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不同情况下的代销行为纳税筹划探讨
代 销 方 式 通 常 有 两 种 : 是 视 同 一
款. 且城 建税 税 率 为 7 教育 费附 加 %. 征 收率 为 3 % 以 下分 四种情 况 对 其
代 销方式 的选择进 行纳税 筹划 。
买 断方 式 , 是 收取 手 续 费方 式 根 二
据增 值 税暂 行 条例 实 施 细 则规 定 , 将
可 见 , 用 方案 二 , 、 采 甲 乙公 司 分
别 多 获 取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34元 和 . 4 5元 , 此 , 采 用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 因 廊
取货 款 , 乙公 司在 市场 上仍 要 以 1 0 0 2
元 / 的价 格 销 售 甲公 司 的 产 品 , 际 件 实 售 价 与 协 议 价 之 差 2 0元 / 归 乙 公 0 件 司所 有 。 甲 公 司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甲 若 则 公 司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为 10元 / ; 0 件 若
润 = 0 — 0 — 0 一 O = 8 .( ) 12 0 8 0 2 0 l . l 96 元 4
销 售代 销 货物 均 为视 同销 售 行 为 ,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不 管 是 收 取 手 续 费 方 式 还 是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的 代 销 行 为 , 负 有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 收 都 而 取 手 续 费 又 是 一 种 代 理 行 为 ( 于 服 属
3 ) 1( ) % = 元 :所 得 税 税 前 利 润 = 0 — 20
1 -1 8 元 ) 0 =1嚣譬鼗 羹 9( 。
产 品 . 产 品 成 本 为 8 0元 / 。 现 有 该 0 件 两 种 代 销 方 式 可 以 选 择 .一 是 收 取 手
代销方式税务筹划
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其特点是: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受托方在此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税率由于此种方式下,受托方代销价格=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应纳增值税为零。
应纳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入×5%(营业税税率)。
2、视同买断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价进行代销货款的结算,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此种结算方式类似于受托方买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对于受托方而言,此种代销方式有利有弊。
“利”是受托方有对外代销价格的灵活决策权,若代销货物在市场上畅销,则可能获取比第一种方式更高的利益;“弊”是若代销货物售价偏低,则可能获取较低的利益。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只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其应纳增值税公式与前种方式相同。
但此种方式下,受托方对外代销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高于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否则受托方就成了无利代销,此笔业务无实际经济价值,在此本文不做讨论。
另外,在代销货物相同的前提下,与委托方的结算价第二种方式应低于第一种方式。
3、两种方式的比较及筹划决策由上可看出,两种代销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都存在。
通常情况下,对外的代销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动的,站在受托方的角度,对外代销价不同时,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为自身谋求更大的利益呢?在此对两种代销方式进行比较。
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税收筹划方面,企业需要合理规划销售价格,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针对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提出以下方案。
二、税收筹划方案1. 合理确定销售价格(1)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合理确定产品定价策略。
在保证产品利润的同时,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价格水平,确保销售价格具有竞争力。
(2)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充分考虑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因素,确保销售价格在合理范围内。
(3)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如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2. 优化销售渠道(1)拓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
通过电商平台、直销、代理商等多种渠道销售产品,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利润空间。
(2)合理设置销售环节,降低税收风险。
避免在销售环节产生不必要的税负,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3.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1)充分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
如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2)优化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4. 合理避税(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降低税负。
(2)采用灵活的会计政策,如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分摊等,降低税负。
(3)关注税收协定,合理利用国际税收筹划。
对于跨国企业,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税负。
5. 加强税务管理(1)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2)加强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税收筹划意识。
(3)定期进行税务自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准确性。
三、总结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优化销售渠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和加强税务管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运用税收筹划策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代理销售公司税筹方案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销售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特殊性,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盈利能力,本文将针对代理销售公司的税筹方案进行探讨。
二、税筹方案1. 合理选择业务模式代理销售公司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其税收筹划策略也会有所区别。
以下两种常见业务模式及其税筹方案:(1)按销售服务模式: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只开具代理费发票并收取代理费,商品合同由被代理方与采购方签订。
这种模式下,代理销售公司适用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
税筹策略如下:-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代理合同与商品合同分离,避免因混合销售导致税率提高;- 与被代理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代理费收入,降低税负。
(2)按销售货物模式:代理销售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取得采购发票并支付采购款,同时与销售方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
这种模式下,代理销售公司适用销售货物13%税率。
税筹策略如下:- 加强采购成本控制,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优化销售策略,提高销售额,增加利润空间。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代理销售公司可以关注以下政策:- 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在一些特殊园区,企业可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如纳税100万元,财政扶持奖励在40万元左右;- 税收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降低税负。
(2)增值税抵扣政策:代理销售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政策,降低税负。
具体策略如下:- 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真实、合法;- 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发票的抵扣比例;- 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3. 优化财务核算(1)合理归集成本费用:代理销售公司应合理归集成本费用,确保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从而降低税负。
【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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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
在一些税收筹划书籍中,作者认为,视同买断中的代销差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视同买断优于收取“手续费”方式果真如此吗?
基本概念
下面来看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应征所取差价部分的相
关法规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在代销行为中,受托方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要缴营业税。
在视同买断中,代销差价属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同时它亦属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尽管对一种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不合理,但这合法。
作为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
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
企业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有哪些
企业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有哪些一、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税收筹划原理企业所从事的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1)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3]某电器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该商场代销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方案一:该电器公司和商场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该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代销一件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该电器公司800元。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电器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方案二:第二种代销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 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商场所有。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活动。
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思想、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案。
本文对企业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些分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
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
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1)
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1)在代销业务中,一些受托方虽然和委托方签订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合同,但往往在实际代销时又单方面加价销售,造成代销行为既非收取手续费方式又非视同买断方式,不仅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常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税收问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托方单方面加价销售代销货物的加价部分需缴纳营业税,即受托方计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除了代销合同所约定的代销手续费以外,还要加上自行加价的部分。
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经营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加价代销本质上仍属于代销业务,在代销业务中取得的利益均属于代销业务收入,所以,其加价所得应作为代销手续费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纳营业税。
由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又必须视同销售全额计缴增值税,这就使得加价部分既负担了增值税,又负担了营业税,一些纳税人因此税负过重而怨声载道,但却不知道这样纳税究竟错在那里。
为此,笔者结合案例介绍加价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实务案例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 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
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
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月末销售完电视机:借:银行存款24400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结转营业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贷: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收入1000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借:应付账款——A公司22400贷:银行存款22400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缴纳5%的营业税。
5-6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和委托代销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代销和委托代销受托方代销视同销售委托方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合同或协议受托方代销(自购自销)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结算货款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交付货款5结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对收取的手续费计算增值税。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以协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以协议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5-16Ø方案2: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8*17%-12=1.6(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0.08)*17%=3.4(万元)Ø方案1:收取手续费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17%-12-1000*0.02/(1+6%)*6% =17-12-1.13 =3.87(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2/(1+6%)*6%=1.13(万元)如何选择?税务筹划的目标直接目标:节税最终目标:收益最大化Ø方案1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1*1.17-3.87-20 = 93.13(万元)B企业收益=1000*0.02-1.13 = 18.87(万元)Ø方案2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08*1.17-1.6 = 92(万元)B企业收益=1000*0.1*1.17-1000*0.08*1.17-3.4=1000*(0.1-0.08)*1.17-3.4 = 20(万元)方案1方案2本单元内容结束。
谢谢!。
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案例
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案例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案例文章来源:中国税网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
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元);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在代购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分析代购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代销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探讨代销者与税务机构之间的税收关系。
在代购代销税收筹划策略部分,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以降低税收风险。
我们将探讨税收风险防范措施和税收合规建议,帮助代购、代销者合法合规经营。
结论部分将总结代购、代销行为对税收的影响,强调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读者能对代购、代销行为在税收方面的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税收筹划、策略、风险、防范、合规、建议、影响、重要性、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代购、代销行为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数字化、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代购、代销渠道获得商品。
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复杂的税收问题,由于其跨境性质和网络化特点,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往往容易引发税收风险。
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加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当前,国内外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尚不完善,各地对这类行为的监管标准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代购、代销活动时普遍存在税收合规难题。
有必要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税收合规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提升税收管理效率,保障税收稳定和公平。
1.2 研究意义代购、代销行为在近年来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带来了诸多的税收问题,涉税性质尤为复杂。
而对于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这一领域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购、代销行为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政策往往无法完全适应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针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和调整。
纳税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案例1、案例资料:某市甲、乙两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甲为生产企业,乙为商业企业,甲同乙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甲委托乙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市场售价的成本率为60%。
目前拟定的代销协议中有两个可选方案:方案一: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乙企业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代销一件收取代销价格20%的手续费,甲企业以每件1000元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甲企业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假定甲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乙企业可售出产品1000件,甲按规定取得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分别从甲、乙两个企业的角度来判断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
(除流转税及其附加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以税前会计利润作为判断标准,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正确答案】方案一:甲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20000=50000(元)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1-20%)-1000×1000×60%-5000=195000(元)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1000×17%=0(元)乙应纳营业税=1000×1000×20%×5%=10000(元)乙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7%+3%)=1000(元)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20%-10000-1000=189000(元)方案二:甲应纳增值税=1000×800×17%-120000=16000(元)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000×(7%+3%)=1600(元)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1000×60%-1600=198400(元)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800×17%=34000(元)乙企业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0×(7%+3%)=3400(元)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3400=196600(元)从甲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34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8400-195000),应选择方案二;从乙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76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6600-189000),应选择方案二。
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
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作者:李怀森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期李怀森纳税人委托或受托代销商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支付或收取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不同的代销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从而导致企业获得不同的收益,为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委托方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数量的一种经营措施;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可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或采取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向其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在代销中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税。
纳税人采取这种方式代销,代销货物取得收益为代销商品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
2.采取买断方式代销采取这种代销方式,就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委托代销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即受托方无论商品是否卖出,是否亏损或盈利与委托方无关,这种委托代销方式,在涉税处理上与委托方直接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性区别。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代销商品取得的收益就是销售商品的差价收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
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对委托方而言,因承担的风险不同,获取的收益也不尽一致。
举例:某面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粮油商店代销面粉100吨;如果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每吨代销价格3616元(含税),代销手续费按每吨226元支付;如果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合同协议价款每吨3390元收取货款(含税进货价),面粉每吨成本2600元,两种不同代销商品方式应纳税金与代销商品收益如下:(1)委托方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616×100)÷(1+13%)×13%-24000=176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600×(7%+3%)=1760元支付手续费100×226=226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20000-260000-1760-22600=35640元(2)委托方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390×100)÷(1+13%)×13%-24000=150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0×(7%+3%)=15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00000-260000-1500=38500元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如果仅从收回的代销款来看是相同的,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收回的代销款是339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采取买断方式收回的代销款339000元;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对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应按代销商品销售额计税(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双方协议价计算增值税;所以不同代销方式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不相同。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入购销活动的产物。
二者产生的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而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代购、代销行为的经营特征和法律特征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商品的购买的经营活动。
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委托方的货物销售的经营活动。
规范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共同特征是:1、二者均属商事委托代理行为,适用对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代购、代销标的物品所有权在购、销主体之间依法转移;代购、代销主体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流转服务。
3、代购、代销主体的服务报酬属于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一)税收法理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实质是代购、代销主体为购、销主体完成购销活动而提供相关的服务。
服务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以税收法理论,代购、代购主体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代购、代销行为的现实征管待遇。
1、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代购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一致。
依据现行流转税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企业的财务与会计账务作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凭票据实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含税),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代销行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不符。
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代购代销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然而,这种商业活动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和税务分析。
代购代销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代为购买或销售商品,获取差价或佣金的行为。
从税收角度来看,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税收问题:消费税和所得税。
首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和使用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代购代销行为中,代购者通过跨境购买商品,并代为销售给国内消费者,那么这个商品的价值可以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于代购者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代购者还需要了解和掌握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税政策,以便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其次是所得税。
在代购代销行为中,代购者通过购买商品并转卖获得差价或佣金,这个差价或佣金属于其所得的一部分。
代购者需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以及涉及商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代购者还需要关注跨境支付和外汇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合规缴税。
针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代购者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运用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代购者可以通过运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的优势,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例如,在选择代购商品时,可以优先考虑免税商品或低税率商品;在选择代销渠道时,可以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销售。
其次,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有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跨境电商和代购行业发展,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代购者可以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运用,以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或退税政策。
再次,合理运用跨境支付和外汇政策。
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跨境购汇和跨境支付,代购者可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外汇政策和跨境支付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并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以降低相关手续费用和汇率损失。
最后,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
商品流通企业代销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8 0 元/ 瓶的价格和销售数量与化妆 品公 司结算货款 。正大公司按 照1 O 0 元/ 瓶 的价格 对外销售 , 实际售价 1 0 0 元/ 瓶 与协议价 8 0 元 / 瓶之 间的差 额 ,  ̄ r 1 2 0 元/ 瓶, 由正大公 司所有 。假定 正大公司的
月销售 数量仍然 为1 O 0 瓶, 则正大公司每月 获取的进销差价 也为 2 0 0 0 0 元 [ ( 1 O O -8 O ) ×l O 0 0 l。 两种 方案中 , 正大公 司每 月毛收入额 均为2 0 0 0 0 元, 但两种方 案 下两个公 司的税 收负担和将 收益额是 不一样 的, 具体分析如下
( 以下 的分析 中, 均忽略应交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 附加) 。 ( 二) 方案一两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 中, 化 妆 品公 司 收 到 正 大 公 司 的代 销 清 单 时 , 要 确 认 销 售 收入 额 1 0 0 0 0 0 元( 1 O 0 X 1 o o o ) 及 销项 税 额 1 7 0 0 0 元
商业流通 l T H E B U S I N E S S E I R E U L R T E
商品流通企业代销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朱亚 平 鄂 州 职 业 大学 商 学 院 湖北鄂州 4 3 6 0 0 0 4 3 6 0 0 0 朱 金 琴 鄂 州 市 建 筑市 场 管 理 站 湖 北 鄂 州
( 1 0 0 0 0 0×1 7 %) , 同时要支付正大公司手续费2 0 0 0 0 元, 所支付的手 续 费作为销售费 用在企业 所得税前开支 。设 化妆品公司销售 的 这 批产 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 问费用为Y, 可 以抵扣 的进 项税额 为 x。则化妆品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 应纳增值税=1 7 0 0 0 - X 所得 税 前 收 益 =1 0 0 0 0 0 一 Y一 2 o 0 o 0 : 8 0 0 o o — Y 而正大公司在此代销业务 中, 基增值税 进项税额 和销项税 额 相等 , 应交增值税额为零 。但正大公司收到的手续费收入 属于营 业税征 收范 围中的代理业务 , 应缴纳营业税 。则正大公司的收益 与税负如下 : 应纳营业税= 2 0 0 0 0 ×5 %=1 0 0 0 ( 元) 所得税前 收益= 2 0 0 0 0 —1 0 0 0 =1 9 0 0 0 ( 元) 此方案下 , 消费者最 终以1 0 0 0 0 0 元的价格购买 了产品并承担 了全部增值税负担 , 消费者总支出费为 : 1 0 0 0 0 0 X( 1 +1 7 %) =1 1 7 0 0 0 ( 元) 2 . 2 方案二 两公 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 案 中 , 化妆 品公 司收 到正 大公 司的代 销清 单时 , 要确 认 销 售 收入 额 8 0 0 0 0 元( 8 0 0×1 o o ) 及 销项 税 额 1 3 6 0 0 元 ( 8 0 0 0 0 X 1 7 %) 。该化妆 品公司销售 的这 批产品销售成本 及其他 期间费用以及可 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均同方案一 , 则化妆品公司的 收益与税负如下 : 应纳增值税=1 3 6 0 0 - X 所得税前收益= 8 0 0 0 0 - Y 而正大公司在此代销业务 中 , 相 当于购进成本为8 0 0 0 0 元, 销 售收入 为1 0 0 0 0 0 元, 该 公司应对此代销业 务缴纳增值税 , 不再缴
不同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专用发 票 . 明价款 2 0 0 注 0 0 0元 , 款 3 0 0元 税 40
试 从 税 收角 度 分析 企 业 应选 择 的哪一 种代 销 方 式 最
案例 : 洗 衣 机 生 产 企 业 2 0 某 0 7年 委 托 某 大 型 超 市 代 销 洗 衣 机 . 品单 位 成 本 为 1 0 产 0元 。 根 据 代 销 协 议 , 托 方 5 受
可采取三种不 同的代销方 式. 体代销 方案如下 : 具
代 销 商 品 所 获 取 的 净 利 润 =[ 1 0 一5 ( 00X1 0) 00]一
1 0 元 0 7
方案 2 — 视 同买断 : 型超 市代销 洗衣机 1 0 台, — 大 0 双 方 协议价格 为每 台 2 0 0 0元 . 许 受 托 方 加 价 销 售 . 以 商 允 并 品差 价 作 为 手 续 费 大 型 超 市 当月 1 0 台洗 衣 机 全部 销 售 , 0
维普资讯
方案 3 — 混合代 销 : 型超 市代销 洗衣机 1 0台. — 大 O 双 方协议 价格 为每 台 2 0 0 0元 . 许 受 托 方 加 价 销 售 . 时 受 允 同 托 方 每 销 售 一 台洗 衣 机 , 托 方 需 支 付 其 1 O元 手 续 费 。 委 O 大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向 受 托 方 支 付 代 销 手 续 费 。按 照 税 法规 定 , 受 托 方 应 就 代 销 货 物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征 收 营 业 税 . 而 不 征 收 增 值税 。因此 , 受托 方 当月 的纳 税 情 况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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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在代销业务中,一些受托方虽然和委托方签订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合同,但往往在实际代销时又单方面加价销售,造成代销行为既非收取手续费方式又非视同买断方式,不仅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常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税收问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托方单方面加价销售代销货物的加价部分需缴纳营业税,即受托方计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除了代销合同所约定的代销手续费以外,还要加上自行加价的部分。
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经营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加价代销本质上仍属于代销业务,在代销业务中取得的利益均属于代销业务收入,所以,其加价所得应作为代销手续费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纳营业税。
由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又必须视同销售全额计缴增值税,这就使得加价部分既负担了增值税,又负担了营业税,一些纳税人因此税负过重而怨声载道,但却不知道这样纳税究竟错在那里。
为此,笔者结合案例介绍加价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实务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 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
费。
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
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2.12月末销售完电视机:
借:银行存款2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545.30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
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22400
贷:银行存款224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50
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缴纳5%的营业税。
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元(854.7×17%)。
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从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B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0元。
而如果B公司与A 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A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很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委托方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B公司要求A
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
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
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二)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受托方为商品流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时,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此时,如果双方协商,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改变为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给予受托方的报酬由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改为对受托方代销商品结算价格上的折让(假设受托方对外销售价既定),则受托方的收益将由收取手续费形式体现为商品进销差价的实现。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将支付代销手续费的方式改为将手续费直接在结算价格中扣除,即按照224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不再另外支付手续费。
这样,对于A公司而言,由于销售收入降低了1000元,其增值税销项税也会相应降低145.30元(1000×17%/1.17=
145.30元)。
即使委托方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少缴按照征收率缴纳的增值税(如A公司属生产型企业,征收率为6%,则少纳增值税税额为1000×6%/1.06=56.6元);而对于B公司而言,这每台100元共计1000元的金额则会一并体现在商品销售收入中(最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来实现),仅需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8.46元,比采用按手续费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50元)的税负下降了23.08%。
所以,在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法对双方均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