诉 权 ,惟 权 利 和 诉 权专属 于债 务人 个人 者 , 在此 限 。”『 国古 不 l 1 我 代 没 有 发 达 的 商 品 交换 ,债 权 实 现 多 依 赖 行 政 或 刑 事 强 制 方 法 予 以保 障 。 1 2 9 9年 国 民 党 政 府 在 制 定 民法 时 ,于 债 篇 中专 设 包 含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债 的 保 全 一 款 , 该 制 度 并 未 付 诸 实 施 。新 中 国颁 布 但 的 《民法 通 则 》 有 债 篇 , 权 人 代 位 权 仍 缺 失 。 虽 债

债权人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理解点:
1. 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到期。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还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 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私下与次债务人协商解决。

4. 以债权人名义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

5. 保全债权的必要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限于保全其债权所必需的范围内,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权利。

6. 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某些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这些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不积极
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来追回自己的债权。

这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部分,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第三人。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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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摘要:《合同法》及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合同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理,最终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大问题。

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原因,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

为了防止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防止三角债的产生。

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以及优化民商交易环境,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一、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

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在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二、关于代位权的基本理论(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1 含义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2 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的必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1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

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 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 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代位权的效力1 对债权人而言,其代位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必须以能够保障债权清偿为限,并且原则是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如抛弃、让与等,否则,该处分无效。

2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3 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债权人对其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所以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务问题的探讨1、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代位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诉原被告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在目前司法实践是一致的认识。

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属共同被告,理由是从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地位看,他是债务人,处于被告的地位,虽然债权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属于债务人的位置;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理由是原告债权人对第三人起诉代位行使的债权本身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故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第三人诉讼的资格,作原告不合适,债务人不得另行起诉的同时,更不能对本诉当事人的争议有独立的主张;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虽有债权,但两者不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常出现两者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丧失了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作为代位权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第二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

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其次,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甚至出现争抢财产等暴力、违法行为,无法实现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诉讼方式,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4、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

”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

从而排除了“入库规则”的采用。

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其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其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提高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反之按“入库规则”,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会出现债权人都不会主动积极行使代位权,而是坐享其成,这会严重损伤拿起武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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