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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2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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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 重要法律法规。
2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的核心内容之一。
3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提高铁路运输安 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01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 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
02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应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
素,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因素等。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包括应急设备的配备、
03
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信息报告和处置等。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01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是提高应对能力和降低事故损失的 重要措施。
目的和宗旨
•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预防和减少 铁路交通事故。
• 规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工作,加 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 水平。
主要内容和特点
• 条例共分十章七十三条,包括总 则、安全管理、安全预防、应急 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
• 条例强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 全面性和系统性,注重安全管理 和预防工作,强化了应急救援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应急处理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救援设备和应急照 明等,主要用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 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测和维护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必须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 护。
检测项目包括设备运行状态 、设备安装及配置情况、设 备功能和性能等,以及检查 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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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明确各项安全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 、责任主体和实施步骤,并建立健全 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安全保护措 施得到有效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质量安全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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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安 全综合治理,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手段;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公 安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单 位、铁路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注:竣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是保证投入运营铁 路安全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此 处不进行详细介绍,由其它法规解决。运营安全评估 的职责赋予企业执行落实。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 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 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是对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 全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2013年8月17日李克强 总理签署第639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条例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 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从原来的共七章、一百 零三条调整为共八章、一百零八条,从原来的“铁路 运输安全”扩展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 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各个方面。
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取消“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该项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专用铁路、铁 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可以任意进行。由于铁路 运输的联动性,有必要从加强安全管理的角度,对相 关企业和单位提出要求。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适当采用推荐性 标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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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业中各组人员要动作一致,动车及放下捣固装置 、夯拍器前先鸣笛,5s后再动作;车下监视作业人员要 精力集中,防止机械和捣固区域飞碴伤人。
7.作业中,当发现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情况 时,应立即触动红色紧急停机按钮。
四、应急处理
一、施工与运行应急处理 (一)大型养路机械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在区间内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
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7)施工队伍转移新宿营地后,应选择宿营车上下安全的一侧作为通道 ,邻线来车一侧车门必须全部锁闭,结合站内通道情况及时建立上下班 安全通道,在道口、通道等危险处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安全总结
1:预防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
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 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 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全面实施安全管理是实现铁路科 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 实现铁路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
事故案例:
上海工务段“12.16”车辆伤害责任铁路交通一般 B类事故案例分析
(一时30分,上海工
务段在沪昆线松江至石湖荡间下行线K56+500至
K61+000处利用P95大修列车进行更换混凝土枕
鸣笛一长声,方可开始动车。
3.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驾驶人员要集中精力, 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即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高声呼唤、手比眼看;严禁酒后开车,臆测行车; 进出站要使用无线列调电台与车站联系,禁止关
机运行。
4.严禁任何人争抢上、下大型养路机械或在大 型养路机械运行时将身体探出车外,需要瞭望时 应抓紧扶牢,不允许在车帮上或架空物上坐卧,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根据《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活动,包括铁路乘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原则:1.预防为主,防范为前,综合治理;2.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3.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动态管理;4.追究责任,加强监督,形成合力。

第二章铁路运输安全责任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主体承担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乘客的安全责任乘客在乘坐铁路列车期间,应当遵守铁路运输规章制度,服从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或妨碍安全的行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员工的安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运输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运输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运输特点和安全风险,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包括信号系统的更新,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以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九条风险评估和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事故。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演练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加强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确保铁路设施、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生产、管理、施工、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适用于劳动者、管理者、监督者和其他涉及到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和关键岗位管理,确保铁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科学高效地实现铁路生产安全。

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考核制度,形成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铁路企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六条声光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等必要物品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改进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加强应急装备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模式,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及的内外部管理关系和职责协作,健全企业管理大数据系统及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序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规范生产作业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投诉、呼叫中心、安全生产热线和安全防范警示等管理和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生产管理的回馈信息,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考核。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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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通过和公布。

该条例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铁路安全管理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则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定了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同时,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规定了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同时,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三)新建、改建铁路与道路交叉的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各自使用功能的比例分别承担;四)新建、改建铁路与其他设施交叉的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PPT 61页)名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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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导读
三、学习重点:
教案将第一、二、三、四章和第十二章,附件4和附件 10作为学习重点,对于新增、改动的条款做详细解读。未 变动的条款和跨单位的知识点不做详细阐述。 四、教案备注 • 1、字体为红色,表示新法规增加内容; • 2、字体为蓝色,表示新法规在旧法规基础上的改动; • 3、字体含下划线,表示重点关注知识点。
• 5.普速铁路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 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 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 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天窗。
•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 间。电气化双线区段每月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2.维修天窗的安排: •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
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 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11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 ,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 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旧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 ,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 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 慢行距离。
第一章 总则
• 第4条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 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 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 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 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 惩的基本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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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9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 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 路运营安全。
1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6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 标。
•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留存备查。
•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 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10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 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 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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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n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
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 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 工。 n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 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 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n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 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n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 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n 2、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n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
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n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 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 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n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 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 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 临时发生的问题。
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 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 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 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 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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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n 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
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应 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n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 次数可由铁路局适当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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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保障铁路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促进铁路事故防范、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铁路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铁路安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分类管理、责任明确、权责相符、程序规范、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等要求,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企业是铁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铁路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预案,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施工、检修、试验等重点环节,视情况采取单项或多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施工、检修、试验等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机车车辆、线路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逐步提高生产经营的安全化程度。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作业环境治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应对处置。

铁路专用线安全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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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岔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 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 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 缘不得少于1米,线路两侧堆放 的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 1.5米。堆码货垛距钢轨头部外 侧不少于2米。 (2)岔线的装卸机械在不作业 时应固定在不影响调车作业及人 身安全的位置,以确保调车安全 和人身安全。 (3)装卸车作业前,由企业负 责向装卸作业人员说明注意事项, 提示重点,检查防护设施,并按 铁路批准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进 行装车。
(6)岔线大门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昼间红牌,夜间红灯) 并设有风钩。
( 7 )道口按规定安设栏杆和警铃,道口、平过道各种警示标志齐 全 ,企业应派人监护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清理,保持轮缘槽内 无杂物,工具备品和标志齐全。
(8)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2.装卸设备和运输设施。
(2)尽头线按规定安装挡车器和红色
防护灯,定期进行油润保养和维护。
(3)手扳道岔灵活好用、质量良好、标志齐全(昼间鱼尾牌、夜间标志 灯),按道岔分工每旬清扫一次。 (4)照明设备良好,确 保夜间照明充足。
(5)岔线线路两侧的建筑物、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及有关要求,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手推调车的管理。 《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安全协议》中允许 进行手推调车作业时, 严格执行《专用线(专 用铁路)运输安全协议 》的规定,报经车站相 关人员同意并在车站货 运人员监督下方可进行; 禁止手推调车作业的岔 线,不得办理手推调车, 车站货运员及管理人员 应加强监督,发现私自 推车,必须立即制止, 并严肃处理。严禁违规 使用动力推拉车辆。


(1)岔线参与铁路装卸车的装卸机械和用具,需制定操作规程和 有关的安全措施(报车站存档),作业时必须保持其具有良好的 技术状态。 (2)通讯、货区货位标志、检斤设备、线路、信号技术设备质量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企事业单位、铁路建设、维修、生产、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铁路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铁路企事业单位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铁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亲自担任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处置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展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铁路行业的安全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于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铁路企事业单位反映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第九条鼓励铁路企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个人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铁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和调查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后果评估;(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六)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七)履行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及专业化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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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 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 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 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 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 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 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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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 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 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 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 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 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 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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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 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 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审查批准: •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 生产设备; •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 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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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 标。 •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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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 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 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 路建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 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 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 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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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 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 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 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 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 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 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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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 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 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 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及时处理。 •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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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 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 •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 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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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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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 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 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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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 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 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 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 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 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 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 上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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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 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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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 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 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 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 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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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 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 路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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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 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 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 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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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 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 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 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 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 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 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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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 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 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 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 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 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19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 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 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 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 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 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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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 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 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 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 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 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 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 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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