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VMI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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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VMI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为简化供需双方手续,降低双方成本,实现物资采购的公开、透明,建立一种双赢的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模式,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VMI库有关规定
所谓VMI(Vendor Managed Inventory)是一种以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并不断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和修正协议内容,使库存管理得到持续地改进的合作性策略。这种库存管理策略打破了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库存管理模式。体现了供应链的集成化管理思想,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新的、有代表性的库存管理思想。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VMI库房及所需的管理人员;
1、2 乙方负责VMI库的日常管理,包括:按双方协定的VMI库物料运作流程执行接收货物、存货管理(先进先出控制)、发出货物、盘点及提供库存及明细报表;
3 乙方向甲方提供VMI库日常操作所使用的叉车等设备;
4 乙方向甲方提供VMI库日常办公所需的电脑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
5 货物到达VMI库后,乙方负责卸车、码垛;
6 乙方向甲方提供库房安全的保障措施:设置库房保安和消防灭火设施;
2、甲方存储在乙方的产品为乙方生产所需且双方协商确定的品种、规格。
3、乙方为甲方无偿管理VMI库,不收取任何费用。
4、甲方应当自行负责为交付到乙方的货物安排保险,乙方只负责安排由于自身责任而可能导致甲方货物损失的责任保险。货物出现毁损、灭失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必须保护现场、拍照留存,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全力配合甲方处理理赔事宜。
货物进入VMI库后,因乙方保管不善在VMI库内发生货物丢失、短少、污染、损坏或包装破损等情形,乙方必须负责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货物由于自然属性、包装不善或甲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须为VMI库中存放的甲方货物建立完整的,及时的电子商务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随时获悉货物的库存量;甲方可随时派员检查存货及相关记录,并对实际的存货数量进行清点。
7、乙方应对入库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如验收入库后,发现毁损、灭失等异常情况,乙方负责损害赔偿责任。但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8、甲方所提交的货物为乙方生产所需的物料,这些物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已经过适当、安全包装、标记,且不会对乙方的财产及其他货物造成任何损害。
9、甲方应告知乙方所提交货物的属性、重要性或状态和任何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的对于货物的特殊的法定义务,以使得乙方能够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最小包装体积、最小包装数量等)和相应文件,并保证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不会有任何误导。
11、经查证属实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向乙方交运危险品,由于操作、运输、贮存危险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致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索赔、损失、损害、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等应必须具备的产品资质。
三、VMI库的产品范围、数量要求
1、VMI库的产品范围以双方确定的附表(编号)所列具体明细为限,不得超出此范围;
2、甲方需对存放在乙方VMI库内的货物库存量进行监控,以确保VMI库存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但不得低于安全库存;
3、乙方因生产条件的变化或集中投入需求量增大,超过最高储备量时,乙方须提前15天给甲方发通知单,甲方根据通知单的数量及时补充库存,但仅以通知单为限。
4、甲方要从VMI库内取回货物时(不包括乙方退料),须取得乙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在相应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从VMI库内取回货物。
5、因乙方VMI库房资源限制,甲方存放在VMI库内的货物应维持在合理的库存水平,对于甲方超出上限的到货乙方无法保证正常接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产品的运输要求
1、甲方存放在VMI库内的货物由甲方负责直达到VMI库,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因甲方改变运输方式或线路,致使货物无法到达VMI库,须乙方负责二次搬运的,乙方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货物结算: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双赢原则确定本年度的结算价格,每类物资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本年度甲方与除乙方外任何企业成交的最低价,具体明细见附表。
2、当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应主动协商结算价格的调整幅度,甲方应出据调价的依据及成本构成分析,签署结算价格变更协议。
3、结算价格为货到VMI库内的价格,报价应包括:制造或组装商品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商品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营业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商品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技术文件费;以及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等全部服务为完整范围。
4、每月25日为本月结算的基准日,结算数量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乙方实际消耗的出库数量,该数量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5、甲方每月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出库数量、按确定的结算价格开据增值税发票,并于10日前传递至乙方。
6、乙方于25日前将上月货款电汇给甲方。
7、乙方结算账号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