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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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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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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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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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
第18页,共39页。
例,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 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 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归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 实现债权。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 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丧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以下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第16页,共39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
第10页,共39页。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
起,形成新的不可别离的财产形态。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 上进展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展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不久, 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权要求房主承担 装修费用吗?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条件。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得方法、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述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包括以下情形: •(1)共有;(2)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3)内容相容的他物权并存。 2.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思考:如何界定排他性的内涵?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

2.物上请求权 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请求赔偿损失
•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我国采交付要件主义 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物权让 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 让人。
4、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权利人处分该 、基于上述事实享有物权时, 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A.宣示登记 宣示登记 B.不进一步处分,法律并不要求强制登记 不进一步处分, 不进一步处分 C.进一步处分,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先 进一步处分, 进一步处分 需要办理登记的,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无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质押权, 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对于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
(二)登记 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 但也存在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 1、管辖原则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 不得按件收费、重复登记、要求评估、越权登记;应当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提供服务。 4、效力排序 权属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 明有错误。

物权概念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物权法 知识点对比总结

物权法 知识点对比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对比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1.1 物权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以及从这种支配和利用中取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和利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1.2 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等基本特征。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利排除他人干涉其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绝对性是指物权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其物权,而不受第三人意志的干涉;相对性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考虑他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1.3 物权的基本理论:物权的基本理论包括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从什么时候起物权产生、对何种物享有物权、以及如何行使物权等;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和占有取得;物权的限制主要指法律对物权的限制和压制,包括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和对物权的限制性设定;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和对物权的保护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2.1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地役权和动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地役权和不动产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3 特种物权:特种物权是指某些特定的物权,比如飞机、船舶等。

特种物权是《物权法》中对一些特定的物权所做出的规定。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3.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的产生和取得的方式。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能得以区分。

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三)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力具体表现在:1.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四)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物权存在。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为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振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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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பைடு நூலகம்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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