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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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策略

混合销售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策略

《混合销售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策略》一、混合销售概述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不可分割。

例如,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这是一个整体的销售行为,不能将其拆分为销售空调和提供安装服务两个独立的行为。

•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且货物与服务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

比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运输服务与销售货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在企业经营中,混合销售非常常见。

以家电销售企业为例,向客户出售家电并负责送货上门和安装,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混合销售的账务和进行税收筹划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理的账务处理能够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和规范,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据相关数据显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服务类型有所不同,如餐饮服务税率为6%。

例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即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商场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商品按照13%的税率,餐饮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详解(一)会计分录示例1.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企业销售一批价值10000元的商品,税率为13%,则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2.企业销售非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例如,企业提供一项价值2000元的劳务服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

会计经验: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为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许多企业将不同的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拼盘式组合销售。

产品在哪个环节进行组合为好呢?本文以卷烟组合销售为例,结合税收政策比较分析如下。

 一、卷烟生产环节 甲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A卷烟和B卷烟,A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100元,B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50元。

甲公司针对所在地为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现状,制定了拼盘式组合销售营销方案,即将A、B两种卷烟组合放在一个条盒内销售,预计该方案2015年可增加销量1000箱(250000条),组合包装条盒单价每个2元,每标准箱250条。

暂定本文举例中各卷烟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外购宣传促销品均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零售户为实行定期定额缴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

暂不考虑卷烟组合包装所需人工费用。

 甲公司拼盘式组合销售有两种方案可选,方案一甲公司直接组合;方案二甲公司将条盒作为宣传促销品提供给零售户,由零售户组盒后销售。

 甲公司预计2015年组合销售卷烟1000箱,其中,A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100=12500000元,B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50=6250000元, 卷烟消费税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即,按调拨价格销售,A卷烟适用消费税率56%、B卷烟适用消费税率36%.但方案一将不同卷烟组合成套销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利用兼营的消费税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的消费税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的消费税合理避税筹划案例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

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而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就是指同一种税税率不同的兼营业务。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1]南宁精诚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洒(粮食白酒400克/瓶,汽酒200克/瓶、药酒200克/瓶)。

2002年1-6月该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计销售金额560万元,又生产汽酒、药酒等50吨,计销售金额380万元,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共计15000套,计销售金额96万元。

原财务经理只配一名成本会计,采用综合核算法,则应交消费税为:(560+380+96)×25%=259万元。

[筹划思路]2002年6月新换上来的新任财务部长,要求增加一名成本会计,对粮食白酒、汽酒、药酒全部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对小瓶装礼品套酒超出各酒价值部分,即:每套超出价=960000元÷15000套-[5600000元÷100000000克×400克+3800000元÷50000000克×(200克+200克)]=11.2元共计超出15000×11.2=168000元,作为包装物押金入账,等1年以后无法退还包装物押金时,再冲账补税,这样就可以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筹划结果]新任财务部长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的销售额后,应纳消费税为:粮食白酒应交消费税=560×25%=140万元。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税收筹划原理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

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

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

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

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

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

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
税筹划案例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

税收筹划法律案例(3篇)

税收筹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合理避税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本文以某企业利用政策合理避税的成功案例,探讨税收筹划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盈利能力较弱。

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甲公司决定利用税收筹划策略,降低企业税负。

甲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充分考虑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甲公司了解到,自己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于是将研发费用列入成本,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其次,甲公司针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合理确定土地成本,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二是优化土地使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增值税;三是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三、案例分析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甲公司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如下:(1)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甲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归集到研发部门,确保研发费用真实、准确。

(2)合规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甲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土地增值税政策甲公司针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确定土地成本。

甲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土地成本。

(2)优化土地使用方案。

甲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优化土地使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增值税。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关注国家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合理享受税收减免。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策略,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势。

财务纳税筹划案例精粹

财务纳税筹划案例精粹

《财务纳税筹划案例精粹》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1、债权人"讨债"为什么要缴税一、案情简介:A企业长期欠B企业货款,无力偿还。

B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扣了A企业一辆小汽车后,下裁定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B企业。

B企业多方努力,把小汽车卖了,最终收回货款。

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后,认定B企业出售小汽车没有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造成偷税,要求B企业补交税款,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B企业的经理及财务人员都想不通,认为小汽车是A企业的,是替A企业卖了收回属于自己的货款,为什么还要交纳增值税?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二、纳税辅导:B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确实是一件让人同情的事。

在费劲收回货款后,又引来偷税及被罚的麻烦,疑惑的提出: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对!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值得让人思考的。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A企业欠B企业货款,如果A 企业直接变卖小汽车偿还货款,那么,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收回货款且不用交税,但是这显然不可能;A 企业不变卖小汽车,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扣了小汽车后,卖了收回车款,裁定书直接把车款交给B企业,那么,该辆小汽车还是由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没有纳税的义务;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了B企业,由B企业直接出售,那么,不仅A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且B企业再销售小汽车时,也产生了纳税义务,也要按出售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该案件的发生,给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多一些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彻底理解税收政策,少走弯路;纳税人平时多注意学习,在处理一些业务时,多与税务机关联系,可以不缴的税就要避免,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2、设备价款和运费分开划算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旨在通过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来增加销售额。

在税务筹划的环境下,混合销售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工具,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来利用税务规定中的抵扣、减免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这种筹划方法基于税务规定中对不同商品或服务应纳税率的差异,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组合来合理分配税款,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一种常见的混合销售筹划方法是将高税率商品或服务与低税率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提供商品销售和咨询服务,其中商品的销售应纳20%的增值税,而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率仅为10%。

企业可以巧妙地将商品和咨询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并将税务负担合理地分摊在两个部分之间。

这样,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将相应减少。

除了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外,还可以利用混合销售筹划的方式来合理分摊企业的成本。

企业往往需要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资源来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成本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款。

通过将这些成本与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企业可以将其成本合理地分摊到销售收入中,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与财务和税务专家合作,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另外,纳税筹划并不仅仅局限于混合销售这一种方式。

企业还可以利用其他筹划方法,如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架构等,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税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总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并合理分摊成本,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近年来,中国建筑业蓬勃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盈利能力,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手段,旨在通过合理的市场定价策略,实现合法减税和规避税收风险。

本文将探讨一个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并分析其可行性和效果。

案例背景:A建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成立多年来一直在不同建筑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口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压力。

为了提高盈利能力,该公司考虑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来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一、混合销售的核心概念混合销售是指将商品和服务进行组合销售的一种方式。

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主要体现在以合同工程形式销售建筑服务,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

通过控制可变价格和固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企业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优势1. 合法减税:通过调整销售结构,合理安排比例,可以将一部分应纳税额转变为可抵扣或适用低税率的建筑材料销售,从而合法减少税负。

2. 规避税收风险:混合销售可避免企业过分依赖合同工程销售,降低了可能面临的税务稽查风险。

3. 提升竞争力: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方案,吸引更多客户合作。

三、具体操作方案针对A建筑公司的情况,可以制定以下混合销售方案:1. 合同工程价格调整: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将合同工程的定价适当下调,确保在盈利的同时,合理控制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加建材销售比例:适当提高向客户提供建材的比例,例如在合同工程中增加材料的占比,以增加建材销售收入。

3. 区分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在企业内部建立明确的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项目,避免税务机关对销售方式的质疑。

四、方案可行性和效果评估根据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混合销售纳税筹划方案具有以下可行性和效果:1. 减税效果:通过降低合同工程定价,并增加建材销售比例,合理计算纳税项目,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

如何通过并购避税案例近年来,随着企业兼并重组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并购作为实现财务优化、避税减税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探究如何通过并购实现避税的方法和效果。

案例一:大师兄兼并喜助公司大师兄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传媒产业的投资和运营。

原有的业务模式基本上是通过逐步扩张,加大对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比例,实现对产业的横向整合。

在该模式下,公司业绩虽然有所提升,但是税负也相应增加。

为优化财务,大师兄策划了一次并购,兼并了一家地方上市公司——喜助公司。

在并购后,喜助公司成为大师兄的全资子公司,大师兄实现了对喜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管控。

而喜助公司拥有在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和减税政策,此次并购不仅实现了业务的整合,更有效减轻了总公司税负。

在并购之前,喜助公司财务状况不是很理想,不过因为并购后一并纳入大师兄的账户,大师兄可以针对喜助公司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喜助公司位于省级经济开发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师兄可以通过将一些产业转移到喜助公司,申请暂停或延缓税款缴纳等手段,把喜助公司的税负降到最低。

该案例的效果很显然——通过并购,大师兄在避免被重复征税的同时,有效调整了公司整体的税负率,实现了财务的优化和税务的减轻。

同时,公司业务范围和客户资源也得到了拓展,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而且,喜助公司处于地方经济开发区,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还可以利用该区域的资源,来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实现整体效益的提升。

案例二:联想兼并IBM电脑业务2014年,联想国际以约2.385亿美元的价格完成了对IBM电脑业务的收购,并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这次跨国并购对于联想的经营发展和计划目标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联想从IBM收购的电脑业务是高利润的,由此可以有效增加联想的盈利和利润。

而且,联想和IBM交易之后,很快就将今年的营收目标提高到了亿美元,这也契合了联想从国内企业向跨国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种经营行为的征纳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一混合销售的相关税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针对同一纳税行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的,二者不可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如果依据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且该销售货物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在计算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再通过混合销售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或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分析企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合算。

这种选择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虑是否将混合销售中的应税劳务项目进行独立分立(业务项目单独成立企业来经营)出来,达到选择纳税方案,并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因其增值税应税货物部分应缴的增值税款部分,与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是否独立分立无关。

因此,筹划的主要考虑是对涉及销售的营业税劳务项目部分是否独立分立进行选择。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税务筹划避税逃税案例
1、广东张三公司案。

2010年,广东省上报的一起避税逃税案中,一家大型企业名叫“张三公司”,违法生产和销售被查出,企业通过强行转移资产、利用转移收益空间、虚
报销售的方式,累计逃税401.36万元。

对此案,最终罚没张三公司2186万8千元,处以
责令停止企业经营1年3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2、青岛行业转型避税案。

一家叫“小明公司”,以20%销售税应税出口行业,拟将其转为60%税率的机械行业。

小明公司首先把原来机械行业的货物进行联营的格式出口货物,再转入小明公司的后台交易,由小明公司以自己公司名义来申报税,通过联营的方式,把
一些税利从20%税率转移到60%税率,以此达到避税和逃税的目的,累计逃税金额高达
3000余万元,被查定为涉嫌虚报进出口收入,收入隐瞒等犯罪行为。

3、安微省税务逃税案。

一家被称为“王小公司”,主要从事彩票券发行代理方面的
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向一家汽摩一体机服务网点提供的是支付结算、借贷账户管理等服务。

王小公司通过开办虚拟票务、虚假收支记录等方式,不报税、不交税,累计逃税超过1000万元,被责令停业2个月、责令限制出境3年、罚没600余万元等处罚。

以上就是经过审计核查出现的一些典型的反映我国税务行业筹划避税逃税案例,从案
情中可以看出,逃税行为会发生在各行各业,企业不仅要切实把关自身营业行为,同时也
要明确做到遵守税法,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国家整体的财政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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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例1. 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

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2.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

199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

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
纳增值税。

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10/(1十17%)×17%=1.45(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3.立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4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800元,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如下:
(40000十800)/(1十17%)×17%=5928.2l(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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