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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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 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的各种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 等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要求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的各种 利害关系
1、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2、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利益主义原则” ——英美等国 “同意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如德国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如我国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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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注意
• 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就雇佣关系人、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或 合作关系人的可保利益予以界定和说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按 照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处理。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 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 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 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 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 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 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 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 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运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
– 能够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 能够运用近因原则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能够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计算赔偿金额 – 能够在理赔实务中熟练利用代为求偿等派生原则
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 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 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 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 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案例分析
• 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 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 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 ①本人; • ②配偶、子女、父母; •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扶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即死亡)具有可保利益,但仅限于债权额。 且不能为债务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
债务人对债权人
具有可保利益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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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
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仅以其债权额度为限,所以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项目导入
P7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1 运用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为保险 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毁损、 伤害而受损。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一般而论,任何性质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都要求投保 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后: •财产保险:除某些特殊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以外,投保人失去 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可保利益(如夫妻离婚、职工 调离原单位等),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即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保险人仍须按照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
1.如果债务人生前已清偿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额度也因此减少, 所能请求的保险金给付仅以债权余额为限 2.如果债务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则债权人的可保利益也随之丧失,保险 事故发生,债权人即无权再请求保险金的给付; 3.如果债权人受领的保险金的数额超过其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被认为是 以信托的方式代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而受领。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可以限制赔偿程度
不允许由于保险而 额外受益(如超额 保险)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 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 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 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 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 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 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wenku.baidu.com如某些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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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投保时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候都需要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情况:海上保险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候具有保 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
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是说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的保 险利益,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则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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