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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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
吴疆律师
一、简介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二、法律规定
1、《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细则》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进行再次分析和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性价值,其在专
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判断依据。

具体的: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所涉专利无效被受理后,又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判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无论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

必要时,若被控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规定为依据抗辩其使用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举证证据,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直接对被诉侵权人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判断,作出裁判。

这均反映出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必要。

2、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原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通过审查员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审查员一般不经检索在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即可授权;审查程度较宽泛、权利门槛低,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并不说明其专利权状态具稳定性、不存在《专利法》《细则》宣告无效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专利的进一步检索核查,是针对相关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的进一步“认证”,属“技术性评价”范畴。

作为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在获权后,一
旦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较有力验证,可作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价值的依据。

3、应对专利侵权的资料储备。

有价值的专利公布后时常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及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资料储备,一旦发现侵权即可在提交诉状或处理请求书的同时附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处理。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
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请求人对其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
正请求,要求复核。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对此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效力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
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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