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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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警信息上报制度

学校预警信息上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警信息的分类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干旱等。

2.事故灾难: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品安全、饮用水污染等。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校园欺凌、网络谣言等。

5.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预警信息的上报程序1.发现预警信息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3.校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4.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确定预警信息的级别,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预警信息上报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信息的处理1.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3.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五、责任与奖惩1.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高度重视预警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准确。

2.对在预警信息上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因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擅自处置等导致学校安全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预警预报信息管理的单位。

三、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及时准确,确保实效;4. 安全保密,依法管理。

四、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内容1. 预警预报信息收集与整理(1)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收集网络,广泛收集各类预警预报信息;(2)对收集到的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1)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的性质和紧急程度,确定发布渠道和方式;(2)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3)加强预警预报信息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 预警预报信息处置与应对(1)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2)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3)对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调整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五、预警预报信息管理职责1.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部门负责:(1)组织制定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收集、发布、传播和处置工作机制;(3)对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和跟踪管理;(4)组织开展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培训。

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负责:(1)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制度,落实预警预报信息管理职责;(2)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3)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预警预报信息知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预警预报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预警预报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2篇)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2篇)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范本一、概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重要预警信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范本旨在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内容要求和权责分工,确保预警信息的有效传达和及时响应。

二、预警信息发布主体1. 预警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核实、发布等工作的机构,包括公安、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

2. 预警信息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行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发布前要明确接收单位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三、预警信息发布流程1. 预警信息收集和核实:预警发布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集与预警相关的信息,经过核实确认有效性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 预警信息评估: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判断预警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发布的意义和必要性。

3. 预警信息编制:将经评估确认的预警信息进行编制,确保内容准确、简明扼要,包括预警类型、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受影响区域、警示内容等要素。

4. 预警信息发布:将编制完成的预警信息通过通信手段向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发送,包括传真、手机短信、邮件等,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到达。

5. 预警信息接收和确认:接收单位应及时查收、确认接收到的预警信息,并进行相应记录。

如接收单位未能及时确认,预警发布单位应进行电话等方式的跟进确认。

6. 预警信息传达和响应:接收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传达给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确保有效减轻和避免不利后果。

7. 预警信息归档和评估:预警发布单位需将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改进预警工作。

四、预警信息发布内容要求1. 准确性:预警信息发布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发布虚假、夸大等不实信息。

2. 及时性:预警信息发布应及时完成,确保信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传达到接收单位。

3. 简明扼要:预警信息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确保接收单位能够快速理解和采取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醒和引导广大群众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是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机构,负责汇总、分析和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立有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负责对接信息来源,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建立科学、严谨的分析评估流程,确保发布的预警信息准确、真实、及时。

三、信息采集与分析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有关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及时收集、汇总各类预警信息,分类并进行初步分析。

3. 对于重要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度分析,提炼核心信息,确定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四、预警信息发布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准确把握信息发布时机,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给公众。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选择合适的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预警内容、预警等级、行动建议等必要信息,以便公众能够有效应对。

五、信息更新与追踪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获取信息反馈和应对情况。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根据情况随时更新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与有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随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发布补充预警信息。

六、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解读与解释人员,负责对外解读与解释预警信息,阐明其含义和影响。

2. 预警信息的解读与解释应科学、客观,避免夸大和误导。

3. 预警信息解读与解释应及时进行,确保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应对。

七、信息保密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2.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滥用预警信息。

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告警的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科学、准确、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能源、环境、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隐瞒、篡改、扩大或恶意化处理预警信息。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立足于公众安全需求,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和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准确传达。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从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警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确保信息的快速、准确传达。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公众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接收。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和评估,确定预警信息的等级和发布范围。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发布流程,包括信息的整理、审核、编制、发布和监测等环节。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格式,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效果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和改进意见。

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的保密和纪律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非相关人员严格保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是一种规范和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要求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群众,以便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事件。

具体来说,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信息的统一、权威性。

2. 发布渠道: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以便覆盖到更多的人群。

3. 信息内容:明确预警信息应包含的内容,如事件类型、地点、时间、级别、影响范围、预防措施等,以便接收者能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4. 发布程序: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包括信息的搜集、核实、评估、编制、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 发布对象:明确预警信息应该发布给哪些机构和人员,如相关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6. 监管和评估:明确对预警信息发布过程进行监管和评估的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及时进行改进。

通过建立和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可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布各类预警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科学、及时、准确、便民、依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行业规范,保护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预警信息发布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机密、公开和信息共享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发布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权威发布、及时更新,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知悉权。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设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要求,审核、审批预警信息发布的申请。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发布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发布预警信息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予以答复,对申请单位未通过审核的,应当给予具体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批准发布预警的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发布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警告、纠正或撤销发布资格。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注重实用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做到信息精准有效传达。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等相关信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预警管理工作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预警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发布、迅速传递,并保障公众安全。

二、预警系统的组成预警系统由广播电视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收设备和社会公众组成。

1. 广播电视台负责预警信息的录制、传输和播出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操作能力,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收集、编制和发布预警信息,要有高效的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3. 接收设备是指广播电视接收器和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公众可以通过这些设备接收预警信息,了解突发事件最新情况。

4. 社会公众作为预警信息的最终接收对象,应积极配合预警系统工作,接收并遵守预警指示。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1.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集、编制和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的预警信息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2. 广播电视台应根据预警信息的等级和内容,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播发。

同时,要确保音频和图像的质量清晰,让公众能够准确理解预警指示。

3. 接收设备应具备接收预警信息的功能,并及时更新和升级软件,确保信息的及时收取和传递。

4. 社会公众应主动配合预警系统的使用,密切关注预警信息的发布,听从预警指示,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预警系统的使用管理1. 预警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行为。

2. 预警系统的相关运维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预警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关闭或干扰预警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 前言预警信息发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能够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险。

为了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本文档制定了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以确保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2. 目的与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及时、可靠。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需要发布和管理预警信息的部门和人员。

3. 定义•预警信息:指在出现突发事件、灾害或安全风险等情况下,向相关人员发出的通知或警告。

•发布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

•相关人员:指需要及时了解和采取相应措施的个人或组织。

4.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4.1 信息采集发布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地点、事件性质、风险等级等。

信息采集必须及时、准确,并通过多个渠道进行验证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4.2 信息确认发布部门负责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确认,包括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必要,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确认。

4.3 信息评估发布部门根据采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和可能的影响范围,判断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

4.4 信息编制发布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含事件的基本信息、风险等级、影响范围、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语言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4.5 信息发布发布部门将编制好的预警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向相关人员发布。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邮件、短信、内部通知等方式发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接收到预警信息。

4.6 信息记录发布部门应及时记录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时间、发布内容、接收人员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间,并能够进行查询和统计。

5. 预警信息管理为了保障预警信息的管理工作能够规范进行,需要对预警信息进行管理。

5.1 信息存档发布部门应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存档,包括原始预警信息及其相关的评估、反馈和处理记录等。

5.2 信息更新发布部门应及时对已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更新,如有必要可以发布补充信息或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消警及信息管理办法

预警、消警及信息管理办法

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系统预、报警、消警及信息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系统预警、消警及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的预警、消警及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及时、有序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各相关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出现预警状态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监控单位在信息分析、报送的同时,应及时组织分析,加强监测、巡视,及时进行先期风险处置,并配合监控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重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预、报警、消警及其信息报送主要实行三层管理机制。

即由重庆市轨道工程建设及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即第一层),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第三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现场业主代表,现场执行实施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即第三层)组成.实施层图1 远程监控管理机制第五条报送信息包括一般性信息(周报、月报、年报、数据分析报告、巡查报告、监控管理总结)、预警信息(黄色预警)和报警信息(橙色报警、红色报警)。

图2 报送信息分类第六条预、报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监测预警是根据上传的监测数据和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的比较,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实施预警;巡视预警是通过现场监控实施各方上报信息平台预警评估表进行预警;综合预警是通过监测预警信息和现场监控实施各方上报信息平台预警评估表,并经综合分析、判定后实施报警。

第七条现场监控实施层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和初步判断,并上报监控中心,作为监控中心预警分析的参考.第八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配合监控中心展开工作,是监控中心的咨询机构.第九条综合预、报警和消警由监控中心负责发布,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和审查。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3篇)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3篇)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预警信息发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制定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规章制度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递。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信息采集、分析、核实、发布和反馈机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第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规定,包括信息的采集、核实、发布和反馈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以及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特定渠道。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应根据情况进行分级处理,及时发布一级或重大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政府报告,确保信息的迅速传递。

第四章信息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对于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施行后,之前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仅为一份可能的规章制度草案,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同时,预警信息发布的工作也需要紧密结合当前技术手段进行更新和优化。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2)是指用于及时发布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信息的规章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沈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单位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工作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三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四条隐患预警通知单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紧急预警信息由办公室直接发布。

第五条险情发生时,调度员应立即按照处置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和处置命令,分析原因。

第六条充分利用预警通知单、调度通讯、手机短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全体员工有义务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惠民县林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霍先成(惠民县林业局局长)副组长:柏和岭(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子政(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冯军(惠民县沙窝林场场长)周承江(惠民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韩小利(惠民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柏和岭(惠民县林业局副局长)成员:惠民县林业局相关科室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韩小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引言概述: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各类预警信息,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预警信息发布的重要性、预警信息发布的目的、预警信息发布的原则、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的效果等五个部分,详细阐述预警信息发布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预警信息发布的重要性:1.1 提高社会安全意识:通过预警信息的发布,能够提高公众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1.2 预防灾害事故发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能够提前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维护社会秩序: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引导公众有序疏散,维护社会秩序,减少恐慌和混乱。

二、预警信息发布的目的:2.1 保障公众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2 提供准确信息: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向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灾害和安全风险信息,帮助公众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3 引导公众行动:预警信息的发布旨在引导公众有序疏散、避险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预警信息发布的原则:3.1 及时性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及时准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2 公开透明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公开透明,向公众提供详细的信息内容和发布渠道。

3.3 高效性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该高效迅速,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达到公众。

四、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4.1 信息收集:通过各类监测设备和系统,收集各类灾害和安全风险的信息。

4.2 信息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判断风险等级和影响范围。

4.3 信息发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发布方案,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信息发布的效果:5.1 提高应对能力: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提高公众的应对能力,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5.2 降低损失: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可以帮助公众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 增强社会稳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引导公众有序疏散,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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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达到三级预警信
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州信息化办公室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

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县(市、区)应急办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后将内容报市应急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办代表政府根据灾情情况指令辖区内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根据需要在《梅州日报》、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梅州电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及梅州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声屏等播发,任何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指令后,都必须按要求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平时建立联络人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后,联络人敦促所在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物业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负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搞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本级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电视、广播、报社、电信、移动等单位要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方案,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对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不实信息或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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