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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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市
县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省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
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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