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全文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民法典于2021年起实施,对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司法解释则对于各项法条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该章节主要围绕物权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展开解读。
其中,物权被明确定义为公民、法人对特定物上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继承性的特征。
司法解释对于物权的具体范围和属性作出了解释,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第二章:所有权该章节详细解释了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
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可以行使的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和解除进行了相关解读。
第三章:用益物权本章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用益物权的成立条件、权利内容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解读,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四章:担保物权该章节对担保物权进行了阐述。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和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为民事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章:共有和共同复有在这一章中,司法解释就共有和共同复有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物享有权利,而共同复有则指共同享有权益的共同者之间的权益行使规则。
司法解释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涵义和适用规则进行了解释。
第六章:物权保护本章对物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细化,重点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申请救济的相关事宜。
司法解释对于损害物权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物权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司法解释具体解释了不同章节中的法条内容,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物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和保护。
2021年《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变化解读
1
删除了旧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共计有二十一条规定,比旧物权法司法解释减少一条,即删除 了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 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该 条规定已被吸收到《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故司法解释无需再作规定。
汇报人:XXX
3
第五条增加“预告登记” 同时删减“被解除”的债权消灭情形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在“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前增加了限定词“预告登记”, 避免了歧义。预告登记的功能在于保全债权,其效力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如果设 立债权的合同因法定事由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债权因预告登记权利 人放弃债权、债务相抵、清偿、提存等原因消灭,预告登记则失去存在的基础。
汇报人: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新物权编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同步施行,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旧物权法司法解释”)被同时废止。
2
增加了“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大亮点,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 权之下的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通过合同设立的一种用益 物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得到了立法的承认。预告登记是具有物权效力的债 权,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得设立用益物 权。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应当增加到第四条中。
Hale Waihona Puke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五条主要是列举了“债权消灭”的情形,同时删减了“被解 除”的债权消灭情形,因“合同解除”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 七条中被予以单独列在第二款中,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删除“被解除”情形更能工 整对应民法典物权编的体例,并不影响债权消灭的认定。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解读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解读2021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物权法的全面修订。
这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典》物权法的修订进行解读。
一、物权法修订的必要性《民法典》物权法的修订主要源于对现行物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和总结,以及对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需求的检视。
早期的物权法往往重视物权申请人和保护,而对于物业的开发和利益分配却相对较少关注。
此次修订则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好地满足了社会现实的需求。
二、物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基本物权和衍生物权的界定新修订的《民法典》对基本物权和衍生物权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基本物权规定为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权,而衍生物权则主要适用于在契约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的物权。
2. 对权利出质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增加了对权利出质的规定,明确规定权利出质人不得排除债务负担,并规定了出质人和受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对抵押权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和可抵押财产的种类,同时还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对公用设施使用权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公共利益、公益性事物以及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三、新修订物权法的意义通过对物权法的修订,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修订的物权法强调了对物品自由支配权的保护,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抵押、出质等特定权利关系的制约,有助于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增长,并且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修订的《民法典》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这将有效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
将来,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努力创造一个更为法制、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变革物权法新要点
民法典变革物权法新要点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规范。
其中,对物权法进行的变革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本文将从新民法典中物权法的新要点入手,对变革部分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物权的定义与性质根据新民法典,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且排他的权益。
这意味着,权利人对该物的支配权是具有绝对性的,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同时,新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和实现方式,使其更具有法律效力和保护性。
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新民法典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界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具体规定。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物体,而动产则包括金钱、车辆等可以移动的物体。
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界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权利人对这些物体的支配权与责任。
另外,新民法典还规定了独立物权和从物物权。
独立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从物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部分的支配权或一定程度的依赖权。
通过细致的划分,新民法典更加准确地区分了不同类别的物权,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新民法典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过程进行了规范,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中,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权的取得除了依法承继、赠与、继承等传统方式外,还增加了现代方式,如合同约定、自造物等。
新民法典的变革使得权利的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灵活化,更加贴合社会的发展需求。
其次,物权的转让依然以合同为主要手段。
但新民法典在对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
如对不动产和动产转让合同的撤销、解除、代位权等情形进行规定,更加科学地平衡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新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物权的限制方面,新民法典明确了权利人对物体的支配权可能受到的诸多限制,如国家安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限制。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物权编》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部分,共有70条,下面是对每条条文的逐条解读:第一条:物权的定义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
物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物体的支配权。
第二条: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拥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指人对物体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体并据以享有该物体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物体的权利。
第三条:物权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
物的转移包括出卖、赠与、交付等形式,也包括遗失、流失和损毁等情况。
物权的实现需要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第四条:物权可以依法设定限制条件,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定限制条件,但是这些条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
取得物权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取得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归属的原则是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归属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来实现。
为了保护物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使物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八条:物权享有人可以依法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享有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物权的凭证可以是合法票据、契约、证书等。
物权的凭证可以是以合法形式出具的票据、契约、证书等。
第十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物权的转让需要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权制度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受到限制。
物权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此类推,逐条解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释。
上述解读仅是对《物权编》部分条文的基本概述,具体内容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引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其中,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操作规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意义。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第一节物权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设置主要包括物权的内容、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行使和物权的变动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编条文强调了,即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物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物权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等。
所有权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概念,它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所有权的实施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和处分物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第一节物权的取得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主张取得、法定取得和事实取得。
其中,主张取得是依法获得他人物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物权的方式,事实取得是依靠事实情况获得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取得规定为权利人的物权行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物权的产生和转移过程。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方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合同约定、遗赠、法定继承、依法专有、占有等。
其中,合同约定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设立物权的方式。
物权的设立方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
通过合法合规的设立方式,可以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物权交易的有序进行。
物权编法条新旧对照
第一分编 通 则(第205条~第239条)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物权法》
《民法典》
第2条
第205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用本法。
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民法典》
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民法典》
第9条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变动
《物权法》
《民法典》
第13条
第213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
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 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
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 管理。
民法典新旧对比之物权篇
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对照表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备注序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序号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5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文字修改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6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内容。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7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增加“平等”二字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未改动7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9-17 内容略209-217内容略未改动21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依据《物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4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修改背景
(二)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该条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权。
二、修改背景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修改背景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 务。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相对应,第 286条相应增加了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二、修改背景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合理成本的扣除 本条规定,在计算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时,应当扣除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理成本。在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 收益进行分配时,必须认识到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一方面得益于物业服务 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物业服务人员管理的物业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因而建设单位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初 期,因掌握着物业服务管理权,该企业有时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小区的土地用途,将共有 部分占为己有,用于出租营利。例如,将本已计入房价的屋顶、一楼空地加 价出售,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本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楼顶)上设定专有使 用权而收取使用费。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在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上由行政福利型管理转向 市场型专业化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的时间还很短,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观 念错位,将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为管理者的角色,特别是当物业服务人一边面 对物业服务行业日益扩大的成本缺口,另一边则是规模可观的经营收入时, 对共有部分随意处置进行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 生的收入进行分配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分配。如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付出管理成 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业服务人是不公平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及应如何管理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具 体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物权编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重大问题汇总
民法典物权编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重大问题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2021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
物权编新旧司法解释变化汇总:1、有实质变化的部分民法典物权编部分解释(一)(新法)在五个问题上,对旧的司法解释作出变更:(1)新法第5条,预告登记中,“债权消灭”的原因,新法中规定了两项,协议无效与协议被撤销,删除了协议被解除这种情形。
(2)新法第4条,新法在列举时,增加了居住权这种情形。
这是为与民法典的规则相呼应。
(3)新法第6条,新法将旧法中的“对价”这一表述,更改为“合理价款”。
规则间差异因此很大。
(4)新法第7条,新法在列举时增加了一种情形,“变卖成交裁定书”。
该文书内容如果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在文书生效时,相应物权即告变动。
(5)新法第21条,新法在表述时,将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删除。
强调只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及合同被撤销,善意受让人就不能善意取得相应的物权,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是法定原因即可。
2、新法将旧法中的一个条文删除旧法中的第14条,已经被规定到民法典中,因此,该条文被规定到新司法解释中,已无必要,因此该条文被新司法解释删除为方便大家更好的系统学习,我们对第一批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汇总,创建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释全集》专栏。
内容包含最高法院已发布的第一批7个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难点、热点问题和实务应对策略。
由法律名家讲堂导师中备受欢迎的朝阳区律协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主任张鹏律师一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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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随着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民事领域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物权法的规定,在新民法典中进行了系统和完善的调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具有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在新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原则得到了全面地阐释。
一、物权法的法律地位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法律地位。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所拥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二、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在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即“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占有和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
三、物权法的法律原则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许多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的公示性、排他性、继承性、先占性、合法性、保护性等。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物权法常常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运用。
新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法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一、物权法适用范围新民法典规定,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的物体,动产是指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所有物。
二、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领域,但在实际运用中常常需要相互补充和协调。
第三部分:物权法的保护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民法典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权益的保护、对物品的保护、对不动产的登记、对动产的交付等。
二、侵权行为的制裁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三、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在新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关于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救济等。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它对于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地了解其中的内容。
一、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整体概述1.1 制定背景司法解释(一)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为了贯彻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内容要点司法解释(一)主要包括对民法典物权编中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法条时,提供了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加清晰、具体地被理解和适用。
1.3 影响与意义司法解释(一)的发布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解读2.1 对不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解释(一)中,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解释,并针对具体情形给予了具体的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一)对其具体含义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2.2 对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对于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同样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在动产所有权、动产担保物权等方面,司法解释(一)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2.3 对担保物权的解释与适用在担保物权方面,司法解释(一)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对于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等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一)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1.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在《民法典》第395条中,可设置抵押的财产分为三类:
①不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一)项,包括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②特定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四)至(六)项;
③权利:《民法典》第395条第(二)、(三)项只有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特别法上的特许物权(如采矿权)才可设定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物权法》第172条,《民法典》第388条新增“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发布的《民法典(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民法典》第388条的解释中可见,除了《民法典》出台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之外,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也被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畴。由此,《民法典》重构了担保物权的组成,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财产的交易形式作了统一的规范和引导。
对于存在流押条款的合同的效力,从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92号案的判决中可见,案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了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即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投资公司代偿债权后即将质押股权转移为己有,这一约定根据《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并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无效的流质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此外,《九民纪要》第71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要求:“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401条结合实务操作和《九民纪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约定流押条款的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不再明文禁止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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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全文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未作修改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未作修改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