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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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调剂管理制度

麻精调剂管理制度

麻精调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麻精调剂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麻精调剂的定义麻精调剂是指在药学合法资质管理下,依据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制麻醉药品的活动。

三、麻精调剂管理机构(一)麻精调剂管理机构负责麻精调剂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麻精调剂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关麻精调剂资质和技术人员,保证麻精调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违法操作。

(三)麻精调剂管理机构应建立调剂记录和配方复核记录,确保调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麻精调剂人员资质(一)麻精调剂人员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扎实的药学知识和丰富的调剂经验。

(二)麻精调剂人员在调剂前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调剂工作。

(三)麻精调剂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麻精调剂的流程(一)接方:医师开具处方后,将处方交给药房,进行调剂。

(二)复核:药师对处方进行复核,确认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调剂:调剂人员根据处方要求,准确配制麻醉药品。

(四)检验:药师对配制好的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交付:将配制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或护理人员,同时记录配药信息。

(六)回访:对患者使用药品效果进行回访,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和效果,提供药物使用指导。

六、麻精调剂的质量控制(一)麻精调剂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麻精调剂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

(三)麻精调剂机构应定期对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药品异常情况。

七、麻精调剂的安全管理(一)麻精调剂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患者的安全。

(二)麻精调剂人员应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遵守无菌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感染。

(三)麻精调剂机构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6、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手术室、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手术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

六、手术室、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

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和病区三级管理制度。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但不得为自己看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该类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精一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其签字与留样一致。

五、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法用量。

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核并调配,审核调配时应遵循“四查十对”,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及时与医师沟通,规范确定后,方可调配。

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分临时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和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临时和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1)审核专用处方完整性:专用处方前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临床诊断;专用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专用处方后记内容包括:医师签字。

(2)审核用药适宜性: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不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

(3)处方适宜性审核应与临床医师沟通,并根据相应处方审核依据判断。

应注意不适宜处方与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的区别。

(3)处方审核依据应根据说明书、指南、共识及相关文献。

若发现处方为超说明书,应对其分类(超说明书用药应分3类:一类本说明书未体现该用法或适应症,而其他厂家说明书及权威指南或国家规范中有体现;二类为说明书、权威指南、国家规范中没有体现其用法及适应症而专家共识及权威杂志文献中有报道;三类为该处方超说明书用药不符合上述两类,只有少数文献中有提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医疗机构必需的药品,但是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用药合理性,国务院和卫生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规定。

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实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具体而言,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处方权,组织培训和考核,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和审核管理工作,护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工作,保卫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医院值班巡视等。

除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以确保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规定。

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等。

医疗机构的分管负责人需要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药品的监管,包括、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等。

确保日常监管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五、对于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的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该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保证正常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药学部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其储存药品基数根据临床用量配备。

二、门诊调剂室设有固定发药窗口,应设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

三、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四、周转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行班次交接及每天结算。

五、审核药师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合理使用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剂,并向临床医生反馈。

六、发药药师应向患者或代取药者进行用药"三注一交代"。

七、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仅限于在本院内使用。

八、除需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其他患者使用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九、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门诊患者再次取用注射剂或贴剂时,药师需收回空安瓶和废贴,并与核对、记录前一次取用药品的数量和批号。

十、病区和手术室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收回空安瓶或废贴并核对、记录其批号和数量。

十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例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需双签字。

十二、药品储存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十三、各储存岗位如出现或发现多于备存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时办理收回及退库手续,并予以书面说明。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2)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4)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5)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6)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7)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7)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7)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8)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8)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9)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各部门库房管理人员凭请领单到药品库房领取,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数量的限定。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无误后签字,完成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和发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经医务部批准,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麻醉科、肿瘤科等使用该类药品较多的科室住院医师即可取得该类药品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应将签字式样留存药剂科备查。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只能在医院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3)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应由医务部备案。

(4)医院医务人员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定的数量。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癌痛、中度或重度慢性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④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6)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处方编号、患者(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

缓控释制剂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出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出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用量。

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需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全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含:患者(替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管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Ⅰ目的为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Ⅱ 范围适用于药学部及各临床科室。

Ⅱ 制度一、监督与管理(一)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医院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保卫科等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审核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监督、检查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等各项制度的落实;3.指导和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4.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审核、授权。

(三)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采购与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二)药学部根据临床诊疗需要,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核确定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学部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四)入库验收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购货日期、发票编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和采购人员签字。

验收记录保存到至药品有效期后5年。

(五)验收中发现有缺少、破损时,应当拒绝接收。

三、请领和保管(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配置完善的防盗设施及安全报警装置。

药库、药房均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二)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场验收,清点无误后,仓库保管人员及药房领药人员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出库记录表》上签名;(三)根据需要在急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使用保险柜,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四)对进出专柜(药库用于贮存麻醉药品的保险柜以及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打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事情,配合医疗管理部门构造相干法令法规、专业知识培训测验事情。

六、守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平安搜检,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守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构造医学、药学、护理、守卫等部门按期参加专项搜检事情,并做好搜检记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麻醉药品调配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调配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调配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

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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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
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6、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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