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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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沪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预警信息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4〕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合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联动处置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 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备案单位(公章):
预案签署人
报送时间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备案意见
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已于 年 收讫,文件齐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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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应急预案表。 备案企业应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同时
根据本市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电 子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 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 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 企业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备案办法》第十二 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 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第十五条(分级备案) 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涉密单位、涉及跨区县地域企业向市 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预案的实施)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的要求,为做好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境应急 预案备案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夯实政府环境应 急预案编制基础,遵循政府监督、企业主体、专业服务、统一 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根据《备案办法》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应急 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 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 库企业; (四)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上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前言为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上海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旨在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保障。

2. 事件分类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几类:1.大气污染事件2.水污染事件3.噪声污染事件4.土壤污染事件5.危险废物污染事件6.生态破坏事件3. 应急响应级别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特别重大,对周边地区影响显著。

涉及疏散、救护等重大措施。

2.二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较大,对周边地区影响显著。

涉及疏散、救护等重要措施。

3.三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一般,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小。

涉及疏散、救护等常规措施。

4.四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较小,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小。

涉及疏散、救护等基本措施。

4. 应急处置流程4.1 报告与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确认事件性质和程度。

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3 组织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细化每个部门和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4.4 信息公开与社会应对加强事件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应对。

同时,根据事件的特点和对公众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处置措施5.1 大气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喷洒固化剂、雾炮降尘等措施3.关闭相关企业4.污染源治理5.2 水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加强监测与预警3.喷洒固化剂、除臭等措施4.召开水污染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协调治理5.3 噪声污染事件1.加强监测和评估2.减少噪声源的噪声产生3.封闭噪声源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5.4 土壤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落实土壤污染整治方案,加强污染物控制3.收集恢复污染土地4.强化治理和监测5.5 危险废物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清理、转移危险废物3.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加强治理和协调工作4.对环境进行修复5.6 生态破坏事件1.切断破坏源2.组织环境恢复和修复3.落实环境保护整治措施4.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6. 应急处置人员和力量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应急响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值守与预警第四章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五章善后与恢复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2.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对突发事件共同行为进行了规范。

上海作为人口密集的国际性特大城市,以事故灾难为主的突发事件较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艰巨。

目前,上海常住人口超过2300万,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过6000幢,常年面临台风、暴雨、浓雾等10余种自然灾害的影响。

制定《办法(草案)》,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需要:(一)结合地方实际,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需要。

《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有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上海的地方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细化落实。

(二)将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的需要。

长期以来,本市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制度,需要及时加以总结、固化,形成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如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这一平台,建立全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又如,在化工区、保税港区、大型交通枢纽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对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内的应急力量进行有效整合。

(三)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需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以往的突发事件已经对上海城市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近年来的恐怖袭击事件频发,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影响。

为了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的关键。

二、应急预案的主要任务本预案的主要任务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系统运转良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三、应急预案组织与管理(一)预案的主管机构作为本预案方案管理组织的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由政府主管部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代表组成综合组,对预案进行管理和维护。

同时,还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二)预案组织结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和协调,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监控中心、响应组、综合协调组、指挥调度组、广播通讯组、物资保障组•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急救、抢险、消防、警察等力量组成的队伍,以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求。

•预警控制系统和技术设施主要以突发事件监测设备、通信设施、抗灾设备、应急装备等为主体,实现突发事件预警、控制、救援等全过程的支持。

四、应急预案执行流程(一)预案启动及预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控制中心直接启动应急预案,并不断向社会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引导社会群众做好应急准备。

(二)指挥调度与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紧急程度,配合领导小组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事件后处理及反馈在应急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后,应急控制中心负责对事件进行总结,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开展相关的社会后续处理工作。

五、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应在必要时对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和完善的方法主要采用实践经验总结和模拟演练。

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内容。

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是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实时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二、预警级别和标准第五条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预警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条件、预警信号的含义、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和方式等。

第七条预警标准的调整和更新应当及时进行,确保预警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三、预警信息发布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类型、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公共场所告示等,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预警工作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措施,并实时发布相关信息。

四、预警响应和处置第十二条预警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预警响应措施包括:(一)组织应急队伍和物资准备,确保随时应对突发事件;(二)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减少事件发生的风险;(四)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沪应急应对〔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22〕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指导思想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灾害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和职责2.1领导机构2.2应急机构2.3区应急机构3.风险防控3.1风险识别3.2 风险提示3.3 风险管控4.监测和预警4.1监测4.2预警5.应急处置和救援5.1信息报告5.2先期处置5.3应急响应行动5.4应急处置措施5.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6.恢复与重建6.1善后处置6.2调查评估6.3恢复重建7.应急保障7.1队伍保障7.2经费保障7.3物资装备保障7.4指挥平台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制定8.2预案更新8.3宣传、培训与演练8.4责任与奖惩9.附则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9.2预案解释与实施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某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某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监、市场监管、人防、地震、气象、消防、通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8-05-24【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沪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和管理。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向公司及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一切预警信息的发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预警预警是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3.2 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 职责4.1 综合部职责负责与当地气象、水利、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获取各类应急信息。

4.2 生技部职责根据各类应急信息制定、落实相对应应急措施。

每月对预警信息发布工具、器材、仪器进行检查、补充。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5.2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全公司或工作面、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5.3预警信息包括:“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安全监控监测、微震监测、应力监测、束管监测、雨量监测等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通知、巷道贯通预透(过)巷通知、现场安全重点,上级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5.4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府办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

第四条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以电话、短信方式报告为主。

第六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七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上海银发〔2007〕225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225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了正确、高效处置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提高应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行应按照《预案》的要求,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我分行备案。

二、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定本行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决策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报我分行备案。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支付结算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依据1.3 适用范围1.4 突发事件1.4.1 突发事件的定义1.4.2 突发事件的分级1.5 处置原则2 组织机构2.1 内部组织2.1.1 机构设置2.1.2 机构职责2.2 银行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机制3.1.1 预防机制的定义3.1.2 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3.2 预警机制3.2.1 预警机制的定义3.2.2 预警信息来源3.2.3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3.2.4 预警信息的分析与行动4 报告与决策4.1 报告4.1.1 报告内容4.1.2 报告程序4.1.3 报告要求4.2 决策4.2.1 决策原则4.2.2 决策程序4.3 指挥5 应急处置5.1 业务应急处置5.1.1 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5.1.2 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5.1.3 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5.2 技术应急处置5.2.1 人民银行操作端、银行机构操作端的应急处置5.2.2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应急处置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5.4 恢复5.5 评估与改进6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制度保障6.3 物资保障7 应急培训与演练7.1 应急培训7.2 应急演练8 附则8.1 信息发布8.2 预案的管理与完善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联网核查系统概述9.2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流程图1 总则1.1 目的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制定本预案。

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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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开展定期的应急预案培训,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预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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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管理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突发事件预案的管理,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预案分类与编制
1.预案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将预案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明确应急组织体系、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救援与处置、后期处置等环节的应急措施。
(2)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明确应急组织体系、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救援与处置等环节的应急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场所或设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2.预案编制: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预案。
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增加条款:针对大型活动,应制定包括活动审批、安全检查、人员流量控制等安全管理措施。
-详细说明:大型活动预案应包括活动前后的风险评估、现场安全布置、紧急疏散预案等。
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活动期间人员拥挤导致的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活动场地,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口,加强现场安全巡查。
4.自然灾害应对
-增加条款:针对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应制定包括预警发布、人员疏散、物资储备等应对措施。
-详细说明:自然灾害预案应包括灾害预警系统的建立、疏散路线的规划、避难场所的准备等。
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预警信息传递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多渠道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受影响的人员。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可预料的困难和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顺利应对突发事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1. 了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旨在规划和组织应急响应所需的资源和措施,以有效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和财产安全。

它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制定预案、培训演练、预警系统、资源调配等。

2. 预案制定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预案应以科学的依据和经验为基础,在分析和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综合性:预案应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包括预警、决策、资源调配、协调与指挥等,确保整个应急响应体系的协调配合。

(3)及时性:预案应及时跟进突发事件的变化和演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保证应急响应的效果。

3. 预案制定的步骤(1)风险评估:通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危害和影响,为预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资源准备: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应急资源的需求和来源,包括人力、物资、设备等,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调动和利用这些资源。

(3)制订预案:根据风险评估和资源准备的结果,制定出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指挥系统、工作流程、通讯联络等内容。

(4)培训演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5)定期演练和更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4. 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预警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预警系统应具备高效的信息接收、传递和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求助。

5. 资源调配和协调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资源的调配和协调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沪交安〔2016〕69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沪交安〔2016〕69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已经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

本市邮政、铁路、民航等行业管理单位、企业,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信息类别)信息是指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和险情。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涉恐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1。

第四条(报告原则)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信息报告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简称委指挥中心)承担委总值班室职能,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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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负有相关种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

“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预警覆盖范围、预警受众对象、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响应规则。

第六条(预警发布中心)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管理,其中市应急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维护。

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市预警发布中心与区预警发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警管理部门)
市应急、防汛、水务、气象、海洋、民防、地震、农业农村、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本部门已有发布系统,要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衔接,实现统一、集约发布。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
第八条(预警信息制作及要求)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需要时,可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九条(预警信息审批)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预警管理部门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

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通过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备。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通过设在本部门的预警发布终端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对文字内容进行核对,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向防御重点单位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要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按照商定形成的发布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预警响应)
相关区和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

相关区和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二条(发布监控)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全程留痕、预警回执和环节计时,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向预警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发布渠道)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

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绿化市容局等公共发布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协调将高架情报板、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楼宇及商圈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资源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让社会公众获取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工作指导,协调建立健全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保障机制。

市气象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改造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市预警发布中心要加强对区级预警发布系统建设的指导。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发生。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需要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对社会发布的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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