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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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作者:刘务勇金一兰发布日期:2012-05-09

阅读:8799次内容摘要:城市社区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区民主建设既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统筹兼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促进社区民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社区自治;基层民主;问题;对策

一、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当代价值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自治是社区民主的基本形式,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则是城市以社区居委会为组织载体,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为原则和目标的城市居民民主制度。它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1.社区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构成了我国基层民主的框架,没有基层民主的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缺少了城市居民自治,我国的基层民主就是不完整的。和轰轰烈烈的农村村民自治相比,我国城市社区民主发展略显滞后,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民主建设,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加以推进。

2.社区民主建设是推进新时期社会转型的需要。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要求。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市是通过一个个工作单位来全面动员和控制城市社会成员,实现社会整合的。那时的居民委员会只是单位体制的补充,其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单位体制外的居民,其管理服务功能比较单一,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只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单位管理体制正在衰落,社区成为当今城市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社区民主是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核心,社区民主建设是城市社区建设的核心,社区民主的水平如何,其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对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3.社区居民自治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条件。发展民主政治,公民必须具备相应的参与意识、开放意识、民主意识、自主意识、责任意识、平等意识、合作意识、妥协宽容精神等等,这些都是发展民主不可缺少的因素。公民意识的培养,除了理论教育、理念灌输等传统的方式之外,必须通过具体的民主实践赋予公民以实在的、感性的、鲜活的民主认知。“干中学、边干边学,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提高民主意识和水平”的实践模式对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更具有实际意义。城市社区民主就是这样的一种民主实践形式,通过社区民主建设,不仅可以培养居民的现代民主意识,改造落后封闭的思想观念,同时通过民主的实践,培养、提高居民的政治参与技能,这对公民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对中国民主政治的长远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4.社区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保障。社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发展社区民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是社区和谐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条件。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区民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民主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因为它是恰当而稳妥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一种可靠机制。”[1](P166)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利益多元化的历史背景下,民主为不同利益群体反映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愿望和不满,进行利益的博弈,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同时民主也是对政府的约束,在公民社会的压力下,政府必须依法公正负责地解决社会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关键是如何以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办法来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因此,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把民主机制作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社区民主建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管理中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这是城市社区自治制度产生的最初源头。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确认:城市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1月,民政部发布《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各城区中选定26个城市社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社区直选逐渐在南京、上海、广西、北京等地大范围地付诸实践,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和“加强社区民主建设”的论断,并强调“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即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明确提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入全面转型时期。这是指导当前城市社区自治的准法律文件。[2](P92)到2006年底,全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的80717个居民委员会。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工作正在全国展开。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社区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积极性有所增强;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当前来看,社区民主建设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

1.社区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渠道不畅。一是参与主体意愿不强。表现为参与的人群以老年人为主,弱势人群较多,中、青年人,经济状况好的、文化程度高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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