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山东省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评级标准解读
一、否决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为“差” (一)超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或经营范围从事运输 经营的 指标说明: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四十三 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查阅资料: 1.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交通运政系统比对,查看《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含剧毒的,是否标注“剧毒” 等内容; 2.将半年内企业运输合同和货运单据所列货物介质与《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比对; 3.调阅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执法信息资料。
年内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信息资料
评分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 3.企业《营业执照》 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 与道路运输经营许 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293 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监 可的法人代表、名 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 称、地址等是否一致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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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不得在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瞒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 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危化品运输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危化品运输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一、面临的困难问题(一)车辆信息不共享,外地车辆监管难。
全县共有危化品运输企业XX家,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XX辆,全部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车联网服务平台,能够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动态监控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企业对运输车辆情况全天候监测。
但对于外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核准载明的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以外,其他危货运输车辆的通行区域无固定的路线,除了中心城区和有禁行路段标志外,没有严格的禁行线路的约束。
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管理上信息没有共享,职能不能互补,管理上各自为阵,导致外地进入的危化品运输车,基本上属于漏管失控状态,极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县级没有经营许可权限,增加监管难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当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市级实施,县级没有权限许可,只是进行监管,只要是企业车辆、设备、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符合申请条件,市级就会给予许可,但是可能不会考虑县级实际的发展现状、运输需求等情况,或造成运输市场发展供大于求,不利于县级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监管。
(三)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当前,危化品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危化品运输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对其职业、业务和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比如,有的从业人员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知之甚少,一旦货物发生泄露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不知如何有效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的评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主席令第6号 [2019]主席令第2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1994]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修正)[2001年]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645号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3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2部委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8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监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第6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安监总危化1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安监总办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15号《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5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财企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应急厅[2019年]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发2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2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3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第45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63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2年]赣安监管应急字6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赣安办字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安监总管三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9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年]赣安监管二字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科技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厅管三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安监总局第8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年]国卫疾控发92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9日实行,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安监总管三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安监总管三116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年]安监总管三95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业和信息产业第122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安监总管四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2016年]安监总科技13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2003年]卫法监发1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1年]安监总厅管三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0年]安监总办2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54号(2019年8月10日施行)3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1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18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19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2008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1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209.2-2010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防火与消防》GB/T23819-2018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1047-201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T20660-2017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199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2014 《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HG/T20505-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2014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2012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一、含义装卸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负责装车和卸车的管理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形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岗位链。
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危险货物的无缝隙监管。
二、条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考试机关及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考核合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五、取证所需材料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相关专业培训学校报名;(二)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三)申请考试;(四)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八、证件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继续教育)。
九、法律责任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摘要: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一定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运输要求和违规惩罚等方面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的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规定和标准;2. 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运输许可证;3. 监督和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下设的部门包括法规制定、许可和审批、监管检查等。
第二节:运输要求一、车辆要求1. 车辆选择: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如车辆的结构、耐受能力和装载能力等;2. 车辆标识:车辆必须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3. 车辆审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二、货物包装要求1. 包装标准: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损坏;2. 标识警示: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们注意避免接触和碰撞;3. 包装检查:经销商和运输企业必须对包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运输要求1. 司机资质: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 路线选择:运输企业必须选择安全和适宜的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3. 运输限制:严格遵守运输限制,如速度限制、装载限制等;4. 安全设备: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处理装置等。
第三节:违规惩罚一、违规行为1. 超速行驶;2. 装载不符合规定;3. 路线违规;4. 包装不符合要求;5. 安全设备不齐全。
二、违规惩罚1. 处罚方式:违规者可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2.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不同;3. 运输企业监督:对于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将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甚至可能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货物的集中运输和多式联运,优化货物流通方式,减少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行业准入要求开展运输活动。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八条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且在运输过程中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输车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复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证书将被吊销。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或注销,将导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暂停或终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包括防爆装置、泄漏预防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尾气排放标准,减少空气污染的影响。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驾驶人员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道路运输的方式进行的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的定义及划分参照《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调度、责任明确。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施动态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驾驶人员等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检测和维修设施,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驾驶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输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证照、文件、记录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运行状态良好,不影响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装备,如防火设施、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不得混装混运,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全面漏气检查,保证车辆气密性,防止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货物分类和标识: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根据相应的标准对货物进行标识,以便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和处理。
2. 车辆和设备标准: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设备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和装备、通风、泄压等方面的要求。
3. 驾驶员资质要求: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试,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应急处置知识。
4. 车辆运输规定:要求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操作,包括装载、固定、运输速度等方面。
5. 监督和检查要求:设立相关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应急处置措施:要求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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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如今日益发展的物流行业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监管危险货物的运输。
本文将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分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根据其危险性质的不同,危险货物被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二、许可和执照要求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控,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从事此类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照。
他们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获得资质证书。
运输公司还需要满足一系列包括车辆质量、装载容量、运输工具配置等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车辆的选择和配置方面,规定了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爆、防火等安全设备。
同时,运输车辆的装载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区、固定和包装。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急救知识和危险货物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监管和执法机构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运输标准,组织培训和考试,以及对运输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违规的运输公司进行处罚,并可以随时对道路运输进行抽查和检查。
五、事故应急和风险防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能对人员财产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和污染,因此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输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这些预案包括了对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紧急疏散方案以及事故后的善后工作等。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运输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通过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的改进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六、国际合作和标准统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日益频繁,国际合作和标准的统一变得尤为重要。
危化品运输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危化品运输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一、面临的困难问题(一)车辆信息不共享,外地车辆监管难。
全县共有危化品运输企业XX家,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XX辆,全部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车联网服务平台,能够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动态监控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企业对运输车辆情况全天候监测。
但对于外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核准载明的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以外,其他危货运输车辆的通行区域无固定的路线,除了中心城区和有禁行路段标志外,没有严格的禁行线路的约束。
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管理上信息没有共享,职能不能互补,管理上各自为阵,导致外地进入的危化品运输车,基本上属于漏管失控状态,极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县级没有经营许可权限,增加监管难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当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市级实施,县级没有权限许可,只是进行监管,只要是企业车辆、设备、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符合申请条件,市级就会给予许可,但是可能不会考虑县级实际的发展现状、运输需求等情况,或造成运输市场发展供大于求,不利于县级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监管。
(三)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当前,危化品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危化品运输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对其职业、业务和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比如,有的从业人员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知之甚少,一旦货物发生泄露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不知如何有效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单位自备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与其相关服务(含装卸、押运)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鼓励集约化、专业化运输,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各种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注重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一)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2463),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等级。
(二)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三)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和装卸管理的人员。
(四)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条件(一)专用车辆与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经检测,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1589)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4、专用停车场地与相关设施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4.1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6.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质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
道路危险货物指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确定的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放射性、窒息、致残等危险性的物质。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及相关领域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始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有完备的运输设备和设施;(三)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人员;(四)具备安全运输保障措施;(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备良好的道路运输记录和信誉。
第六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专业技术证书;(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理由。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3个月,申请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针对危险货物在道路上运输过程中所需遵守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 证照和许可证的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具备的证照和许可证,包括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也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 装载和包装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装载和包装要求,包括货物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标识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污染。
4. 运输工具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等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包括车辆的装备、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车辆的安全装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运输路线和停靠点的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路线和停靠点的选择和安排,包括避开人口密集区、避开环保敏感区、避开火灾危险区等,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减少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危险
货物泄漏和扑救等方面的应急措施,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情况。
总体来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合理规范各方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危险货物运输对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以及他们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以及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营业执照;(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五)车辆登记证;(六)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合格证书;(七)危险货物运输保险单;(八)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证的批复。
第八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运输工具和设备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安全检查合格。
第十条运输工具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火装置、急救箱等,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运输工具必须配备或者携带必要的警示标志和标牌,及时警示其他交通参与人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载、卸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货物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不得饮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上岗。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警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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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
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
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