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户与基本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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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户与基本户的区别
验资户与基本户的区别货币资金验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在货币资金验资过程中开设验资专用账户完全是为了规范公司运作,防范验资风险。但在实施货币资金审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一些情况发生:
有的出资人(股东)不理解为什么必须要将投资款专户存储在规定的银行账号而暂时不能动用这笔验资资金;还有人认为将投资款打入规定的验资专户以后才能办理有关验资手续是多此一举,太麻烦了。
尤其是在办理增资验资之前,一些股东已经将投资款打入公司的结算账户,甚至已经动用了这笔增资资金,然后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结算户上曾经出现过的投资款记录等有关资料办理增资验资手续。个别注册会计师也认为只要股东真的是将投资款打入被审验公司的银行户头里面就可以了,至于是结算账户还是验资专户只是形式而已。
于是,出现了注册会计师一定要求股东将投资款打入验资专用账户以后才可以办理验资的情况,也发生过股东将投资款打入公司结算户以后还没有等到完成验资手续就抽走资金的情况,还有的CPA竟然会根据不是存储在验资专用账户里的验资款项就出具了验资报告,甚至出现了违规情况,如此等等。
验资资本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业务,其中,不论是新设立的公司,还是
公司增加资本,只要是货币资金出资方法,都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将投资者(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在银行开设的专门户头中专户存储,并且,还应当在货币资
金的解款单上注明“投资人的姓名”与用途为“投资额”的字样等。
“验资专户”又称之为“临时存款账户”,就是专门用于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当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存储货币资金并专门为验证资本用途的银行户头。
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称为结算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临时存款账户可用于注册验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因注册验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申请时,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款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企业不仅要开设“验资专户”,还要做到询证函、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三证”齐全,核对无误。
根据规定:银行对公司申办者或公司填写的开户申请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专户,该验资专户按规定计付利息,不得办理结算业务。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要求公司将验资专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到其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专户。综合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不管是设立登记时的货币验资,还是变更登记时的货币增资,都应先在银行开立验资专户,投资者需将验资款项解入该验资专户。
二是该验资专户为专款存储,不办理结算业务。
三是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期间,该专户中存储着的资金不得动用。那么,以货币增资进行变更验资的企业已有基本存款账户,可以不可以将货币出资额解入基本存款户进行验资?不可以。
是否一定需要被审验单位再另设验资存款账户存储出资额?是的,一定需要这么做。对货币增资做出以上规定,是因为变更增资的公司,虽然其已有基本存款账户,倘若增资的注册资本解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公司在支取时,银行无法区分公司支用的究竟是增资的注册资本,还是其在基本存款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且作为银行又无权拒付公司提取款项,这样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期间,很容易造成该增资的注册资本提前使用,所以对货币增资的公司也作了需另设验资专户的规定。
如果拟设立的企业因故取消货币资金验资的业务,应及时通知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验资。凡要求退回验资款的,应有全体投资者(股东)签名并同意退款的书面通知。注册会计师根据上述情况经查验后应填制下表,书面通知银行,银行才予以办理退款手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将企业要求退回验资款的书面通知、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已注销的业务委托书等一并归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