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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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
2016年10月20日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