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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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一)落实清欠主体责任。

一是压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

二是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好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是压实专业(劳务)分包直接责任,做好实名核算农民工工资,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四是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

(二)落实清欠监管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受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协同做好清欠维权工作。

负责推进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对经核算确认,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榕政综[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榕政办[2004]203号)文件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22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标准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工程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催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工程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别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做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持先签合同后逬场;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工程质监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农民工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一线作业的重要力量,为铁路工程建设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做好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立足铁路行业监管职责定位,督促落实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责任,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推动各项保障支付措施落细落实落地,不断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长效机制,维护好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铁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监督支付保障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支付保障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有关各方的治欠责任;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统筹、协调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执法,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预防工作,配合各部门协调处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到应得的工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支付责任的明确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企事业单位应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二、财务管理的规范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要按月清理工资支付情况,对未支付或已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查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与财务报表相对应。

三、对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1.拖欠工资问题的预防和化解应从源头上着手,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

2.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工资支付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资支付完毕。

3.如乙方拖欠工资,甲方应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对工资支付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落实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

附件.1.《劳动合同法》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在非农业户口籍贯,在城市或非农村地区从事职业劳动,但并未在所从事职业工作地长期定居的劳动者。

2.工资支付责任: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的法定义务。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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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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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川建建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147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建设施工领域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查实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源头性欠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措施落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规定各地要严格实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哈政办综[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做好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包括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道路交通、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治、内河治理、园林绿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

当前,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统计排查,全面摸清情况底数。

对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重点排查工程款拨付到位额度、对象、人员等情况,施工单位及相关联的材料供应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拨付额度与施工合同、实际工程量比例情况和计划拨付的工程款资金筹措渠道及落实情况。

对非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政策区负责,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工程详细承包关系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储备等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重点排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苗头性、倾向性上访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冀建工〔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衔接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内容,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制度的再部署、再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建筑用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率达90%以上。

(二)全面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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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1-21成住建发〔2019〕334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月度各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发放到农民工专用工资卡上,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责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剥离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拨付,在每月5日前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最低拨付标准》(见附件1)将上一月度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对因建设单位未按期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拨付资金造成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在1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完成的,予以信用扣分,上报市住建局将建设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起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政府性投资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造成农民工集访讨薪的,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涉及城建资金的,拨付资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拨付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办理“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时予以明确,并上传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安监备案后一个月内按照系统内标准担保合同模板,以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承保机构系统确认后生效,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加强商品房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风险预警信息共享查询和联动处置机制,预防农民工欠薪风险。

当商品房项目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申请动用的预售资金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监管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工地平台”及“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及农民工欠薪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重要阶段进行跟踪管控。

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农民工欠薪问题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或在蓉开发(承建)项目存在60日以上未处理预警信息的,在完成整改前,将无法采取承诺方式代替相关办理要件。

六、优化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额度允许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及建筑幕墙、装饰装修等建筑专业承包工程按照合同造价的 1.5%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及建筑幕墙、装饰装修等建筑专业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现金保证金可按照单个项目200万元封顶缴纳。

七、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差异化管理模式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被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征信的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录入生效起算)不能使用“信用担保”。

在蓉开发(承建)项目存在60日以上未处理预警信息的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完成整改前,新开工项目只能使用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存在90日以上未处理预警信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完成整改前,新开工项目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险代替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

八、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行业监管各在蓉银行、保险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承保机构业务权限申领须知》(见附件2)要求,持《成都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机构权限申领表》(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申领业务权限。

鼓励承保机构采取联保等形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条件。

承保机构应严格履行责任,做好项目巡查及拖欠风险防控,积极配合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协调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赔付)责任。

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保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考评,对承保后不按规定开展项目日常巡查、不及时反映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后不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或拒不履行代偿(赔付)责任的承保机构,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九、建立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个人实名信息档案各在建工程项目应按照我市“智慧工地”建设要求安装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设备,与“成都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系统”并网,实时采集上传项目农民工个人信息及进出场考勤记录。

系统将对企业采集上传的农民工个人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农民工身份信息及工资卡信息进行比对和匹配,形成“身份证-工资卡-生物特征-劳动考勤”四位一体的个人实名档案。

十、严格查处违规套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行为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系统预警+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农民工进出场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不匹配的项目进行核查,对存在收缴农民工工资卡或通过农民工工资卡套取专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进行征信,经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由市住建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本文件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2.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机构业务权限申领须知3.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机构权限申领表附件1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一、计算方式最低拨付总金额=计算基数*最低拨付比例。

最低拨付总金额≤∑每月拨付金额。

二、计算基数(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公用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均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造价为计算基数。

(二)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在工程总承包价格中扣除勘察、设计等非施工部分费用,以建设、施工双方核定的施工造价为计算基数。

三、最低拨付比例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为15%,市政总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为10%(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建道路项目为5%),各类专业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为10%。

四、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将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等级达到A++和A+级,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办理“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时自行预设和调整承建项目的专户资金拨付计划,系统将按照预设计划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和提示。

若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未及时整改,该企业将被纳入“重点监管”。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和B级,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办理“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时编制并提交承建项目的专户资金拨付计划,经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按照拨付计划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预警。

(三)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含未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按照工期在各月度平均分摊,系统将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预警。

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将按照上述规定,从次月起根据变化后的信用评价等级对该公司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管。

附件2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机构业务权限申领须知一、银行(一)应具备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资占主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明确涵盖担保业务。

3. 在成都市域内设有直属分(支)行及实际营业场所。

4. 具备相应管理制度及业务人员配备。

(二)应提供资料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经办人介绍信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业务管理章程。

5. 负责相关业务的团队构架及成员名单(5人以上,须提供近三个月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

6. 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合同范本。

二、保险公司(一)应具备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

2.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明确涵盖担保业务。

3. 具备相应资质。

4. 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5. 注册在成都市域内,或在成都市域内设有直属分支机构且具备固定营业场所。

(二)应提供资料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经办人介绍信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公司章程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5. 负责相关业务组织构架及业务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提供近三个月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

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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