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9)

合集下载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Thank You!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ppt课件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ppt课件

25
编辑版pppt
1)表述初步同意; 2)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3)一旦签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赞 同条约; 4)签署以后,还负有善意的、不损害条约 目的的义务。 5)但签署并不意味着有义务批准条约。 6)近年来,在通过所有重要多边条约时都 不再需要签署。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编辑版pppt
•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 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 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 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 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32
三、条约的加入
编辑版pppt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6
编辑版pppt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7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编辑版pppt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 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 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编辑版pppt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其他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分别负责处理 特定领域的国际争端。
31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6
32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 调查等,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基本、
最常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法律 程序解决争端,具有强制性和终
局性。
第三方介入
包括国际组织介入和第三方调解 等,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协助,
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2024/1/26
29
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反报、报复和平时封锁
用。
17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2024/1/26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外交保护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和作用。
人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人权保护的定义、内容和标准,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2024/1/26
12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2024/1/26
国家的要素
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单一国与复合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等。
13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 条约的解决:当条约出现争议或冲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解 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或判决解决。在解决条约争 议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 B. names of treaties • a. treaty • b. convention • c. agreement • d. protocol •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 f. exchange of notes • g. declaration •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其 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 (1)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交保护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1)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1)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柬埔寨特别法庭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PPT

国际公法PPT

The equidistance principle was not a necessary consequence of the general concept of continental shelf rights, and was not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1.3 the natur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s a uniform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SG
No more than individuals do states defend their viola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are above the law. States defend their viola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are above the law no more than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mal source
Material source
Article 38(1) of the 1946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jor source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was a series of peace treaties signed between May and October 1648. These treaties ended the Thirty Years' War (1618– 1648) in the Holy Roman Empire, and the Eighty Years' War (1568–1648) between Spain and the Dutch Republic, with Spain formally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Dutch Republic.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 留资格。 ➢ 外国人出境,应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 许,方可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约文的认证、签署、待核准签署、草签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签署(signature)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a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 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 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能
(一)缔约权能概述 缔约能力(capacity),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 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competence),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 授权的人所享有的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代表该主体 缔结条约的权限。
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在每一方均 为前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适用后订条约优于先订 条约的办法;在一方为前后两个条约当事方而一方则 仅为其中一个条约当事方间,适用双方均为当事方的 条约
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 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
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 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 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 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 效力
(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其他单方声明则没有这种效果
二、条约保留的范围
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条约禁止保留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两种情况: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0)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0)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1.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法律争端 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法律争端”的范围:①条约的解释;②国际法上的问题;
三、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四种经常被使用的方法外,调查、和解也是解决 国际争端的传统外交工具。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争议时,经当 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 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中立的国际和解 委员会,由其查明事实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 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 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仅是 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 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 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 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 “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国际公法 ppt课件

国际公法 ppt课件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PPT课件
18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PPT课件
22
三、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一)国内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国 家权力侵犯人权,还要积极地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 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 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 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 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二)国际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 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 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 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 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 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第九章国际法学

第九章国际法学
2019/9/20
2.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
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 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 主体。
2019/9/20
3.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2019/9/20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 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2019/9/20
③底土是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 和底土。
④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 一定高度的空间。
2019/9/20
3.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①国内法:东道国、投资国 ②双边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 投资协定 ③多边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 定 ④国际惯例
2019/9/20
9.3.5 世界贸易组织 1. 世界贸易组织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一 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 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简称关贸总协定。
2019/9/20
2.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 ①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的边界问题; ②中印边界问题; ③钓鱼岛和南海诸岛问题。
2019/9/20
2019/9/20
2019/9/20
9.1.3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边境制度
三、中国的边界现状
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14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 缅甸、老挝和越南。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 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 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State Territory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 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 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 学习难点: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 土的方式。
概况
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家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领土对于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许多核心 内容都与国家领土密切相关 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 临复杂严峻的形势。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 (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4 12 10
8 6 4 2 0
图中文第字一季黑度体,第1二4p季t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国际法效力的地域范围:从理论上讲,一般国际法或普遍 国际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区域 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适用于地球上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区域 社会。 国际法的时效:一般来说,国际法具有永久的效力。就条 约的时效而言,有的条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期限。就国际习 惯规则而言,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具有持久的效力,除非被废 止或被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
趋势: 1.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在反恐领
域与文化领域 2.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3.在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背景下,国际
法与全球治理之间日益呈现出高度的时代契合性 4.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 5.21世纪初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 际法指的是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广义的国际 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 法。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限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主权:全面限制主权,如二战 后对德国与日本主权的全面限制;部分限制主权 恢复原状(restitution):一般与其他赔偿形式相结合、一 种任择性而非绝对的责任形式 补偿(compensation)
1、道歉:一般与其他赔偿形式相结合、形式多样 2、保证不再犯:着眼点在于将来的行为,具有预防性 3、惩罚性的赔偿金 抵偿(satisfaction):主要包括道歉、保证不再犯及惩罚性 的赔偿金等形式。
第十二章 国际责任法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责任有基本的认识 了,并深入了解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 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学习重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学习难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国际责任与国 际不法行为国际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 后果的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 概念及适用范围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称国际 赔偿责任,也称国际损害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
1.责任产生不同 2.赔偿责任不同 3.行动是否能继续进行 4.责任主体不同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适用范围 1.国际法未禁止 2.后果可能造成跨国损害 3.活动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
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编纂活动
1978年,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一议题列入了议程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组明确在本专题下处理“预防”问题和“国际 责任”问题 1998年,第十五届会议一读通过《关于预防危险越境活动损害的条款草案》 2001年,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危险活动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 文本。从而结束了本专题第一部分的工作。 2002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恢复审议本专题第二部分。 2004年7月,一读通过《关于在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 八项原则草案》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2.国际罪行:严重违背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民自决权 利、保护人类、保护全人类环境的义务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国际法中,有些行为虽然符合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但 由于某些特定情势,可导致免除国际责任的结果 同意(consent):有效方式、真实意思表示、实施行为前 作出、与国际强制规范相一致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损害发生唯一原因 反措施(countermeasure):针对性、适当性、程序性 危难和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参考文献
1.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2.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3.李寿平著:《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24页 4.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80、118页。 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跨国界污染的责任与赔偿问题》,1987年, 第7页。 6.《国际仲裁裁决报告》(联合国出版物)第3卷,第1618页。 7.《1971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2卷,第216—218页。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1.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事、其违法行为的法律
后果依国际法应归责于国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为 2.可归于国际组织的行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职员在其职
权范围内的行为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就是指国际 责任主体所做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大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它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
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国际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后果 国际责任产生的根据具有多样性 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一)界定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 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 一般不包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也具有强制性。
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有1949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就把国家责任问 题列为应优先审议的14个“编纂和逐步制定”的主题之一。 • 2001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国 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 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的决议。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组织法、空间法等国际法其他部门法的飞速
发展,国际责任制度也相应地发展起来。 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几乎扩展到国际法所适用的一切领域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的变化:引入了严格责任原则 形式与实现途径多样化发展: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 法律渊源在不断丰富:主导仍是国际司法判例 法律“硬”性因素在不断地加强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 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一般不包括过错或过失
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形式主 要有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赔偿原则和范围:赔偿的原则是及时、充分赔偿跨界损害原 则。该原则要求各国采取一切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无歧视地 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