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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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秩序,提升监督管理水平,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食品经营监管责任为抓手,通过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主体责任全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消费水平。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一要依法持证经营。

凡未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证或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的,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要建立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靠、流向可查。

三要规范经营行为。

要做到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店面食品分类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尤其不能将经营店面与生活场所混同;要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且有记录;在食品外包装或盛装食品的容器上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要做到不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不合格的食品,并作好记录。

[VIP专享]《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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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2016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食杂店第五章小餐饮第六章食品摊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包含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经营方式。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定义]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加工工艺生产销售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1购、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服务和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

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创建地方特色品牌。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江西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设立该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与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办证场所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提供服务便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二)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三)从业人员7人以下;对于具备开办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集贸市场(以下简称“三小一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同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特定问题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规范、取缔、提升”为原则,在普查建档、现场检查和抽检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三小一市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基本解决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水平低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工作内容(一)重点对象:生产白酒、食用油、米粉、豆芽、豆制品、包子、水饺等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经营小作坊食品的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餐饮等使用单位。

(二)重点问题: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原料采购验收和生产过程等情况,重点解决生产经营卫生条件脏乱差;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检查小食杂店、小餐饮、集贸市场经营场所,督促经营者落实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经营“三无”食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合法来源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下旬)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成立机构,广泛开展宣传,激发调动全社会参与整治的热情,切实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设立该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与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办证场所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提供服务便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二)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三)从业人员7人以下;对于具备开办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食药监餐〔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江西省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法》的实施《办法》实施后,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标准认定的原则。

根据《办法》对小食杂店的定义的规定,只有在其中食品经营场所面积、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经营项目三者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符合食品经营登记证发放的条件。

同时,要鼓励小食杂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对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风险等级分类原则。

《办法》规定,小食杂店经营项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混业经营的,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进行确定。

(三)散装食品区分原则。

小食杂店除可以经营一般的散装食品外,不得销售散装熟食。

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根据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发展食品小作坊特色品牌,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发展质量的整体提升,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

一、主要目标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十三五”末、“十四五”初,实现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全覆盖,日常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信息化管理全面铺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不发生小作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小作坊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一批小作坊通过提升转型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诚信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集中化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形成品牌并得到长足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全省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社会效益。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属地监管。

1.全力推动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属地监管部门要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严格依法登记,严禁随意提高登记门槛、增加登记环节、拖延登记时限。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2]5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0【实施日期】201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53号 2012年7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有效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监管,有效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职责分工原则(一)职责法定原则。

根据目前食品安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对可以明确界定监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统一监管原则。

对固定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一个监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管,以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

(三)风险分析原则。

在有形市场外,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高的生产经营行为确定其监管环节,并由相应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属地管理原则。

对于法律、法规。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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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约有食品小作坊1.8万余家,小餐饮4.5万家、食品摊贩4.4万家,从业人员数十万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以下简称“四小”)是很多基层群众谋生就业的方式,即便进入现代社会,城市的繁荣也离不开小商小贩。

“四小”的存在,客观上对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传承民俗文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四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流动性强等原因,导致监管困难,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出了规定,但是不能完全适用于“四小”,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省、区、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务院也将“四小”立法列入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

另外,食药监等部门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对“四小”进行了重点治理,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8月29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职责等方面提出“四小”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主要明确了“四小”的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的各项要求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和第五章“小摊贩”,分别对“四小”的'条件、程序和经营范围等作了规定。

第六章“服务与管理”,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对“四小”的服务措施和监管措施。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的⽣产经营⾏为,制定了《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仅供阅读参考。

⼩作坊、⼩餐饮、⼩⾷杂店、⼩摊贩,在城市⾥随处可见,但其⾷品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

1⽇下午闭会的省第⼗⼆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品⼩作坊、⼩餐饮和⼩⾷杂店实⾏登记证管理,⾷品⼩摊贩实⾏备案卡管理,将于明年5⽉1⽇起施⾏。

“三⼩”须登记证“⼀⼩”要有备案卡 《管理条例》规定,⾷品⼩作坊、⼩餐饮和⼩⾷杂店实⾏登记证管理,⾷品⼩摊贩实⾏备案卡管理(销售⾷⽤农产品的,不⽤申领备案卡)。

登记证由⾷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

⾷品⼩作坊、⼩餐饮和⼩⾷杂店采购⾷品、⾷品原料、辅料、⾷品添加剂以及⾷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式、采购数量、采购⽇期等内容。

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品原料、辅料、⾷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

⾷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应当在⽣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员健康证明。

⽣产经营有害⾷品将被列⼊⿊名单 根据规定,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名单制度,对有五种⾏为之⼀,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饮和小食杂店第五章食品小摊贩第六章服务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江西省四小条例解读及小餐饮后厨清洁行动课件

江西省四小条例解读及小餐饮后厨清洁行动课件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小吃店的后厨清洁工作得到了有效 的执行,老板亲自参与,每日进行清 洁和消毒,保持了后厨的干净整洁, 有效防止了食品污染。
案例二
某餐厅采用了中央厨房模式,对食材 进行统一采购、加工和配送,大大减 少了后厨的清洁工作量,并保证了食 品的质量和安全。
问题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餐厅的后厨卫生状况不佳,存 在食材污染、手部清洁不彻底等 问题,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影响 恶劣。
下一步工作计划和目标
完善清洁标准
计划进一步完善小餐饮后厨清 洁标准,提高清洁工作的规范
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资金和设备投入
计划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力 度,为小餐饮店提供更好的清 洁条件。
加强人员培训
计划加强对小餐饮店人员的培 训,提高清洁工作的规范性和 效果。
持续监督和检查
计划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检 查机制,确保后厨清洁工作的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交叉污染。
04
小餐饮后厨清洁行动 实施方案
自查自纠阶段
01
02
03
制定自查自纠表
根据小餐饮后厨清洁标准 ,制定自查自纠表,包括 卫生设施、消毒设施、个 人卫生等多个方面。
开展自查培训
组织小餐饮经营者进行自 查培训,讲解自查方法和 标准,确保经营者了解自 查要求。
完成自查自纠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小经营业态的 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 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和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小餐 饮、小食杂店、小菜 场和小超市等四类小 经营业态的准入条件 、经营行为、卫生标 准、监督检查等方面 的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小餐 饮必须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且店面应符合卫生标 准,有相应的防蝇、 防鼠、防尘等设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2010年5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

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列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与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能够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与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与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与食品摊贩的健康进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如何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思考

如何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思考

如何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思考作者:何名芳张红宇来源:《中国食品》2021年第03期大量极具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饮食需求的同时,也蕴含着地方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历史印记。

不过,由于食品小作坊具有生产加工条件简单、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的特点,极易滋生“小、散、乱”等现象,因此,如何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江西省政府2017年5月出台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证管理。

2019年1月出台了《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总体思路,分三年实施提升计划。

目前,通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筛选了一批食品小作坊作为示范创建单位。

同时在鹰潭、宜春、赣州、上饶试点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促进江西省食品小作坊产业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虽然经过几年的整顿,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仍有不少小作坊存在问题,如部分业主文化素质偏低、资金不足等,需要在今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安全生产经营。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提升小作坊业主安全生产意识对小作坊经营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主要宣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其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树立安全生产、规范经营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常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给每户小作坊发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营业执照、核准证书、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并拍摄食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警示教育片,让小作坊业主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真正体会食品安全对产品品牌的提升至关重要,有助于扩大产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正面引导市场的消费情况,借助百姓常看的软件、平台和设备等现代信息化工具,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积极宣传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管理的必要性,第一时间曝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帮助更多消费者了解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倒逼小作坊生产规范化。

《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2016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食杂店第五章小餐饮第六章食品摊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包含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经营方式。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定义]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加工工艺生产销售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购、1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服务和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

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创建地方特色品牌。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小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摊贩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发放《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卡》(备案卡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卡)。

第四条发放备案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备案卡:(一)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二)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先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的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备案卡。

第七条申领备案卡,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备案卡。

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摊贩应当提交变更申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小四进”宣传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小四进”宣传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小四进”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赣食药监办宣〔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小四进”宣传活动的通知赣食药监办宣〔2017〕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赣食药监宣〔2017〕2号)精神,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省开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社区、进乡村、进集贸市场、进学校宣传活动(简称“四小四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进各级政府和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学习培训,充分理解和掌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把《条例》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政策规定把握准,做到了解《条例》、熟悉《条例》、自觉执行《条例》;把《条例》的精神变成“四小”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变成规范“四小“管理的现实成果,变成人民群众对“四小”的满意评价,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推动“四小”的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二、宣传对象重点向食品监管相关部门人员、“四小”从业者、消费者深入宣传《条例》精神。

三、宣传内容深入宣传《条例》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四小”管理配套文件。

四、宣传形式各市、县(区、市)至少要在4个社区、4个乡镇、4个集贸市场、4所学校开展“四小四进”活动。

进社区、进乡村、进集贸市场,要开展文艺演出、《条例》和食品安全有奖竞答、有奖扫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微信公众号等活动,并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进行科普咨询。

要邀请专家或食品安全专业工作者讲课,组织“四小”从业者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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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2016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食杂店第五章小餐饮第六章食品摊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包含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经营方式。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定义]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加工工艺生产销售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购、1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服务和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

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创建地方特色品牌。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2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以及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层机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十二条[许可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管理。

实施许可、发放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证。

第十三条[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原料购进]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废弃物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的责任]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五)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培训。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设立条件]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5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登记批准]食品小作坊许可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二十日内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二)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管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6门提出延续申请。

登记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之外的要求]除本条例第十五条之外,食品小作坊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五)设置垃圾存放设施,及时处置垃圾;(六)在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范围]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液态法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包装标签标识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7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五条[场所出租者责任]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二)租赁期限内,发现食品小作坊无证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与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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