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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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达到三级预警信
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州信息化办公室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县(市、区)应急办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后将内容报市应急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办代表政府根据灾情情况指令辖区内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根据需要在《梅州日报》、梅州市广播电视台、梅州电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及梅州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声屏等播发,任何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指令后,都必须按要求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平时建立联络人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后,联络人敦促所在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物业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负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搞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本级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电视、广播、报社、电信、移动等单位要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方案,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对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不实信息或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