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生留级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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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留级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我校留级学生处理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各教学院(系)负责对留级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和研究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生及其家长;招生与注册处汇总各教学院(系)决定意见行文,进行学籍异动,对教学院(系)留级处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作程序

(一)按学籍管理规定留级的学生处理程序

1.每学年开学前一周,招生与注册处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对必修课欠20学分以上的学生进行学分清理,并将学分清理结果通知各院(系)。

2.各教学院(系)学籍管理人员在开学前一周内对欠学分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学籍预处理名单、处理意见公布。

3.开学第一周内,各教学院(系)对本院(系)必修课欠学分>20的学生的学籍处理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将学籍处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按统一格式报招生与注册处。

4.招生与注册处接到各教学院(系)学籍处理决定后,及时做好学籍异动,汇总行文。

(二)学生个人自主申请留级处理程序

1.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院(系)审批;

3.报招生与注册处备案。

4.招生与注册处及时做好学籍异动工作,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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