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愈发显著。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法律要求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则应当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涉及到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形。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维权成本较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未来发展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其次,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制度,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
再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也应当适应新的劳动形态,如远程工作、灵活就业等,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总之,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法,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劳动法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范围、法律冲突、法律解释等。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力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劳动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1.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劳动法适用范围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对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案件中难以界定。
2. 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扰,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3. 法律解释不一致由于法律解释主体不同,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
这种不一致的法律解释,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4. 执法部门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三、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因1. 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立法理念的滞后等原因,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空间。
2. 执法部门执行不力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3.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了解不够,维权意识不足,导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旨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但自其实施至今,作为一部刚刚兴起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和就业形式的变化。
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保护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工作和服务形式,如特许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模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弹性就业制度、拓宽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合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层面未能实施到位。
实施《劳动合同法》关键在于完善政策,而目前却存在着政策的空白。
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使得人们很难遵守该法,劳动合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禁止”与“合法性”的有效结合。
最后,《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一些劳动者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无力追究权益;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问题,劳动组织过于零散,影响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提高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同时,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机制,建立完整的劳动组织等方式,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为此,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对就业形式改革的调整、实施政策的制定、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以及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法的回应与完善探讨论文眼下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处于叠加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存在一些产能过剩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因为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对于环境资源的约束也不断提升,这些不利因素在形势发展下也持续增大。
同一时期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对我国发展势头和战略部署进行把握,同时这也属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线。
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劳动法作为目前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律也成为了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劳动法的回应和完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改善的策略。
一、劳动关系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其的影响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适应的重要举措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也就表明我国逐渐从需求决定型经济转变为供给决定型经济。
目前我国供给决定型经济主要含义是经济体自身的产量主要经由供给或是劳动力资本设备生产要素来构成,不是仅仅由投资,消费和外貌等决定。
在我国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可以进一步对供给侧结构提高适应程度以及灵活程度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其生产力的增强,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打破相应的结构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
但是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较为困难,因此在实施的时候速度比较慢,劳动力作为我国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属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伴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会产生相应的变革。
在劳动力产生变革的同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基于劳动就业进行分析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行政机制的保护下,其就业率会不断提升。
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加强,增加了市场淘汰机制,同时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会被市场淘汰,这时就导致新兴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生产挑战,从而提升了劳动力的失业风险。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论文】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文献, 它不仅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 它还与各个国家能否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 其对于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以及规范相关企业用工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文献都还会存有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者; 企业用工; 缺陷; 完善措施;其实,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市场劳动者数量都呈急剧增加的事态, 出现一种供大于求的现象, 这就使得劳动者在与资本家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场博弈中, 由于劳动者的地位被动, 在很多方面他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一直到2004年劳动力短缺现象从珠江三角洲开始出现后, 劳动力便逐渐从供大于求转变为供不应求了。
随着劳动力市场中新的变化不断涌现, 中国的有关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地增强, 涌现出大批的与劳动力、就业、以及劳动者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目前就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 一定的缺陷还是有的, 本文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此法律条文提出一些看法, 期待有关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此条文。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只有通过劳动才是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 此时《劳动合同法》将会是劳动者能否获得合理报酬的重要保障, 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使得一些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受到了威胁, 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就《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探讨, 并且针对这些缺陷、弊端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及观点, 希望能有所助益。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现有《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四条有这样一项规定, 在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十年或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次后, 就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适用问题分析与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适用问题分析与研究论文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适用问题分析与研究论文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中小型企业的也在不断的增多,进而也相应的增加了劳动法律纠纷。
针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纠纷问题主要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解决。
因此,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以促进相关的劳动法律纠纷良好的解决。
1.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解释及推理问题1.1 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其面临着一些解释和推理的问题。
然而法律解释在劳动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人员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才能够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1]。
因此,针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推理的问题,需要法律解释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用有力的语言去证明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在现阶段解决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庞杂性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在实际的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缺陷,进而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
像一些劳动纠纷案件,纠纷双方法律解释人员从自方的利益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就是价值定位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良好审理。
1.3 法律实施中存在着意义歧义和推理方法差异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还表现在意义上的歧义和推理方法上的差异。
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很多存在着意义上的歧义。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义歧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这类问题仍然存在[3]。
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不同的法律解释人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是不同,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着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在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歧义和无法解释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应用研究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应用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作越来越重要。
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法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应用研究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该主题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历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历程可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的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规范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1995年经过修订,成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
自此以后,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修订,从最初的单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规,演变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和解除等方面。
二、劳动合同法的应用状况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修订多次,但是其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会延迟或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包括未工作时间在内的社会保险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劳动纠纷法律救济的劳动者将面临权益受损的困境。
另外,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劳动合同法应用不足的原因之一。
一些年轻工人对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知晓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不够了解,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因此,加强劳动者教育和对劳动合同法的推广仍然非常必要。
三、应对措施为了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应用,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1. 制定细则和规范:制定详细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和操作细则,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后续维护的流程等,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加到位。
2. 增加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行为。
同时,对于不按规定付出相应报酬或者在纠纷时“拖延时间”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3. 普及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推广和宣传,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者知识普及活动,使更多劳动者了解到自身权益的保障方式,提高劳动合同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浅谈民工劳动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
浅谈民工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工人从农村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近年来涌入城市的大量劳动力中的民工,却在劳动保障方面遭遇到多种困境。
劳动合同法制度的不完善,成为制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民工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缺乏维护合法权益的机制民工参与劳动市场存在多种不确定性。
在许多情况下,民工是通过中介公司或个人介绍和招募的。
这些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存在征用民工工资,欺诈和虚报其合法工作时间和薪酬等问题,由此导致民工的权益受损。
此外,许多民工以黑户身份在城市内工作,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充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民工的权益做出了规定,但不能完全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其在适用上也存在问题。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通知期间原则,要求雇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
但是,对于试用期较长或劳动合同中没有合适条款的民工来说,这种做法通常是很难实现的。
这也是当前许多民工维权倡导的方向之一。
正确解决民工劳动关系当我们谈到民工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关系时,其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
劳动合同对于民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拥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建立了雇佣和被雇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满足合法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保障手段。
正确地处理民工、中介公司、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规范整个劳动市场至关重要。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现代都市的生活水平也在迅速提高。
但由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劳动力的缺乏,造成了在城市过高的价格和贫富差距。
民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者。
因为许多民工缺乏合法稳定工作,也没有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相对于城市居民,他们面临更严重的社会风险。
因此,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践与适用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实践与适用问题研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的实践与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一、试用期的合理界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试用期的合理界定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但是在一些行业或职位中,6个月并不足以对员工的能力、适应性进行全面评估。
尤其是在高级技术职位上,试用期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因此,对于试用期的合理界定需要更具弹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有些企业更倾向于将试用期作为延长实习的一种形式,以规避一些劳动保障责任。
这种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应该被规范和制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还可以通过适度延长试用期的方式,使之更符合实际需求。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终止的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强调了公平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通过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如转用劳务派遣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改善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可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定,建立公平合理的用工机制。
同时,可以通过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办案效率不高,解决争议的时间周期较长。
这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执法上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办案效率和速度。
同时,还可以加大公众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职工福利保障的落实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保障,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出于成本考虑,对福利待遇敷衍或者违规扣除等,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公平待遇。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仍然存在。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和问题解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首先,劳动合同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末,虽然在那个时候已经做出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涌现出来。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其一,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需要更好地体现在法律中。
如今,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形式也日新月异。
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应该给予劳动者更大的自由度,让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方式。
其二,加强合同执行与解决争议的力度。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拖欠工资、违规解雇、不支付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减少劳动法律纠纷的发生。
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保障需要更全面。
劳动合同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但缺乏对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应该更加全面和具体,既要满足基本的劳动条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除了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落实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被侵犯时无法及时维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与经济发展的适应度也需要考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演变。
《劳动合同法》论文(1)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
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论文
劳动合同法,论文篇一: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劳动科学研究的特征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到最后实施,一直在激烈的争论中前行。
本应最中立的学术界,似乎争论更为激烈。
现在,当这场堪称“真理标准大讨论”的争论尘埃落定的时候,学术界应该冷静思考争论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文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更广泛的劳动科学的视野,通过分析,得出劳动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应用性、伦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科学研究;五大特征《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起草工作启动,到20XX年下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争议中前行。
特别是20XX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之后,更是在全社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
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XX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就多达19万余条。
参与这场论争的既有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也有普通劳动者。
如果说劳资双方或者利益团体的争论带有倾向性的话,那么学术界的争论应该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这种争论似乎更加激烈。
而且,介入这场论争的不仅仅限于劳动法学界的专家,更有一些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成了主要辩手。
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各方的激辩与期待中最终出台,法律最终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的规则之后,一切批评都变得毫无意义了。
但这场论争尘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学术界是否更应当冷静地思考,这场论争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设计、法律条款等具体的争论对象,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发如此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为什么这场论争会吸引如此多的法学以外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什么同是法学领域的专家,而且都声称是为了“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观点的分歧会如此之大?很明显,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畴。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完善【摘要】劳动是现代人谋求生存发展、获得物质基础的主要方式,劳动者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在《劳动合同法》不断完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文章分析了其意义,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监督管理一、《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出了复杂和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显现出来,其中劳资矛盾成为其中一突出矛盾。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鉴定劳动合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派遣劳动人员时同工不同酬,利用社保制度未全国统筹实施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未落到实处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及法律意识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劳动者意识到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事情有了需求法律帮助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自觉学习《劳动合同法》,在法律的依据下完善本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用人管理制度,使工资管理和休假管理得到了完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单位的管理上了一个台阶。
2、法制化程度的水平和一个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均衡保护,为劳动纠纷案件的合法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1、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呈现出一个快速发展趋势,劳务派遣人数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出现了增长,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劳务派遣中违法用工情况不断出现。
主要表现为:一是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中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依然突出,有资料显示,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正式员工相比,只有正式员工的38%。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范本模板】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
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本文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
废旧。
,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
立新。
,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
本文旨在系统介绍劳动合同法的起源、内容和实施,并分析其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平衡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的起源劳动合同法的出现与工业化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者面临的不平等待遇和艰苦工作条件引发了劳动运动,促使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立法。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内容。
其中,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虽然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雇主存在违法解雇、不执行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违规使用临时工等行为。
其次,一些劳动者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不足,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能力。
这些问题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第五部分: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力度,完善雇主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
其次,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最后,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第六部分:总结与建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我们应加强对雇主的监管,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
结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完善法律规定、强化监管机制等措施,可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经济补偿违约金[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和试用期间用工制度,严格限定了对劳动者设立违约金的情形,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标准,在立法技术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难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
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劳动法》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期限以及签订次数予以规定,而且劳动合同终止也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立法漏洞使我国劳动合同呈现短期化的趋势,用人单位宁愿一年接一年地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也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个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明确的到期时间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想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只能采取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与《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不仅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也降低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立法技术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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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陈玉婷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
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doc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中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和谐劳动关系得到了构建,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
因此,法律必须在这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有效的空间或区域范围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由国家条件决定: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水平等。
,空间有效性的范围主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国际法规定,《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中国的海外使馆和其他域外领土。
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外飞行的中国飞机和在中国管辖范围内航行的海外船舶。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均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所有地区。
2:时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及时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项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中国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第98条规定了生效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但是,该法并没有对何时到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取决于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法律的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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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
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同时,《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该法的溯及力问题,主要针对新法与旧法的过渡性链接的适用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溯及力的问题,我国采用从旧的原则,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依法订立而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对于连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的起算则按照新的法律进行。
例如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在2008年1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不需再按照新的法律重新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的,则采取阻断的方式。
通过适用新法的规定,对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起算点,开始从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具有溯及力。
例如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在新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补救的机会。
3、《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各国对于人的效力界定通常根据三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由于劳动合同法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来看,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一方面是劳动者,我国的立法机关尽管采纳穷尽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和用人单位的界线没有明确界定。
二、对《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思考(一)相关概念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实施现状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差强人意。
原本旨在规范企业雇佣制度、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措施,真正实施起来却违背了当初的预期。
一方面,很多企业为了躲避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选择了在员工工作时间接近10年的时候,与员工先解聘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年轻劳动力来说,劳动流动性更强,跳槽更频繁,加之我国目前社保还未达到全国统筹的水平,很多初入职场而且不打算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员工嫌离职时相关手续繁琐,于是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项条款也起不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评价毋庸置疑,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就是为了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关系短期化、非规范化,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并最终通过就业的稳定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具体来看,对于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他们与企业建立长久持续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能够减轻一些负担,增强归属感,更高效更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减低了员工离职率,避免大规模频繁的人员流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节约了一些成本。
但我们更能明显的看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及政策制定的预期,也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在我看来,其原因可以归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并不十分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背景下,劳资双方地位也十分不平等,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身份。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为了守住工作,有时不得不向企业低头。
这就使得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权利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其不利,则劳动者很难甚至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未能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提供有利的支持,前面也提到过,由于目前社保统筹层次还不高,异地转移仍然较麻烦,也使得很多工作流动性很强的群体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群体往往又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等。
最后,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监管部门也未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一方面,我国劳动者普遍维权意识淡薄,真正能够意识到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权益的微乎其微,很多人对劳动法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识。
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使得法律条款形同虚设。
(四)、改变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效果的建议首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行业应结合其自身行业特征、劳动力特征区别对待,例如,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措施,允许其在某些特殊岗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部门对劳动者提出的维权请求应予以重视,对涉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办事,严惩不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使劳动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
最后,可以通过社保统筹层次,降低异地转移的繁琐程度,从而提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率,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1、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
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试后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2、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没有定论。
对于试用期能否延长,《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定论。
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后,当事人无权延长试用期。
但笔者认为,既然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承认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能否延长,首先,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对试用期延长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延长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双方也无权延长试用期,因为此时的劳动合同已经进入了正式期了。
其次,当事人就试用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也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变更。
例如,张三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30天的试用期。
在试用的过程中,某公司为了更全面考察张三,与张三协商延长试用期,双方同意将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45天。
二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了。
如前例,某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愿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又担心对张三的考察不全面,因此与张三协商在延长劳动合同的同时延长试用期,即劳动合同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四年,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90天。
上述两例中延长后的试用期都符合立法规定,因此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