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与e-mark的认识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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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ark 与e mark 的认识与区别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
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农s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 e23—希腊 E24—爱尔兰
E/e mark比较
标志 Exx exx
规范名称规章(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
制定单位 ECE EC
总部日内瓦布鲁塞尔
会员资格联合国会员可自由加入需为EC会员国成员
适用区域欧洲及其它区域EC会员国
会员国接受度非强制性,可自由选择强制性,所有条文皆须接受
整车认证无有
E MARK
E-MARK认证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 认证,势在必行。
e-mark 标志
e-Mark 标志分为两中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
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
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
车载电视/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动工具等等
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
而外框内的数字1,2,… 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德国, 4代表荷兰, 13代表卢森堡, 23 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 证书。
什么是“E标志(E mark)” 认证?
“E mark” 认证是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在日内瓦签署和颁布的ECE法规实施的一种对汽车部件(包括汽车电子产品)的批准制度。欧洲经济委员会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成员为欧洲国家,也包括其他一些欧洲以外的国家,如日本。因此,经过批准的汽车部件其结果获认可范围很广泛,特别是在东欧国家。制造商在申请E mark认证之前必须确认或了解要出口的国家是否认可(签署认可协议)按ECE法规对汽车部件的认证检测结果。
E mark标志如图所示,中间的数字表示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及代号,具体为以下:
什么是“e 标志(e mark)认证”?
与“E标志认证”并行的汽车零部件认证还有“e标志认证”,其不同之处在于:“e标志认证”是欧盟要求的、是证明产品符合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指令(法规)的证据。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认可经批准(Approval)的、有e 标志的产品。e标志基本上是由各个国家的交通部批准,检测由资质检测机构负责。
e标志如图所示,只不过E字母为小写,外框为方框,中间的数字仍表示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及代号,且与E标志中代号一样,具体为以下:
可以看出,两个标志的成员国不同,但是,所采用的指令是相同的,汽车电子产品,如DVD,收音机,功放,音响和电视机显示器等必须符合的指令都是72/245EEC 和补充件95/45/EC(电磁兼容)。两个认证标志只有大小写之分,主要是认证所使用的依据也不同,E-mark采用ECE324R10协议,而e-mark则采用欧盟指令72/356/EEC和95/54/EEC,因此获得认可的国家不同E-mark标志的认可国家远比e-mark标志认可国家多,而比较两个认证标志依据的文件,其技术要求基本向。随着东欧十个国家加入欧盟,两种认证都是被市场公认和被各成员国政府管理部门接受的。
注:E-Mark 型式批准依据协议E/ECE/324,e-Mark型式批准依据指令95/54/EEC,两种型式批准在定义和技术要求方面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相互认可的国家范围不同,标志及标志的使用管理不同。前者相互认可的国家更多。以下介绍是针对我检测中心授权开展的E—Mark检测所涉及的内容。
定义
1. 电磁兼容性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电磁环境下能否满意的工作而且对该环境内的其他部件也不产生不可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 电磁干扰
是指一种电磁现象,它可以导致车辆、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性能降低。电磁干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和介质传播的变化等。
3. 电磁抗扰度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特定的电磁干扰下保持其性能、继续工作的能力。
4. 电磁环境是指在给定的场所下存在的总的电磁现象。
5. 参考限值
是指型式批准或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所使用的指定的电平值。
6. 基准天线
频率从20至80MHz基准天线是缩短的、半波谐振频率在80MHz的平衡偶极子天线;频率高于80MH z时,是指调谐到测量频率的半波长平衡振子天线。
7. 宽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超过了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8. 窄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低于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9. 电气/电子系统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形成了车辆的一个部分,并且预定与车辆整体进行型式批准。
10. 电气/电子组件(ESA)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它购成车辆的一个部分,执行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功能。一个ESA可以按照制造商的要求按部件或独立的技术单元(STU)进行批准。(见协议E/ECE/324 第二条:定义)
11 . 汽车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发动机单元的总尺寸和形状;
b) 电气/电子部件的布置及其总线布置;
c) 构成汽车本体或外壳(如果适用的话)的材料,如钢材,铝材或纤维玻璃壳体等;对于汽车面板不同的外观设计,只要本体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型式批准,但是这样的改变要通告。
11. ESA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ESA所执行的功能;
b) 电气/电子元件的布局(如果适用的话)。
12. ESA型式批准
按照协议E/ECE/324 第三条二款,ESA型式批准申请可由汽车制造商提出,也可由ESA制造商提出。
申请者应按协议E/ECE/324 附录IIB的规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型式批准机构可以据此编制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