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附加刑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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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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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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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14-1 刑罚的体系

14-1 刑罚的体系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 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 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 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 包括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 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 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 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 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 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定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 制四种方式.
(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 式.(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减 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

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

一、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

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什么叫做刑法的附加刑二、如何“考虑”财产状况(一)被告人的财产富裕,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

因为被告人的财产富裕,既不能表明其犯罪的不法增加,也不能表明其犯罪的责任加重;(二)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人的贫穷也不能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三)被告人的财产富裕,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因为并不是富人犯罪的可能性大,穷人犯罪的可能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与其财产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四)被告人的贫穷是减少其预防刑的情节。

对贫穷的被告人判处高额罚金,不仅导致罚金刑难以执行,而且引起被告人的不满,难以促使其悔过自新。

此外,高额罚金反而可能促使被告人再次实施财产犯罪,因而不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在裁量罚金刑时,对于贫穷的被告人应当减少罚金数额。

概言之,所谓判决罚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是指在犯罪人不可能缴纳按照责任刑确定的罚金数额时,必须减少罚金数额,而不是在犯罪人富裕的情况下,在按照责任刑确定的罚金数额基础上增加罚金数额。

三、如何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等问题罚金刑是一种优点与弊端都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一定要注意发挥其积极功能、避免消极功能。

本人认为,为了克服罚金刑的弊端,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决定罚金的数量时,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现有经济条件以及潜在的经济能力;对于具有经济能力的人,应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罚金;对于明显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罪犯,不宜判处罚金或者判处少额罚金。

这一措施旨在克服罚金刑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性;(二)应实行说明罚金来源制度,避免由亲属缴纳,防止犯罪人以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单选题1.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B.死刑C.拘役D.驱逐出境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ABC,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选项D,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2.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A.停止侵害B.拘役C.罚款D.没收财产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而拘役、没收财产是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罚款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3. 下列法律责任的形式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A.赔偿损失B.罚款C.返还财产D.罚金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C属于民事责任;选项D属于刑事责任。

4.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A.罚款B.赔偿损失C.罚金D.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5.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罚金B.继续履行C.罚款D.赔偿损失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选项BD,属于民事责任;故选C。

【补充】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主要针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

6.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宥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行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对犯罪人作出的一种或几种限制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刑罚。

附加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人、预防再犯以及保护社会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在刑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需要在固定的监狱或专设场所服刑。

拘役的刑期一般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最长不超过1年。

拘役期满后,犯罪人即可获释。

拘役刑适用于轻度违法犯罪,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犯罪人进行警示和约束。

2.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限制其个人行为自由,并由社区或监狱进行管理,犯罪人必须遵守规定,报到、接受教育或接受劳动。

管制的刑期一般不超过2年。

管制适用于一般性轻度刑事犯罪,对于犯罪人进行一定的社区监管和约束。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任职资格,限制其从事与国家政权有关的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相同,但不得超过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丧失政治信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人。

4.罚金:罚金是指犯罪人按照一定数额支付给国家的经济处罚。

罚金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罚金适用于涉及非法经济利益、犯罪所得等经济犯罪。

5.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非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犯罪的工具、赃物等财产进行依法没收。

没收财产适用于侵犯财产犯罪、涉及恐怖活动、贩卖毒品等犯罪。

附加刑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法,不得随意加重犯罪人的刑罚,同时也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危险性情况进行相应的减刑或撤销附加刑的决定。

附加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安全,对于一定情节的犯罪人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警示作用。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了解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本文将通过对犯罪和刑责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刑责的种类以及刑责的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刑法基础知识。

一、犯罪与刑责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经过法定程序和法院判决后可以给予刑罚的行为。

刑责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者进行的法律制裁,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二、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指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心态,而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

三、刑责的种类刑责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直接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对主刑进行补充的刑罚,在特定条件下附加施行,常见的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四、刑责的适用原则刑责的适用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刑罚进行裁量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个别化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累犯量刑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犯罪行为人的权益,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

五、犯罪与刑责的关系在刑法中,犯罪和刑责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犯罪是刑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当犯罪事实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制裁。

刑责则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罚的方式,通过刑责的施行,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平民安全。

六、扩展知识:犯罪与刑责的社会意义犯罪与刑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对刑责的适用,可以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遵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独立适用附加刑

独立适用附加刑

一、附加刑种类: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二、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独立适用的情形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适用的,则适用。

如果没有规定独立适用的,则不得予以适用。

三、只要用上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则构得上犯罪的标准。

犯罪者当然会有犯罪的案底,也算受过刑罚的,是算有前科的。

这是《刑法》是规定的。

即《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刑法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刑法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刑罚: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基本刑罚,包括以下几种:a. 管制: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b.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c.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d.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由监狱执行。

e.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2)附加刑:附加刑是主刑的补充,包括以下几种:a.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b.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c.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2.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拘留: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拘留。

5. 刑事和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恢复原状:犯罪行为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3. 修理、重作、更换: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

4. 停止侵害: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5. 排除妨碍:犯罪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6. 消除危险:犯罪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7. 返还财产: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是刑法中重要的内容,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种类以及刑期如何计算。

一、刑罚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 主刑主刑是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对犯罪人员进行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死刑:死刑是最高刑罚,针对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剥夺自由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刑期可以确定为年、月或日。

(3)拘役:拘役是一种在监禁场所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刑期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4)管制: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并监督其行为的刑罚,管制刑期可以确定为三个月至一年。

(5)缓刑:缓刑是对犯罪人员判决刑期后,暂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无其他违法行为,判决的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用于限制犯罪人员的特定权利或者进行治疗、教育等。

常见的附加刑有:(1)罚金:罚金是对犯罪人员财产的剥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罚金数额可以确定。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公务员资格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对犯罪人员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用于归还受害人或者公共利益。

二、刑期计算刑期的计算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刑期的计算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不同犯罪行为有相应的刑法规定,其中会包括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

2. 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犯罪人员的实际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认定具体的犯罪情节。

3. 犯罪人员的前科情况:犯罪人员是否有前科、前科情节和累犯情节等都会影响刑期的计算。

4. 犯罪人员的悔罪表现:如果犯罪人员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或者有其他积极悔过表现,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减轻。

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

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

附加刑并罚问题探析作者:季玉良谭海军吴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摘要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三种,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

附加刑并罚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资格刑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应按照并科原则处理;资格刑与资格刑的并罚,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处理。

没收财产刑相关的并罚,应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其他财产性的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附加刑资格刑财产刑并罚作者简介:季玉良、谭海军、吴亮,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223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犯数罪行的,除应执行判处的主刑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执行。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

数罪中既有被判处财产刑又有被判处资格刑的,如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又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虽然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分歧,均按照并科原则一并执行,实际执行也不存在困难。

如果既有被判处罚金刑又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应如何并罚?同种类的附加刑的并罚,即罚金与罚金,没收财产与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与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的问题,但立法上都无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司法实践操作。

二、资格刑的并罚(一)资格刑和其他刑罚的并罚我国刑法中所称的资格刑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故当同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时,除应执行判处的主刑外,则按照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仍需执行;当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时,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也按照并科原则一并执行。

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的角度,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行政责任:犯罪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损失。

5. 刑事和解: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减轻或免除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6. 刑事记录:犯罪行为人在服刑期满后,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注销或保留刑事记录,这将对犯罪行为人的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影响。

三、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刑罚(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0年。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行为人终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不得减刑,但可以假释。

(3)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刑罚。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4)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损失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拘留等。

刑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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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

所以,广义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

狭义刑法则仅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罪行和刑罚的分类和适用

刑法罪行和刑罚的分类和适用

刑法罪行和刑罚的分类和适用在刑法领域,罪行和刑罚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罪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而刑罚则是为了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和社会预防的手段。

本文将对刑法罪行和刑罚进行分类和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法罪行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行可以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 犯罪行为的分类(1)主观犯罪:主观犯罪是指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依然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的犯罪行为。

(2)客观犯罪:客观犯罪是指能够对社会产生直接危害或危害的行为,包括行为犯罪和结果犯罪两种类型。

行为犯罪是指犯罪人只是完成了犯罪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结果。

结果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实际的伤害或危害。

2. 犯罪结果的分类犯罪结果主要分为两类,即犯罪结果实现和犯罪结果未实现。

(1)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结果实现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导致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比如,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就属于犯罪结果实现。

(2)犯罪结果未实现:犯罪结果未实现是指犯罪行为虽然有了具体的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导致预期的犯罪结果。

比如,明知道某人打算实施恶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但在实施之前被制止,导致未能造成实际的伤害。

二、刑罚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主刑的分类(1)死刑:死刑是对于犯罪十分严重且后果十分严重的罪行所施加的最高刑罚。

死刑通常适用于故意杀人、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等罪行。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于犯罪程度较重但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所施加的刑罚。

有期徒刑通常分为几个刑期,如10年、15年、20年等,具体刑期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3)拘役:拘役是对于犯罪轻微但需要一定处罚的罪行所施加的刑罚。

拘役的刑期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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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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