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生产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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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食品企业的资质问题和大家交流一下,重点交流内容体现在食品行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资质问题,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证,而属于食品行业中个别企业所需的资质问题,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没有涉及。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食品企业所需的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卫生注册证,分别归属卫生部门、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理。在这三个资质的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
1.卫生部2005年12月25日颁布,2006年6月1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令,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
任”。
因此,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和餐饮企业均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有一点一定要
注意的是,属于食品链上的企业也都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如为食品企业提供内
包装材料的塑料加工企业、消毒液生产企业等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个别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与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造成部分产品没有在卫生许可的范围之内。
以下问题也会偶尔遇到,但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这些类似的问题会更多的出
现,因此建议加强关注:
1.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
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3.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
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
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同时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5.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
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回
复
支
持
反
对
关于生产许可证
目前必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包括:
实施无证查处的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
涉及的产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2005年7月1日起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
2004年1月1日起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并没有强制实施,但是已经颁布审查细则的食品包括:
白酒、淀粉糖、调味料产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除方便面外的其他方便食品、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糕点、挂面、果冻、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鸡精调味料、酱类、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其他粮食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蔬菜制品、薯类食品、水果制品、除速冻面米食品以外的速冻其他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当然,还有其他要求我们需要关注: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6.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有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形成共识,比如产品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只是困惑于不清楚或不了解针对这些具体要求的法规是什么。还有一些问题,虽然法规有要求,但是由于国家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或实施,这时,现场时需要灵活应对,如食品添加剂备案问题,虽然总局已经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出要求,2007年4月19日又颁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在这个《备案管理办法》中也提出了食品添加剂的备案要求,但是由于各地质检局工作进度不一,还有
许多省份没有实施备案。这个时候,依据我个人的看法,作为至少应该引导企业关注法规的要求,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早备案。
关于出口卫生注册
早在2002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就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很明显,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卫生注册,这是我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管理的主要途径。
大家知道,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行业的认证监管,而认监委的另外一件重大职责是负责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监管,因此认监委委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评审员都熟悉出口卫生注册。20号令中需要卫生注册的企业包括:
分类号产品类别
Z01 罐头类
Z02 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凉晒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叶类
Z05 肠衣类
Z06 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Z07 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Z08 速冻果蔬类、水果蔬类(不包括凉晒品)
Z09 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类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Z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类
Z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Z16 粮食油脂类
Z17 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Z19 功能食品类
Z20 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
其中,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凉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在进行卫生注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需要评审申请企业的HACCP体系。
凡是没有列入注册名录中的企业,必需实施卫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